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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香:“醉驾不起诉”?!谨防创新“步子过大”削弱刑罚严厉性!

发布时间:2017-12-04 作者:赖香


    今年5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第三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在法律的约束下,人们对于醉驾、酒驾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得到普遍提高,大家都明白:一旦被查处,轻则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重则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最高六个月拘役的处罚。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不过,“醉驾入刑”并不是绝对的。近期,在浙江温州就有此例。

 

 

 

事件回顾

 

    据新京报记者报道,浙江温州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诉条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

 

    据悉,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今年11月1日凌晨,张某聚会喝酒后驾车撞伤了冷某。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冷某送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双方调解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而此前的今年1月,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而醉驾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没有这些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检方审查认定,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没有规定的从重情节,酒精含量没有“超标”,且已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作为第一个通过公益服务进行帮教的醉驾涉案人员,张某的表现还算积极主动,他每天都会骑着电瓶车前往交警规定的路口站岗,劝导交通。

 

    11月27日,张某自愿完成社会服务的时间正好达到30个小时。30个小时的“惩罚”,张某的表现获得公益组织和交警的认可,也让张某如愿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回应

 

    “购买公益服务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我们检察院今年的一项重要创新工作。它主要是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状况,从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瑞安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表示。

 

    经办检察官金亮亮介绍,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危险驾驶罪可以说是‘遍地开花’。以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2016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028件1030人,数量庞大,其中多数为醉驾型危险驾驶。

 

 

 

 

    金亮亮直指醉驾涉案人员的普遍心理:危险驾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法律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有些人侥幸心理作崇,明知醉驾违法,却高估自己的认知状态,认为自己很清醒,能够保证不出事。

 

    据悉,部分适用不起诉的醉驾案件,让有些人误以为醉驾的犯罪成本比较低,今年以来已经有很多人因为省三家的会议纪要而免于起诉。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瑞安市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联合多家单位和“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共同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将参与公益引入到部分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

 

    检方介绍:“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对不起诉的涉案嫌疑人进行帮教是省内首例,通过与社会公益组织进行合作,要求涉案人员参加公益活动,进行交通劝导、学习交通法制课并进行法制宣传,既是惩罚也是帮教。”

 

    按照这个创新思路,涉案人员达到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将根据此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爱心顺风车”协会会长叶毅处告诉记者,公益组织为帮教对象设计了详细的积分奖惩表,并罗列每一项内容对应的具体分值,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

 

法律依据

 

    据当地权威人士介绍,“醉驾不起诉”并非没有依据。

 

    今年5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第三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并且规定,“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从本案情况看,这名男子并没有“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比如,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也在“从宽处理”的范围之内。

 

    浙江公检法部门的《会议纪要》,以及瑞安市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和公益组织共同出台的《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将参与公益引入到部分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可以看做是对最高法《指导意见》的具体细化,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抽象规定的“落地”,不无创新价值。

 

小编视角

 

    “醉驾入刑”在法律影响生活层面上的意义毋庸置疑——其在有力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从高晓松到郎永淳等名人的相继入罪,彰显了刑法的严厉性,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另一方面,法律的确应当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动,避免“一刀切”的个案不公平现象。此次该张姓男子的醉驾行为首先符合不起诉条件,然后进行社会公益服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社会服务等方式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和错误,实现了惩罚目的,同时又可以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刑罚科学性,值得肯定。

 

    但同时,小编认为,也要谨防司法创新的“步子过大”,削弱刑罚严厉性,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就在这无声无息的“改革创新”中名存实亡。

 

    酒后开车,就是在玩命。每一位驾驶人应当在“饮酒”前有清醒的认识,并从那一件件血淋淋的案件中引以为戒,吸取深刻教训,克服侥幸心理,坚守“法律红线”“安全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赖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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