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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兰:我国“预算年度”古今谈

发布时间:2013-10-12 作者: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关于预算年度的准确规定,是在1914年,那时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会计法》,规定:“从每年7 月1 日起,至次年6 月30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预算年度。而事实上,我国近代意义上的预算制度形成于清末新政时期。



    预算年度,一般也被称为财政年度或者是会计年度,是预算起止时间之间的跨度,它是预算编制和执行所应依据的法定界限。

    按照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说法,“从立法角度讲,政府收支的合法性需要有一个时间界限,并非在任何时间都有效。就大多数国家来看,规定议会每年开常会一次的,主要也是由于预算的一年制度的结果,因为预算是每年一定要编制的,为议会决定预算之故,便须每年开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立法机构召开会议时间的确定,往往与这个国家预算收入入库旺季有密切的关系。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关于预算年度的准确规定,是在1914年,那时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会计法》,规定:“从每年7 月1 日起,至次年6 月30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预算年度。而事实上,我国近代意义上的预算制度形成于清末新政时期,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上对宣统三年的政府预算进行了审议,但当时的会计年度与国会会期并不符合,这也在客观上成为了这次预算案审议不了了之的原因之一。

清末资政院的预算审议

    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议决的宣统三年预算案,是民意机关首次对朝廷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核的历史事件。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举行正式开幕大典,上谕指出:“清理财政,为预备立宪第一要政,各省监理官又为清理财政第一关键。”在这个意义上,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上对于清廷政府预算的审议,是我国有史以来,国会与政府财政权力博弈的最初体验。在这次常年会上,经过资政院议员们的多次审核,成功地将国家原预算总额37635万两核减掉了7790万两,使岁入总额略有盈余。通过这次资政院对预算审议的宝贵历史实践,开创了通过议会对财政预算的控制来约束政府权力,以议会对预算的决定权来制约行政机关对预算的创制权的有益先例,可以看做是预算制度对中国近代民主进程所做出的重要贡献。“经过这次常年会的讨论,国会的预算审查权的确认得到了宪法意义上的表述,说明在中西议会的产生与发展史上,财政预算问题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朝廷宣布预备立宪后,外国记者曾对中国财政问题进行观察,并得出结论:“事实证明,要完成这项工作(细致的财政调查)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所有的账目从未审核过,对每年征收到的财政数额,在北京的政府公报上仅仅有不完整的记载。皇家政府并不能直接征集国家每年的收入,哪怕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确实,这次预算审议的尝试也暴露出晚清政坛自身无法克服的困境,如民国学者杨汝梅曾经这样感叹清末新政时期的预算尝试,所谓“自前清宣统初年,设清理财政局,清查各省外销内销款项,始有宣统三年之试办预算,共岁出经费资政院核减后,共计二亿九千八百四十四万八千两,与岁入三亿零一百九十一万两百两相抵,尚盈余三百四十六万二千二百两,旋以革命军起,未及实行,仅为吾国预算史上留一空名。”另一位民国学者董修甲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我国“君主专制时代,予取予求,故无预算制度之可言,即自共和告成后,预算制度亦复破漏不完,元年规定之预算案,二年沿用之,三年仍沿用之,嗟,夫亦何贵乎有此有名无实之预算案也。”

    事实上,资政院在第一次常年会上对于宣统三年预算案的唇枪舌战,确实由于清末当时的政治环境等原因而不了了之,反思这段历史,留下的既有擦肩而过的预算民主希望,也有对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原有体制内在掣肘的反省,而预算年度与国会会期不符的问题,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资政院开会会期与会计年度的矛盾

    清末的这次编制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条件尚未成熟,因为当时《会计法》尚未颁布,使得会计年度、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就无法确定。事实上,在清末资政院预算审查的当时,就已经有学者指出了国会开会期与会计年度开始期不符的问题。

