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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的缘起及变迁

发布时间:2013-09-17 作者:


    1927年2月10日,武汉国民政府通过《反革命罪条例》之翌日,“人民审判委员会”即首次运用该条例,审判刘玉春和陈嘉谟。这一案件被直接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陈嘉谟和刘玉春也许做梦也不曾料想,他们竟会成为中国历史上被“人民审判”的“反革命犯”的鼻祖。



革命与反革命是成王败寇的游戏


    1927年,在大革命的风暴中,“反革命罪”被第一次作为刑事罪名列入法律,无论是被从宽发落的几个当事人,还是法令的制定者,也许谁都不曾料想,会由此演绎出那么多疾风暴雨的故事。

简单粗暴的思维:革命“神圣” 反革命就“罪恶”

    20世纪中国有过两次被命名为“大革命”的事件,一次是1925-1927年,一次是1966-1976年。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4年中国国民党改组,随后两大政党携手合作,发动和主导了一场以“打倒列强除军阀”为目标的轰轰烈烈的大革命。这场大革命虽然只持续了两三年,其影响却巨大而深远。

    与晚清由单一党派主导“革命”不同的是,1920年代,“革命”成为多个党派的共同诉求。国民党的“国民革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还有青年党的“全民革命”,几乎同时并起。虽然各党派的革命目标不尽相同,但都高举“革命”大旗。“革命”不仅为多数党派所认同,也为无党派的知识青年所信奉。

    在共同崇拜与竞相讴歌下,“革命”日趋神圣化,与此同时,“反革命”也被建构为一种最大的罪恶行为。1927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反革命”作为一种刑事罪名列入法律。

“反革命”者曾被誉为“勇士”

    1926年7月,国共合作背景下的国民革命军在广州誓师北伐。北伐的首要对象,是北洋军阀的要角吴佩孚。北伐军自广东、湖南入湖北,一路势如破竹,不到两月,即由珠江流域推进到长江流域。然而,当北伐军打到武汉时,却遭遇重挫。

    那时的武汉,是华中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也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当时是吴佩孚统治地盘内的一大重镇。武汉由武昌、汉口、汉阳三镇组成。武昌为湖北省省会,九十里城墙,高三丈有余,城外壕沟深二三米,易守难攻。1926年8月底,吴佩孚的军队由汀泗桥、贺胜桥接连败退。31日晚,北伐军进抵武昌城郊。吴佩孚决定死守武汉三镇,任命刘玉春为武昌守城总司令,与湖北督军陈嘉谟共同防守。

    9月6、7日,汉口、汉阳未经血战即因守军投诚而相继被北伐军克复。吴佩孚率部撤往河南信阳以北。武昌遂成一座孤城。北伐军满以为武昌城可一举攻下。未料刘玉春凭藉地理优势,以一万二千残兵据守孤城,竟与七八万北伐精锐部队顽强相持达40天之久。在此期间,北伐军先是强攻,继而围困。一同被围的还有二三十万武昌市民,很快城内粮食殆尽,饿殍累累。市民吃草根,吃树皮,吃猫,吃狗,吃老鼠,情形十分悲惨。据说督军陈嘉谟战志不坚,战亦可,降亦可。而刘玉春则坚持抵抗到底,誓与武昌共存亡。

    战争僵局受到全国舆论的普遍关注。舆论对城内难民予以深切同情的同时,也有一些号称“中立”的报纸对守将刘玉春投以敬佩的目光,甚至将其英雄化,誉刘氏为“武昌笼城勇士”,称赞“刘氏以败残之兵,困守孤城,其勇烈洵近世稀有”。一时间,刘玉春竟声名大噪。

中共要求将败将付诸“人民公判”

    10月10日,武昌城最终被北伐军克复。刘玉春和陈嘉谟被俘。北伐军将如何处置这两名北军守将,再次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当各方极力渲染南北矛盾以营救陈嘉谟和刘玉春之时,南方革命阵营对如何处治陈、刘,另有截然不同的考量。

    当时有报纸传闻,陈嘉谟与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曾为结拜兄弟,被拘后受到唐生智的优待,并提出愿以二百万元赎命。

