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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香:工人燃煤取暖竟被行政拘留 环保执法岂能欺软怕硬?

发布时间:2017-12-06 作者:赖香


    环保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环,治污是民生,体恤劳动者同样也是民生要义,两者不能割裂。追求清洁空气的代价,不应该是剥夺底层民众基本的温暖和安全感……


 



 

    据中新网消息,山西忻州市公安局日前办理了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理经过是:

 

    忻州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大气污染巡查组在夜间巡查时,发现锦兴园小区建筑工地地桩处、过道处燃起三处燃煤明火,而且有工人在加班施工。

 

    环安支队民警联合忻府区公安局民警进入工地,下到十几米深的地桩工地,一组人员对明火进行了浇水扑灭,一组人员对工地人员进行了了解,并将相关人员依法传唤至属地派出所进行询问。

 

    最终确认锦兴园建筑工地工人王某伟为夜间取暖,在室外多处燃烧煤炭明火,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形成了污染。

 

    王某的行为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被忻府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5日决定。

 

    烧炭取暖被拘,让人大跌眼镜。如果说是因为工人的燃煤取暖生成明火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而进行依法处理,那或许还能少几分突兀。可他们被拘,却是因为烧炭取暖“污染大气”,这样的“罪名”实在难说服大众。

 

    网上有人质疑,仅仅是用作取暖的几堆炭火,就能对大气构成污染,那排放废气的工厂,负责人是否就要被判刑?

 

 

 

 

    冬季是污染高发季节,还民众一片蓝天,要严格环保执法,铁腕治污。而环保执法从细微处着手,也是负责任执法的表现。燃煤会产生高浓度二氧化硫,污染空气,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

 

    事实上,《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城区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也明确规定,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

 

    所以,工人户外燃煤取暖,确已违规。对其作出处理,并非没有依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另外,依据《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以此看来,工地工人露天点燃煤炭取暖,确有不妥之处。一方面,王某未尽到保护环境的义务,人为加剧大气污染;另外,户外点火,又是在城区,的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王某行为的不妥,均指向法律约定的“义务”而非“责任”,相对应,对于这一行为的处置,只能提醒、纠正,而不应该上升到行政惩处的程度。

 

    因此,于此案,拘留5日的处罚方式,颇有商榷之处。

 

    当地警方称,这是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治安案件。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并未看到对这一情由的相关罚则,而更多的是指向地方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

 

    比如,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等。

 

    也就是说,应当承担散煤管理不善责任的,一是王某所务工的建筑工地,再就是地方政府。王某不过是用煤的一个个体而已,何况,从意图来看,他之所以烧煤,是因为冬夜工地缺乏必要的取暖设备,迫不得已,这是一个基本的人身和民生需求,在处理时应该被充分考虑。

 

    即便是依据《消防法》,当地警方处以行拘5日的决定,依然有处理过当之嫌。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若是以此为由,警方也应当考虑现场是否“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不该上来就“顶格处理”。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拘留的选择项之前,还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常理而言,工人因为天气寒冷而燃煤取暖,只需要很少的煤炭,对空气污染的危害性不会很大,批评教育或者是罚款可能是最合适的处罚方式。拘留的决定则显得“太过了”,没有人情味。

 

    明火取暖确实有污染,确实有消防隐患,可这样的“依法处理”,在身处严冬的人们看来,还是有点太“冷”了。夜晚还在户外建筑工地施工的人,一般都是最底层的劳动者。他们连夜施工,也不过是为了生计。对于一个北方夜间室外加班的建筑工人,面对的是怎样的酷寒可以想象,燃火取暖不过是不得已的自救。

 

    虽然有错,小编认为进行批评教育,通知工地整改禁绝足以消除隐患。痛下狠手,对于那位工人太过残酷,对于旁观的公众而言,感受到的恐怕也不是环保执法的刚性,而是一种对底层人群的冷硬态度。

 

 

 

 

    据小编了解,事件发生在山西忻州,而当地正是全国有名的产煤区,空气质量一直都很差。

 

    据山西省环保厅公布的数据,今年1月,忻州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恶化率全省最高。

 

    空气污染严重,恐怕并非单个工人的室外烧炭所致,而是与当地企业粗放式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相关部门不去严格治理企业排放,却将本就紧张的警力盯着市井小民的取暖,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

 

    小编认为,环保执法如此“欺软怕硬”,对不是“污染大户”的底层民众率先“下手”,如此环保做法,即便取得效果,却有可能在人心层面消解环保共识,可谓把好事干成了坏事。

 

 

 

 

    环保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环,治污是民生,体恤劳动者同样也是民生要义,两者不能割裂。追求清洁空气的代价,不应该是剥夺底层民众基本的温暖和安全感。

 

    期望当地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也多些底层关怀与执法温度。对勤勉工作的劳动者,也应该体现一定的温度,而非一定是冷冰冰的行拘。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赖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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