    学者沧江在1910年的《国风报》上撰写《国会开会期与会计年度开始期》一文专门指出,“夫国会最重要之职权,非在其协赞预算耶。预算经国会协赞,即为成立,而有司可奉以为施政之鹄,固也。虽然,预算之成,非独成于协赞时也。前乎协赞者,有提出焉;前乎提出者,有编制焉;前乎编制者,有编制之准备焉。考各国编制预算之次第,大率在国会开会前六七个月。”而且,“今资政院以每年九月初一日开会,十二月初一日闭会。其所以必采用此期限之故,立法者未当明言。就鄙见臆度之,大抵以正月初一日为一年施政之始。资政院先期三月,将各事议定,一交新年,即使施行也。此制度骤视若甚适当,然按诸实际,则将来国会开会期,应否沿用之,是不能无疑。”这是因为,对于议员而言,“为议员方便起见,此时期果适当乎?人民之参与国政,固为一种应享之权利,同时亦为一种不可辞之义务。当议院开会时,则屏弃百事,而夙夜在公,议员之职也,而国家之所责望人民,当视其力之所能任。今资政院钦选议员,全属官吏,其民选者,亦强半在京师有职业。故于生计季节,关系至薄,一年中无论何时,皆可责以此等公务而不为虐。若将来国会成立,则各省所选出之议员,其属于农工商社会者当不乏,而自九月以迄岁终,正农工商家事务最繁剧之时(农家则十一月后稍可休息,工商家又以其时最忙也。)。即寻常士绅,岁晚人事,亦所不免。势必于会期方半,纷纷告假,而最重要之议案,必将以草草了事,甚非所以郑重立法权也。(凡重大之议案,每于会期之末始议决,此各国议院共同之现象也,此非有法律上之理由。不过郑重其事,岁经审查宣读乃开议耳,即如今年资政院之对于预算案,亦至会期之末乃付决议。是可证也。)故即此一事,而现在会期之不适,固已甚明。”

    而且,资政院的预算审议,不仅要审议财政支出,还要审议财政收入,对于财政收入而言,预算年度与过会的开会期之间的关系,就更加紧密,沧江继续谈到:“今既办预算,则会计年度,势不得不划清界限。自每年某月某日起,至每年某月某日止,定为此一年预算案施行有限之期,此即所谓会计年度也。而今者我国人语及会计年度,辄曰自元旦以迄除夕,是为一年。岂复更有疑问之余地,不知此大误也。无论何国其国库所支销,一年之中,总以会计年度初开始之一两月为较多,此普通之现象也。而立宪国之公例,本年度国库所入,必适以供本年度所支销而止,不许多有所赢馀。苟当会计年度开始后,而国库经数月尚无所入,则所恃以为挹注者,不外由度支部发短期债券之一法。而此种短期债券所发过多,不惟国库坐耗其息,抑易酿行政之腐败,言治者盖深以为戒焉。然则年度开始后一二月间,国库宜即求多有所入,此事理之顺序也。而国库所入,以租税为大宗,租税所入,以直接税为大宗。然直接税之为物,常为金融季节所左右,不能先期妄征者也。(间接税亦受金融季节之支配,但不如直接税之甚。)例如田赋,当于禾稼登场后收之,营业税、所得税等当于商界结账期后收之,反是则病民矣。是故不能强改征税期以就会计年度,惟有斟酌会计年度以就征税期。故英、德、日本等国,皆以四月初一日为会计年度开始期,美、意、葡、墨等国,皆以七月初一日为会计年度开始期,惟法国今尚以元旦迄除夕为一会计年度。而彼中政客学者,攻难不已,行且改正矣。凡此皆斟酌于本国金融季节,而剂其宜也。以吾所见,则谓我国宜以六月朔至次年五月晦为一会计年度(若改用太阳历则以五月初一日开始可也)。若会计年度同于历年,则吾期期以为不可也,请言其理。夫吾国租税所入,以田赋为大宗,征收田赋之法,以六月为上忙,以十月为下忙。故非至六月以后,则国库不能得一文之田赋,此尽人所同知矣。他日改正税法,则营业税所得税等,谅须增设,而此税之征收,宜在商界结账期之前后。我国商界惯习,通以端午中秋除夕三节为结算期,此种税亦宜遂此季节分三期征收,而亦皆在五月以后。即海关税及国内消费税等,其旺盛之期,亦率皆在四五月以后,盖国家之取于民,恒取其资本所殖之赢,而春季方为投下资本之时,殖赢必待夏秋,此至浅之理也。今若以元旦为会计年度之始,则最初半年间,国库每月所入,恒不过其所支者什之二三,其余不得不乞灵于度支部短期债券,即以现在岁出之数计之。(宣统三年预算岁出三万万四千余万两)大约此项短期债券,已须发至一万万五千万圆内外,所亏之息,最少亦须三四百万圆。况将来岁出日加,而此项债券,又随之俱加耶,而其间接酿行政之腐败者,益无论矣。故吾谓中国而欲得正确之预算,必当先定会计年度,而会计年度,必当以现阳历五月初一日为开始期,稍有常识者,当必信吾说之不诬耳。”