    中共领导下的武汉民众团体强烈要求将刘、陈付诸“人民公判”,尤其指责刘玉春之顽抗,累及数十万无辜百姓,残忍暴行,史所罕见,要求“速处极刑,没收财产,移赈灾黎,以平民愤。”外间舆论推测,陈、刘一旦付诸“人民公判”,必死无疑。

用苏俄模式进行司法改革强调“民意就是革命法律”

    1926年12月,国民政府由广州迁到武汉。国民政府北迁武汉后,其幕后实际由苏俄顾问鲍罗廷主导,因而其政策主张日趋激进,尤以民众运动为后盾推进政策主张,对外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英运动,并最终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

    对内强化党治,按照苏俄模式进行司法改革,彻底否认此前从西方移植的“司法独立”和“法官不党”的观念,积极推进司法“党化”“民众化”和“革命化”,强调“民意就是革命法律”。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法院采用参审制和陪审制,由农、工、商、妇女等民众团体推选参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为了回应“民众”要求,决定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并专门制定出一个《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

“反革命”专用在政敌或异己者身上

    “反革命”一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阶级中流传开来。1925年9月,《现代评论》杂志有文指出:

    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

    《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

“革命”与“改良”的温和  “革命”与“反革命”的激进

    主张“革命”和反对“革命”,本是政治态度的不同抉择。只有当“革命”成为一个时代的共同诉求,成为社会行为的唯一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最高标准之后,“反革命”才会被建构为一种最大之“恶”和最恶之“罪”。从此以后,政治改革道路的不同选择不再被定义为“革命”与“改良”之争,或激进与温和之别,而是被建构为“革命”与“反革命”的水火不容。《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

    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长徐谦曾言,《反革命罪条例》是参考苏联“新刑律”而制定的。徐谦所称的苏联“新刑律”,当指1926年制定、19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苏俄刑法典》。该法典的“分则”第一章,即为“反革命罪”。

    不过,1927年2月25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专门颁行《国事罪条例》,该条例又名《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而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2月9日通过的《反革命罪条例》,其条文内容与后者更接近。这意味着武汉国民政府在制定《反革命罪条例》时,很可能参考了苏联尚未正式颁行的《国事罪条例》草案。考虑到当时武汉政府直接受苏联顾问鲍罗廷指导,以及“联俄”“师俄”的历史背景,这一情形自不足为奇。

审判仪式化法律政治化表演的意义更大

    如同“反革命罪”一样,“人民审判”也是仿效苏联的产物。审判程序也颇具仪式色彩,先由“人民”代表控告,继由“国家”代表控告。随着政治斗争的加剧,“反革命”的帽子成为对立各方互相攻讦的武器,如同之前骂人“卖国”一样。这意味着“革命”话语在日趋专断的同时,又隐含着相当的任意性。

人民审判:仪式色彩浓厚嫌犯还要发表受审“感言”

    1927年2月10日,亦即武汉国民政府通过《反革命罪条例》之翌日,“人民审判委员会”即首次运用该条例,审判刘玉春和陈嘉谟。这一案件被直接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陈嘉谟和刘玉春也许做梦也不曾料想,他们竟会成为中国历史上被“人民审判”的“反革命犯”的鼻祖。

    如同“反革命罪”一样,“人民审判”也是仿效苏联的产物。审判委员会由党政军各机关、各民众团体的“人民”代表15人组成。司法部长徐谦为审判委员会主席。因“人民审判”“反革命案”的新奇性,引来各方新闻记者和数百人旁听。

    审判程序颇具仪式色彩,先由“人民”代表控告,继由“国家”代表控告,所控陈、刘犯罪事实包括“抗拒革命军”“牵制革命军”“惨杀革命同志”“压迫革命运动”“以人民为护符”“放火掠夺”“残害人民”等,并声称陈、刘之罪,“罪不容诛,希望人民审判委员会,执行无上威权,以革命之法律,立时解决,以为反革命者戒”。法庭在详细审问陈、刘之后,还要求两人发表受审“感言”。

审判成了一场政治表演目的是“杀鸡吓猴”

