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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白色恐怖”究竟有多恐怖

发布时间:2013-10-04 作者:


    国民政府能在台湾立定脚跟,靠两件大案杀开一条血路,一件‘二二八’事件慑服了本省人,另一件烟台联合中学冤案慑服了外省人。“烟台联中匪谍案”不是司法产品,它是艺术产品,所有的材料都是“真”的,这些材料结构而成的东西却是“假”的。



    所谓台湾“白色恐怖”,是指自1949年国民政府自大陆撤到台湾颁布戒严令,至1991年台湾当局废除惩治叛乱条例为止,台湾当局实施特务高压统治期间,所发生的政治整肃案件。这段时期,涉及“匪谍”、“叛乱”、“台独”等罪名的政治案件,首先由情治机构——包括“国防部”保密局(“国防部”军事情报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保安处,以及调查局等单位——负责逮捕与侦讯;接着由军方——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负责起诉与审判。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秘密审判。轻者判三年感训监禁,次者判五至十五年徒刑,重者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蒋经国之出任情治部门领袖,亦即“特务头子”,亦非甘愿——雷啸岑曾劝蒋经国“你不该去负责特务,做这种事,将来在历史上是要留骂名的!”蒋经国“变了颜色”,冷场十秒钟左右,突然大吼:“要不是总统的命令不能违抗,王八蛋才干这个事情!”

    “白色恐怖”之所以“恐怖”,至少有三个原因:1、政治受难者比例甚高;2、人人皆可因只言片语被构陷入罪;3、许多案件,即便在今天,也未必能够还原真相。

    政治受难者具体数目难以核实,一种可能的估计是20万以上,每40人中即有1名受难者。

    大致而言,1950年代是“白色恐怖”抓人最多的时期,尤以1950-1953年最为密集,其后政治案件逐渐减少。1950年代的政治整肃案件以“匪谍”案居多,主要对象是所谓的左翼人士,初期更以共产分子及中共地下组织成员居多;进入1960年代后,案件总量锐减,“匪谍”案数量也大幅下降,日渐增多的是台独案件。

    至于具体的政治受难者数目,迄今难有确切统计。据台湾当局“行政院法务部”主任检察官陈守煌1988年11月5日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会议上的报告披露,戒严时期(1949-1987),军事法庭受理的非现役军人的刑事案件,有29407 件之多。这当中包括政治案件,也包括非政治案件(如贪腐);涉及现役军人的政治案件,则不包括在内。若视这29407件案件全部属于政治整肃案件,则政治受难者大约有14万人;另据“司法院”档案,“白色恐怖”期间登记在册的政治案件,高达六、七万件,如以每案平均牵连3人计算,则政治受难者当在20万人以上——1951年8月,陈诚在一次讲话中称台湾人口已近800万,以20万政治受难者计算,每40人中即有1名政治受难者,如此高比例,“白色恐怖”对民众所造成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情治部门以“防患未然”为宗旨,人人皆可因只言片语乃至“钓鱼”被构陷入罪。

    情治系统的办案手段,也是令民众觉得“恐怖”的重要因素。当年,在蒋经国麾下,有10万余名警察及5万余名各类特工,遍布全岛各处;情治人员占台湾总人口比例之高、网点之密,令人咂舌。刘宜良说:当年的情治人员,“以抓人破案为升官发财的阶梯,持着经国的尚方宝剑,只达目的,不择手段;因而宁可错杀三千,决不留情一个。”如此多的情治人员,为求晋升之阶互相竞争,冤假错案自不会少。

    另据谷正文披露,承办案件的情治人员可以获得没收“匪谍”财产的30%作为奖金及破案费用;林树枝也讲:“特务每罗织一个人入罪就会得到巨额奖金及升迁的机会,因此造成特务人员不择手段要把嫌犯屈打成招。只要嫌犯招供他就是大功一件,非但奖金到手,他的地位也更加巩固”;情治系统中人高明辉也说:“政府以前过度重视政治侦防工作,各(情治)单位为了凸显自己机关的重要性,……大家就拼命写报告,拼命的弄,就搞出很多扰民、无事生非的事情,也造成了不少的冤假错案。”

