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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婷:警惕有人在“微信红包”中设下的“赌场陷阱!!

发布时间:2017-12-04 作者:李月婷


    近几年,电子红包和微信红包的出现更是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有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显然,“红包”代表的再也不是以前单纯的“美好祝愿”了……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红包有平安好运的寓意,是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或生日祝愿,代表了长辈对晚辈的关怀疼爱;也是婚嫁喜庆有喜当贺的礼仪,以及亲友聚会相互祝愿的表示;有时也是对某人的帮助而出自内心的酬谢。送红包收红包渐渐地发展成为一种红包文化,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方式,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友好情结。

 

    然而,自从上世纪70年代送礼的风气蔓延开来,红包文化开始异化变味,染上了交易的污垢,甚至出现严格的行情,变成贿赂贪污的保护伞。

 

    近几年,电子红包和微信红包的出现更是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有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显然,“红包”代表的再也不是以前单纯的“美好祝愿”了!

 

  

 

 

    据正义网报道,今年2月至4月期间,贺州两名男子经过商量合谋共同建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以“埋雷”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其“埋雷”方式为:微信群内每位群成员都可以发金额为30至300元的红包,一个红包拆分为5个或6个,五个红包有五个尾数(0至9),参与赌博的群成员备注好自己押注的数字,如果五个尾数中出现了押注的数字,赌徒就押中了,押中一个数字管理员就赔赌徒所发红包额的两倍,押中两个数字就赔3倍,如果没有押中,赌徒发的红包就归管理员。另外,还有“5包组合雷”“6包单雷”“6包组合雷”“大小单双”“合”等玩法。

 

 

 

 

    在此过程中,一男负责建立更换微信群、管理账目、管理抢红包号等日常事务,另外一男出资8万元人民币并负责赌博群的赔付工作。赌博群每日开设两场赌博,每天都有50、60人在群里参赌。从2017年2月份开始至案发,赌资资金流水达100万元人民币。

 

    承办此案的法院检察官认为,贺州两名男子并非单纯的玩“微信红包”,而是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红包并以押数字的方式进行赌博,这种犯罪虽与传统的赌博方式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点表明: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可见,上述人员的行为的确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是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的“赌博犯罪”。

 

    另据统计,2015年至今,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赌博犯罪案件29件,其中涉及微信红包的7件,占比达24%,涉参赌人员260余人、金额380余万元。而且此类案件还有以下特点:熟人多,隐蔽性强;形式新,法律界限模糊,吸引力较大;分工细,组织度较高;界定难,规避者较多。

 

    微信红包除了引发赌博,形成违法犯罪行为,在其背后还有众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了解并引起重视,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这些法律问题,湖南长沙律师杨波作了总结:

 

    一是微信红包资金和利息的归属问题

 

    随着微信红包逐渐从互联网社交行为发展成为社交金融行为,它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将使微信积累大量的沉淀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

 

    而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聚集了大量资金,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并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二是微信红包与用户的信息安全紧密相连

 

    微信红包是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在网上,有很多抢微信红包的外挂软件,比如“关云藏”。这些软件都会收集到手机中很多的文本信息,包括红包交易记录、卡号等等,这显然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三是微信红包涉及缴税的问题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

 

    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而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善,界定上也存在困难。

 

    小编认为,红包虽然已不仅仅是美好祝愿的代名词,它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但我们不能问题的复杂就否定其存在,应该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维护网络交易安全,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成本。

 

    经营者应当从网络安全出发,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则应该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触碰法律的底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李月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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