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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欢:聚焦食品安全问题 防范消费“提心吊胆”

发布时间:2017-12-13 作者:袁欢


    我国《食品安全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核心,其中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天之计在于晨。

 

    一天的能量的摄入从早上开始。早餐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不吃早餐不仅容易患上胆结石,还会出现低血糖,当低血糖持续一段时间后会造成大脑细胞死亡,同时也是对肝脏储存糖原的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没有做好吃早餐的工作,对人们一天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

 

 

 

 

现象:食品安全问题再度发生

 

    然而,吃早餐也让人变得提心吊胆。

 

    12月4日上午,在绵阳市高新区就有数十人在一家粥铺吃完早餐之后,便出现身体不适,随后被送往医院就医,人数共计有43人,其中19名为学生,据医生介绍,病人的症状主要食用是亚硝酸盐中毒引起。

 

    当地一名小学老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上午7点20分许在该店铺打包了一碗稀饭,吃完十分钟后,就开始出现头晕、腹痛等症状,时隔一小时后症状愈发严重,随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

 

    救治医院急诊科医生王波介绍,从早上9时左右,陆续有人被送往医院,包括家长和孩子,也有学校的老师,症状多为头晕、恶心、呕吐、嘴唇发紫等症状,经初步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截至13时30分,该医院共收治43人,其中19名学生中的16人转往绵阳市中心医院等医院治疗,成人均在该院救治。

 

    同一时间,上海市消保委与上海市食药监局联合发布《油条消费体察情况》显示,通过对25个公众熟知品牌的29个样品检测发现,上海成山路一家网红餐饮店油条铝超标9倍;新亚大包油条极性组分最高,疑似油锅长时间不换;一家上海麦当劳门店的油条被检出塑化剂(DEHP)数值为1.35mg/kg,接近于国家临时限量值的上限水平。

 

    此外,公布的内容提到,上海可乐路上的夜市大饼油条、水清路上的沪四爷夜市豆浆油条、四平路上的嗲来兮夜市大饼油条、茅台路上的夜市大饼油条、霍山路上的阿文夜市豆浆油条、安龙路上的健康夜市大饼油条、以及早安山丘小木桥店等另外8店的油脂极性组分都偏高,疑似存在反复用油的情况。

 

 

 

 

    就油炸面制品食品铝超标的问题,上海食药监局透露,这主要是来自于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胺,这两种主要是当作膨松剂使用。虽然在国家限定的标准中使用含铝膨松剂不会对人体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但是过量的铝摄入,可能会对人体产生神经、生殖、发育等方面产生影响,甚至与软骨病和骨质疏松的发生相关。

 

    而食用油的反复使用,可能会在产生一些系列的化学作用,生成有害物质,这其中极性组分和羰基价、酸价都是反映食用油加热后品质下降的指标,于此,国家在《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中分别为三者设定了相应的数值范围。

 

    总之,从上海市消保委的调查来看,食用油的反复使用,塑化剂的过量添加,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其相关数值已经临界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

 

问题:消费者何时不再“提心吊胆”?

 

    我国《食品安全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核心,其中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专门设立“食品安全标准”一章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是保障人类和公共卫生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此起彼伏,沈阳毒豆芽、宜昌毒生姜、合肥染色蛋糕、北京多家影院爆米花桶含荧光增白剂、海南的毒豇豆、陕西榆林学生奶中毒等事件让人对食品安全的好感度一降再降。

 

 

 

 

    归结起来,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大致在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变宽,手法隐蔽、曝光难度大;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市场管理人员的缺位;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就上海市消保委抽查所呈现的多家店面食品中的相关参数临界,甚至远超国家规定范围的问题如此突出,这与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不无关系。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主要是简历在风险评估上面,其科学性和操作性还尚待提高。

 

    在现阶段的食品安全标准多数都是具体的质量指标和和卫生指标相混合,无意中也增添了监管难度,消费者也难以做出判断。

 

    不仅如此,我国很多重要标准还没有制定出来,比如上述案件中“麦当劳油条测出塑化剂”,我国对于食品中添加塑化剂还没有正式的标准,而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也低于国际标准。

 

对策:亟待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要想真正促进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经营者自身的行业自律,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减少管理上重叠区域的缺位、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等问题。

 

    此外,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上有着多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但内容上还存在一些概述性规定,很难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难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追求。

 

    由此,国家还需提高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套性,提高其操作性。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袁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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