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科书式耍赖”,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爸的腿,已经瘦的只剩下骨头了,还没我胳膊粗。”
11月22日,网友@认真的赵先生在网络上发布视频《请看看什么是教科书式的耍赖》。视频中,他用手腕和卧病在床的父亲的小腿放在一处比较,说出了上面一段话。
教科书式耍赖
网友@认真的赵某是唐山人,2015年完成研究生学业,即将奔赴就业的他,在国庆节的最后一天得到噩耗:自己的父亲被司机黄某撞成植物人。
18日,赵某发表长文“这773天 我被迫改变的人生轨迹”,图文并茂,文中讲述了自己从15年得知父亲遭遇车祸以来773天的挣扎与痛苦。他这样写道:
本以为 我这辈子运气不会太差
会跟大多数人一样
前半生别太偷懒 后半生就不会太难过
但 我错了
他在文中提到,自从父亲被撞后,家里已经掏空积蓄,赵某四处卖画筹款,借遍身边所有人,才勉强保住父亲微弱生命。两年来,肇事司机不肯露面,也不愿意承担治疗费用。
2015年11月,赵某将肇事司机黄某告上法庭。
今年4月开庭,6月判决下达,判令肇事司机赔偿85万元。但黄某依旧以“没钱”为由拒不付款。
肇事司机曾委托代表象征性的到医院交过几千元。可躺在医院的父亲每天的花费就要一两千元,这几千元也不过是杯水车薪。
赵某在微博上也表示“你家姑娘随便买个包一万,我爸ICU也一天一万”。
18日以来,赵某陆续在微博上以长文、视频的形式,将法院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两年来与黄某一家周旋时录下的视频与音频资料放出。
在视频“请看看什么是教科书式的耍赖”中,赵某介绍:“父亲植物人状态已经两年多了,中间经历过四次开颅手术,几乎所有的头盖骨都是用钛合金人工替换过的”。目前该视频在微博上转发超过37万,点赞超过20万。
赵某发布在微博的视频中,还有黄某女儿“这个老头撞死最多赔五十多万,就该他倒霉”。黄某自己“反正我判几年 最起码我这点钱 我也不用还了”的录音与视频资料。
视频在网上发布后,引发激烈反响。
23日下午,肇事者黄某工作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对其发出付赔偿金督促函。迫于压力,黄某开始主动联系赵某,表示“先给你二十万”。27日,法院联系赵某,表示黄某向法院上交了三万元赔偿费。
面对视频中叫嚣着被法院判决就不用赔偿的黄某,唐山中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天,冻结个人资产,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事件中耍赖的一方终于得到了惩罚,同时也引发了对于“老赖”群体的讨论——舆论风波过后,关注的就应当是法律运行下对于老赖群体的惩戒与管制。
并非无“法”可施
其实,对于“教科书式耍赖”,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件中,除了黄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对其发出督促函催促其执行法律判决外,法院对其作出的15天司法拘留,也表明社会与法院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谴责态度。
同时,对于黄某此类对拒不服从判决、拒不赔偿负责的耍赖行为,法院也有相关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修改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其中第一条就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高消费。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为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先予执行。”
所以,黄某所谓的“(法院)判我几年,这点钱我也不用还了”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还应以赵某上交的各类视频、音频、文字资料为线索,查明黄某是否存在故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如果查实,将依法追究黄某刑事责任。
“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
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老赖”后,位于搜索界面第一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开通的全国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平台中,根据姓名与身份证号,可以对失信执行人信息进行查询。(黄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被列入该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发布的修改后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失信执行人”作了具体界定:
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此类失信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乘高等舱位飞机动车、住星级宾馆、购买房屋、购买车辆、旅游度假和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非生活与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限制。
按照发改委201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人民法院也可以联合社会多方,对失信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直到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才会解除其限制消费令。
让老赖“无处可赖”!
据2015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失信名单165万余人次,民航和铁路系统成功拦截“老赖”228余万人次。而在今年的座谈会中,失信名单数据已经升至749万人次,共限制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两年内急速上升的数据,表明法院对于失信执行人不容妥协的惩治态度与对其高消费的强力限制,同时也表明,近两年来“老赖”人数的急剧上涨,对于“老赖”行为的处罚与相关行为管理措施,或许也应当随着局势的严峻而提升力度。
需要思考的是,我国目前对于老赖们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虽有着相关的界定与惩处,但急速上涨的数据让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各部门对于相关措施的执行实施是否有跟上脚步?
“教科书式耍赖”案例中可以看到,从2015年11月开庭到2017年6月判决,漫长的程序给予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如果拒不执行行为以法律判决宣布时间为标准,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于被执行人行为的认定力度。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表明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因此,对于黄某转移资产的行为,法院的主动保全或许是当事人赵某最需要的司法行为,而非走投无路求助媒体公众后才姗姗来迟。同时,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多方协调,共同处理。
本案在审理和执行期间,诸如财产转移、监控缺失、拒不执行等种种现象都在无声地提示我们:对于惩戒老赖的法律及社会机制还需升级!只有让为所欲为的“老赖”们真正意识到“失信”的后果和代价,“老赖”的行为才会有所收敛!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胡闻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