    对于预算年度的问题,资政院股员长刘泽熙议员,也提出了关于改良预算案的意见,他说:“不能不筹改良地步,且不能不从根本上筹改良地步。然本员之所以预言者,以各省预算,明年三四月间即须编制,非于三四月以前解决一切根本问题,实无可以下手之处,所争者在此数月之期限耳,本员因此不能不有希望政府之事,不能不有敬告政府之语。”

资政院与咨议局会期协调的问题

    由于根据清末预算审查制度的安排,一般是各省先将其预算交本省的咨议局审议,再由资政院汇总审议,所以清末的国会会期与会计年度的问题,还涉及到资政院与咨议局会期的协调问题。

    民国学者陈宗蕃回顾晚清的预算编制年度时指出,“无确定之期限,各国之编造预算,关于准备之时期,大抵分为三级,一为调查时期,二为编制时期,三为决定时期,此三者之时期,各国制度不同,最短者,为比利时,自初着手以后终编竣为三个月,最长者为法兰西,自初着手以迄于编竣,为十四个月,然无论如何要必有一定之期限。我国从前编制预算,于编制调查决定俱无一定之时期,往往年度业已开始,而各省岁入岁出之概算,尚未送达于财政部,虽欲编制总册已苦,无从遑论,提出去年七月众议院催问预算案财政部答复,以各省现未送到为辞,不独各省即众议院自身之概算,亦复尚未造送,夫为预算基础之概算,过期尚未编成而欲财政部如期提交预算,不具舟楫,而冀其经渡沧海也。”

    对于与谘议局审议相协调而言,沧江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为与咨议局联络起见,此时期果适当乎?我国将来国会之职权,有与他国绝异者一事,他国国会,皆禁与地方议会公文往复,我国则不能援以为例。盖我国行省制度,为各国所无。督抚之地位,不能与他国之地方行政长官同视。咨议局之性质,自不能等于他国之地方议会。故既行资政院章程,其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即规定资政院与各省咨议局之关系。将来国会,此规定亦万不可缺明矣。然据吾所见,以谓欲谋此两机关之联络,则以咨议局闭会前后,国会衔接开会,最为合宜。果尔,则国会若九月开会者,咨议局必当于六七月开会,其与次年度相隔太远,其不适益不俟论。而现在会期之不适,亦从可知矣。”

    以史为鉴,公共预算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它的发展集中体现了现代国家理财重心以及治理重心的转移:从以收入领域为中心转移到以支出领域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预算法》是一部关乎国家权力结构配置的法律。现代预算的生命周期,自编制、审议、执行乃至决算,历经不同权力机构的参与。预算准备权是由行政机关掌握的,各国预算都是由政府首脑汇总后提交给议会进行审查,这使得代议机关监督预算能力的大小,直接关乎着一个国家公共预算发展的程度。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待完善,人民的公决力和政府的行政先定力之间还难以形成良性互动,体现在公共预算领域,就是立法机关难以对政府的财政支出形成有效地制约。我国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全国人大每年3月初召开,由于预算年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不合,导致当年预算不能及时提交人大审批,而能够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也由于人大的会期仅有15天左右,期间还要审议六七个报告,致使在实际运行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批往往流于形式,客观上也导致了预算法定原则的难以落实。



原文来源:共识网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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