    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制定一个法律条例;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成立一个“人民审判委员会”。就《反革命罪条例》的严厉性而言,陈、刘两人该处极刑;就审判现场的气势而论,陈、刘更是难逃法网。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大出人们的意料。2月10日的审判,虽然大张其鼓,声势浩大,却以“择日再判”而收场。而所谓“择日再判”实际成为“不了了之”的遁词。而这一切,似乎早有“预谋”。就在审判前夕,审判委员会主席徐谦已向外界透露,将对陈、刘“从宽发落”。

    武汉政府对陈、刘何以审而不判,各方说法不一。当时外间猜测,是为了“怀柔”北洋军队,以广招徕。只是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不审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审判乃成了一场政治表演。

    不过,武汉政府对陈、刘审而不判,其实另有隐情。据当时在华的苏联顾问巴库林所写的《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内中提及,武汉政府制定《反革命罪条例》,名义上是为了审判陈、刘,实际上是杀鸡吓猴,警告蒋介石。近年开放的蒋介石日记也印证了这一点。

相当随意的政治恶名:反对我的革命 那我就革他的命

    事实上,随着北伐军事的节节推进,南方革命队伍的分裂之象日趋显露。矛盾主要在国共两党之间展开,同时也牵涉到国民党内部的派系倾轧,到1927年初,公开分裂为两大阵营:一方是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人联合掌控的武汉政府,另一方是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控制的南昌政府。

    武汉方面,中共和国民党左派试图限制蒋介石的权力,迫使蒋介石取消南昌中央。蒋介石方面,显然并没有为武汉政府的一纸条例所吓阻。1927年2月19日,蒋在南昌的民众集会上发表演讲,声称:“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碍我的革命,反对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义就是这样,谁要反对我革命的,谁就是反革命!”蒋介石充分意识到,谁垄断了“革命”话语的诠释权,谁就可以封任何人为“反革命”,就可以剥夺对方存在的合法性。

    随着政治斗争的加剧,“反革命”的帽子成为对立各方互相攻讦的武器,如同之前骂人“卖国”一样。这意味着“革命”话语在日趋专断的同时,又隐含着相当的任意性。在此基础上开始凝固成一种新的“革命”政治文化。

“反革命罪”的流行是法律的泛政治化

    法律的泛政治化,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史上一大突出现象。其中“反革命罪”的长期流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法律条文重在严谨,将一个泛化和不确定性的政治概念“绳之以法”,本身即隐含着浓烈的吊诡意味。从此以后,“反革命”既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恶名,又是一项可以制人于死命的法律罪名。

    反革命罪的认定,或者说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的就是反革命。因而,反革命罪名的出现和存在在很多时候便成了那些心术不正的掌权者打击和排斥异己的撒手锏。

    武汉政府解体后,国共两党的法律有很大的调整,但反革命罪却被两党不约而同地继承了下来。1928年,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便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将《条例》升格为法律。中央苏区也于1931年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肃反运动。新中国成立后,反革命罪更是成了惩罚最严,打击最重的刑事罪名。直到1997年,在中国大陆“反革命罪”才被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反革命的概念才从宪法中被剔除,至此作为一个宽泛的政治概念的“反革命”才最终退出了中国的法律文本。

“反革命罪”在宪法里的进出:27年出炉99年才从宪法中剔除

    “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首次入宪,是在1954年。54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54宪法是新中国首部宪法,亦是一部过渡宪法,按照新生政权的说法是,当时新中国正“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文革时期的75宪法有许多变化,“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就是直接来源毛泽东的指示和文革时期的阶级成分划分。叶剑英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五年宪法的报告》说明增加“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条文的原因:“宪法修改草案具体地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器要‘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里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按照我国阶级斗争的实际,增写了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

    1982年我国重新制宪,这是改革开放后首次修宪。82宪法删除“惩办一切卖国贼”表述,但仍保留“反革命”罪。为何保留“反革命”罪?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2年)中认为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仍有反革命分子活动,须保持警惕。

    1999年我国修正宪法时,将“反革命”表述从条文中剔除,变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次修宪后,这一条文未有变更,现行宪法依然采用。



资料来源:捜狐网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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