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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回首:基本法是这样诞生的

发布时间:2017-07-05 作者:


   香港回家,一晃就20年了。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成功的,特区基本法也是成功的。

 


 

    早在33年前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宣布了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将制定一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当时香港人没有想到,英国人也没有提到,是中国政府主动提出来的,这是中央对香港的承诺。因为对港方针,不能仅仅体现在外交文件上,还必须以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换句话说,“一国两制”要落地,必须制定具体规则。

 

    “一国两制”是史无前例的,基本法也是。面对这个新生事物,没有现行的经验可供参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伟大而智慧的邓小平同志给出了一个原则性意见:“宜粗不宜细”,也就是不能在任何事项上都锱铢必较,那样除了无休止的打嘴仗,对立法推进毫无意义。

 

    1985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59位委员中,有23位来自香港。起草初期,召开了大小座谈会110次,同时,还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广泛收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又在全国举行了三次大的咨询,仅香港人就提出近8万份意见和建议。

 

    起草委员会中最年轻的委员,是时年35岁的谭耀宗,也是唯一来自劳工基层的代表。回忆起这段难忘的经历,他说:“当年进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都是香港社会各界贤达,我作为联合工会副理事长入选,和他们相比缺乏社会经验,不懂法律怎么起草,加上当时普通话水平也不好,心里没底。”

 

    不过,他抱定了一个心愿,一定要为香港劳工说话,所以他一开始就在会上说,港英政府没有考虑市民退休保障的问题,对打工仔来讲,是很不公平的,在基本法中希望能体现出来。

 

    果然,他的意见受到重视,并最终写入了基本法第三十六条:“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关于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也是当时争议十分大的问题。有委员认为,香港既然有了基本法,就不需要宪法;也有委员反对说,宪法是母亲,基本法是儿子,宪法适用及于中国所有领域,当然也包括香港,而且儿子怎么能给当妈的顶撞呢?

 

    还有委员建议把宪法拿出来,一条一款的对照,看哪一条在香港适用、哪一款不适用。但很快发现,这是一件费力无结果的事,直到同样作为委员的香港资深大律师谭惠珠提出建议,问题才得到解决。即不要去考虑宪法适不适用的问题,因为宪法对香港肯定适用,但要解决香港的基本问题,就看基本法。

 

    也是这个建议,最终写进了基本法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讨论最激烈的,还是行政长官怎么来的问题。有人建议从立法机关中产生,因为民主。也有人主张,香港是行政主导,不是政党政治,没有在野党、在朝党轮替制度,怎么提出服众的候选人?

 

    经过无数次方案的肯定与否定,最终,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这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就是香港社会的缩影,目的是以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形式提名几个人出来。也就是香港本地民众选举产生,再经中央人民政府审核,准行政长官到京领命,回港就任。

 

    用内地委员的话说,基本法更多“是拿来束缚中央的,而不是束缚香港的”、“能给香港的权力都给了”;甚至在关于国家安全上,中央也给了香港自行立法的权力。即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用首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的话说:“谁最懂如何保障国家安全,当然是中央政府。给特区自行立法,是为了照顾两地差异,尊重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中央对香港的限制。”

 

    虽然由于各种原因,“二十三条立法”尚未实现,但广大香港同胞对“一国两制”的拥护却坚如磐石,邓小平的话言犹在耳:“中央的政策是不损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这是中央对香港的充分信任,也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必然要求。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特区立法权和司法管辖权的界定、香港政制的发展……四年零八个月,一个又一个令人纠结的难题,被一一化解,直到基本法出炉,委员们才更加切实感受到邓小平“宜粗不宜细”的精义所在。

 

    1990年4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基本法。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

 

    自此,香港掀开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篇章。

 

    20载悠悠岁月,香江繁华依旧。作为祖国大家庭的一分子,香港同胞与内地民众共享伟大祖国的尊严与荣耀,共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和使命。



 

(立法网 王小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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