    台湾50年代所面临的巨大危机,是情治系统肆无忌惮制造冤假错案、敢于喊出“宁可错杀三千,决不留情一个”口号的根源。1949年后,美国曾一度决定放弃台湾,大陆武力攻台迹象明显,蒋介石也认为1950年5、6月间大陆攻台“是不可避免的”,台湾内部人心惶惶,“私蓄较多而意志较薄弱者,纷纷避地海外,或预作最后打算”,情治部门的报告则认为“匪谍”活动频繁,“前途殊堪忧虑”。虽然之后的朝鲜战争使台湾得到美国的协防而转危为安,但直到1960年,情治部门仍在担心大陆“利用先期渗透腐蚀的成效,阴谋发动内部颠覆的政变”。故此,警备总司令部黄杰在呈给蒋氏父子批阅的机密文件中明确写道:

    “本部对治案工作之执行,以‘防患未然,弭祸无形’为方针。……其有重大影响,足以星火燎原者,则由本部当机立断,直接负责处理”;“我们不怕敌人有火种与信管,我们只怕警备地区之内,都是森林和火药。”——所谓“防患未然,弭祸无形”,意味着情治部门不必核实被审查者的实际“罪行”,只需依据文字或思想,就可以罗织文字狱,以诸如“思想左倾”、“思想有问题”这类“罪名”,陷人以罪。譬如,1949-1952年间,有不少海军官校学生被“莫名其妙”的原因囚禁或处死,其中14名学生仅仅因为一封信里写有“要好好念书,要务正业,任何人都会是有用的人”这般字句,即被情治人员解读成该信是在鼓励他们毕业后为共产党做事。此种无视法律,随意解读乃至构陷的办案模式背后,有蒋氏父子的默许,蒋经国即曾在给救国团高级干部的一封签名密函中说道:“关于情报治案工作的法律问题,我(蒋经国)曾经和戴笠同志谈过,他说:革命就是法律,我们身负革命重任,不能处处遵守法律。国家危机存亡之秋,以此与大家共勉。”

    “防患未然”也给情治部门的“钓鱼”行径抹上了“合法性”色彩。蒋经国掌控情治部门后,专注于在基层草根阶层发展势力,在各单位广设“眼线”, 特别重视在工人、勤杂人员中吸收“细胞”。知识份子做特务的比例也很高,王鼎钧说:甚至几个人中就有一个是特务(卧底),不少作家都做特务,甚至是老作家,也做了“卧底”,他自己就多次遇到来打探他个人消息的老作家,转眼就去向特务部门汇报去了。中研院近史所图书馆工作人员中,也有当局布建的“眼线”,通过主动向研究人员介绍有关“匪谍”的书刊来“钓鱼”。

    王鼎钧感叹:当局捏造的“匪谍”冤案“不是司法产品,而是艺术产品”。

    一方面是情治部门可以随意陷人以罪而不必有真凭实据;另一方面,情治部门又有种种手段,可以捏造出完美的“铁案”。“山东流亡学校烟台联合中学匪谍组织”冤案可算其中的一个典型。内战爆发,一万余名山东学生先是避往广州,后又被交给澎湖防卫司令李振清收容,“双方约定,让十六岁以下的孩子继续读书,十七岁以上的孩子受文武合一的教育,天下有事投入战场,天下无事升班升学。当时,国民政府教育部和在台湾澎湖当家做主的陈诚都批准这样安排。”李振清却违反约定,强行把年满十六岁的学生连同年龄未满十六岁但身高合乎“标准”的学生,一律编入步兵团。因学生不愿入伍,遂与军方发生流血冲突。事情惊动教育部,澎湖防卫司令部认为此事难以善了,于是着手“做案”,硬把此事弄成“铁板钉钉”的匪谍案。王鼎钧如此描述“做案”的全过程:

    “这个‘做’字是肃谍专家的内部术语,他们常说某一个案子‘做’得漂亮,某一个案子没有‘做’好。做案如做文章,先要立意,那就是烟台联中有一个庞大的匪谍组织,鼓动山东流亡学生破坏建军。立意之后搜集材料,搜集材料由下层着手,下层人员容易屈服。那时候办‘匪谍’大案都是自下而上,一层一层株连。做案如作文,有了材料便要布局。办案人员逮捕了一百多个学生,疲劳审问,从中选出可用的讯息,使这些讯息发酵、变质、走样,成为情节。办案人员锁定其中五个学生,按照各人的才能、仪表、性格,强迫他们分担角色,那作文成绩优良的,负责为中共作文字宣传;那强壮率直的,参与中共指挥的暴动;那文弱的,首先觉悟悔改自动招供,于是这五个学生都成了烟台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分团长,他们的供词就成了其他学生成为匪谍的证明。每一个分团当然都有团员,五个分团长自己思量谁可以做他的团员,如果实在想不出来,办案人员手中有‘情报资料’,可以提供名单,证据呢,那时办‘匪谍’,只要有人在办案人员写好的供词上盖下指纹,就是铁证如山。这么大的一个组织,单凭五个中学生当然玩不转,他们必然有领导,于是张敏之成了中共胶东区执行委员,邹鉴成了中共烟台区市党部委员兼烟台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主任。办案人员何以能够心想事成呢?惟一的法术是酷刑,所以审判‘匪谍’一定要用军事法庭秘密进行。澎湖军方办案人员花了四十天工夫,使用九种酷刑,像神创造天地一样,他说要有什么就有了什么。最后全案移送台北保安司令部,判定两位校长五名学生共同意图以非法方式颠覆政府,各处死刑及褫夺公权终身。”

    面对这般精心捏造的冤案,王鼎钧感慨道:“国民政府能在台湾立定脚跟,靠两件大案杀开一条血路,一件‘二二八’事件慑服了本省人,另一件烟台联合中学冤案慑服了外省人。……‘烟台联中匪谍案’不是司法产品,它是艺术产品,所有的材料都是‘真’的,这些材料结构而成的东西却是‘假’的,因为‘假’,所以能达到邪恶的目的,因为‘真’,所以‘读者’坠入其中不觉得假。……酷刑之下,人人甘愿配合办案人员的构想,给自己捏造一个身份,这些人再互相证明对方的身份,有了身份自然有行为,各人再捏造行为,并互相证明别人的行为,彼此交错缠绕形成紧密的结构,这个结构有内在的逻辑,互补互依,自给自足。”

    这种“艺术产品”般的冤案,如果仅依据案件档案来考察,则即便在今天,其“匪谍”、“中共同路人”之类的“罪名”亦可谓证据充分。但在相关回忆资料里,则往往有事件的另一番面貌。而且即便二者互相参照,在今天也未必能够获知事件的真相,曾长期从事白色恐怖口述史访谈的学者黄克武,即有这样一番无奈:“在我从事白色恐怖访谈时,有一位受访者谈到许多他从二手报刊所看到的东西,例如当时党组织、党员人数等,并把这些讯息说成像是自己一手的经验。也有一位受访者在出版之前来电要求删除一种一段描写他在学校刻钢板,印‘反动’报刊的部分,原因是他担心会影响政府对他的赔偿。此一类的政治、经济因素对访谈的可信度造成重大的影响。在我所访问的白色恐怖受访者之中,只有‘一个半’人坦言曾加入共产党(半个人即上述要求删改记录者),理由很简单,在《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之中明文排除‘曾加入共党组织者’。总之,个人的体验在口述访谈所创造的言说语境之中已充分故事化,无论是‘历史真相’、‘原始经验’,似乎都让人渺茫难觅。”

    1998年,台湾当局颁布《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对当年的“不当审判”实施拨乱反正。字眼上的使用,虽是含宽大之意的“补偿”,而非含认错之意的“赔偿”,但历史之正义,终究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资料来源:腾讯·历史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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