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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房屋租赁:当心“中介”圈套 谨防有苦难言

发布时间:2017-12-08 作者:李洁


    今年上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着力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改善房屋的租赁的供需结构,与住建部共同发力,促进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等系列政策的贯彻落实……



    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人口的流动,由此,租房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一件稀松平常的“小事”,房屋租赁市场也因此而异常繁荣。

 

    当然,谈及房屋租赁,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中介”。

 

    互联网时代下,人们更倾向于通过网络查看租房信息,这也就是说租客对于中介的经营资质合格与否可能一无所知,甚至有不少租客并未对这一“要件”上心过。

 

    近日,北京一租户小姜向媒体反映,房屋中介要求所有人“限时搬离房屋”,并用斧头加以威胁。小姜被迫搬离之后,只收到房屋中介退还的少量租金。

 

    面对记者的采访,中介方面表示,小姜等人的搬离完全是“居委会的要求”。记者向居委会求证后,发现事情远非房屋中介所言。

 

 

 

 

“黑中介”的圈套和租客的苦衷

 

    小姜称,在今年5月份,自己与“北京金晟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一名中介人员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每个月1900元的价格租了朝阳区金隅泰和园的一个次卧。根据小姜提供的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

 

    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提到,租赁期内中介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因特殊原因中途收回房屋,需退还租户剩余租金及押金,并赔偿租户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然而,还未到约定的时间,小姜就收到了房屋中介人员的要求搬离的电话,对方称房东让收回房屋,因为房屋有隔断。在小姜表示已经去居委会询问,房屋隔断不会影响其它非隔断住户的生活后,双方的协商进入僵局。

 

    据小姜回忆,在协商无果后的第二天,中介带着所谓的“房管”要求所有租客搬离,其中两人手持斧头。因为房屋搬离的相关事宜,小姜及其朋友和中介的人起了争执,对方态度十分强硬,期间还将斧头架在小姜朋友的脖子上,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其他人见势将两人拉开。

 

    最后,房屋中介退还小姜1900元,事实上,小姜的剩余房租和押金一共为3500元,而中介也未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即赔偿中途收回房屋的违约金。

 

    事实上,黑中介这颗毒瘤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膨胀,毒素的堆积也是愈来愈多。9月份,北京警方成功打掉5个涉嫌强迫交易罪的黑中介团伙,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就达40名。可见,黑中介问题确实不容小觑,而北京警方此次打击黑中介的团伙放在全国来看,也不过是沧海一粟。

 

“黑中介”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警方梳理发现,这些黑中介人员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通常情况下,这些黑中介人员会通过向房东租房,然后再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标贴上“个人房源”、“没有中介”的标签,由此吸引租客上门看房,但在租户缴纳了定金之后,中介则会以卫生费、网费、中介费、物业费等理由后续向租房不间断索要费用。

 

 

 

 

    如若租户不答应,将会遭到言语辱骂、堵门眼、垃圾堵门、半夜敲门等手段威胁。而交了相关费用的租户,迎来的下招则是,中介以房东合同到期为由推荐租户看其他房子,如果租户不愿意,房租及押金也很难被退还。

 

    据调查显示,该类案件中的受害者主要以年轻人为主,并且女性居多,这其中不乏是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一位不愿具名的受害者向记者表示,今年暑假在北京实习时,因为人生地不熟找不到住处,所以在网上约好看房,但是在实地看房时,房子和网络公布的图片不符,在有意表示自己不愿租房后,随即进来了几个壮汉,身上绣有纹身。

 

    该实习学生称自己当时十分害怕,在中介的示意下,被迫缴纳了租金、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料到一个月后,中介以房屋装修为由,将其赶出来。当该受害者向中介索要押金和剩余房租时,中介出具的合同完全对自己不利,于是该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黑中介”行为涉嫌触犯法律红线

 

    租赁市场上,租房者和中介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作为刚性需求的租客,很难了解中介和拟出租房屋的具体状况,难以识破黑中介的虚假宣传。但不得不说的是,中介利用网络公布不实的租房信息,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介以言语侮、暴力等各种手段威胁租户签订租房合同,以上门辱骂、被半夜敲门、被扔垃圾、被拉电闸等无赖式骚扰索要各种费用,不仅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消费的自主权,更是违背了该法中所提倡的公平交易原则;而中介的暴力手段对消费者造成了身体伤害,没有退还或者未足额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已经中途收回房屋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却未能给予补偿,同样是对该法的严重违背。

 

    另外,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明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中介中途收回房屋,属于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与《合同法》中第八条内容,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产生冲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介以下三滥的手段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时,其行为很有可能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围,或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例如,中介带人闯入租客房间,殴打租客,半夜敲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或者非法侵入住宅,将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此外,即便中介没有上述的恶劣行径,但就其威胁租客缴纳诸多费用,也依然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而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乱象,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致力于对该问题的解决。今年上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着力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改善房屋的租赁的供需结构,与住建部共同发力,促进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等系列政策的贯彻落实。

 

    当然,对于黑中介的猖獗行为,无疑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打击其作案的嚣张气焰。不仅如此,监管部门还应强化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屋中介的规范,针对难以追踪的流动作案人员,可以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其进行曝光和信息入库,让其无处遁形。

 

    总之,对于流氓式的黑中介,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果断介入,保护租房者的合法权益,对黑中介的恶劣行为严惩不贷,唯有如此,才能改变租客和中介的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增强租客的信任感和踏实感,少一些折磨和闹腾。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李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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