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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1-12-20 作者:高伟

    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的众多主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重要的主体。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大多数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
       


    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的众多主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重要的主体。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大多数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绝大多数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起草,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法律案。也有其他提案主体先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如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起草,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改后,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01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议案,同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法律案通常是在每年的十月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往往经过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当年12月召开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法律案,提请次年初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当常委会通过法律案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还要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工作。首先,根据立法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研读,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全国人大。其次,再次将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再次,但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是重要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法律草案主要问题向党中央报告、请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指示。最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研读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和党中央的指示精神等,进行统一审议,向委员长会议报告修改情况,形成提交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常委会表决通过法律案就意味着常委会相关的立法程序终结,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修改权应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犹如法律一旦通过,就不能更改。另外,法律案最终由委员长会议。定稿于法无据,是否有越俎代庖,违背法律规定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有必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形成过程加以完善,笔者认为,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多次会议充分审议,较为成熟,一般应当在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不急于表决通过法律案。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法律规定,将法律草案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研读,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将草案主要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并作出决策和指示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和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经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后,正式表决通过法律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总而言之,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不要急于通过法律案,只是决定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为进一步最后完善法律草案预留空间。表决通过法律案应当安排在次年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由于该次常委会会议是在大会召开前夕举行,重要任务就是为大会的召开作筹备工作,其中有一项议程是审议决定将大会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以此相呼应。当然,常委会研究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案和重大事项决定案等。也应适用于本文提出的意见。
 


    原文标题:高伟: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程序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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