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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仁:“天眼”“天平”不如“千手观音”

发布时间:2012-10-04 作者:


    中国与西方为其理想的司法者所造的形象各有不同。中国作为理想司法者标志的,是铁面三眼的包公。而西方作为理想司法者标志的,则是蒙眼持秤的女神。中西两种图像所表达的期望都有问题,应该加以修正。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张伟仁在《法学家》上撰文指出,中西方的理想司法者的图像和标志有许多不同之处。西方的是一位以布巾蒙着双眼,一手举着天平,另一手握着长剑的女士;中国的是一位面色黧黑,神情严肃,额上有一月牙痕迹的男子。这两幅图像,特别是其中一些特殊的标志,各自表达了什么信息?

 
西方司法女神为何手拿天平和利剑

  张伟仁认为,为什么西方的理想司法者是一位女士?大约是因为西方人将知识、智慧之神都描绘为女性,而认为司法之神应该与她们同类。

    为什么她要蒙上眼睛?先来探究她手中所拿的天平和长剑。前者是计量的器械,后者是砍劈的工具,为什么西方司法女神要有这两种配备?答案涉及西方文化的若干特质。

教廷神旨与国家律令的混淆提升了法的地位

    张文认为,最直接有关的,是西方对“法”的一些观念。他们在谈“法”的时候,想到的是一种准则。它可以是世人制定的,可以是神祗显示的,也可以是自然存在的。所以,他们将国家的律令、神祗的教条和自然界的规则,都笼统地称之为“法”。此一观念,又因一神教在西方的的盛行而被加强。

    此教源自犹太教。犹太人信奉耶和华为其族神,进而认为他是宇宙之间唯一的真神,他们是他所选之民。由于这种狭隘而自大的民族观念,犹太人创立了一神教,否定了所有的多神教和其他一切不信耶和华为唯一真神之教。此教经过耶稣基督的改革,而成了基督教。在中世纪时,此教掌控了各国的政治,将世俗的统治者置于东西教宗的权威之下。

    张伟仁认为,那些统治者为了迫使教民服从,将自己说成此教之神在人间的代理者。人们受了教义的熏染和政权的压迫,不自主地将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和教廷宣扬的神旨混淆在一起。这种混淆大大地提升了人为法的地位,使人们对它产生了一种过度的重视。所以,西方人虽然也知道人为法,尤其是政治权威者所制定的条文是不周全、不精确、不完善的,但是在观念上,仍然认为一个条文既然是“法”,便是一种准则。在它被废除或修改之前,人们都该遵循,司法者都该以它为据来判断行为之曲直是非。

数理学科研究的精深使 是非划分明白的判决“量化”

    另一个西方文化的特质,是它对数理学科的研究比较精深。中国古代的“六艺”中虽然包括了“数”,但它并未发展成显学。思想家所注目的,绝大部分是“人事”,因而研究“修、齐、治、平”等现代所谓人文社会料学的问题。西方人当然也重视这类问题,但是相对而言,他们很早就对“人事”以外有关数学,以及“物”的本质、结构、关系、演化等现代所谓自然料学的问题,有很大的兴趣。自古就有不少思想家致力于此,特别在数学上很早就有了可观的成绩。因此之故,西方人对于社会问题常会想到其数量的一面。在分析时,用到统计的方法。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将人、事分成若干类别和等级,而给以不同的待遇。在法制上也是如此,他们认为,行为与反应的相对程度,是可以“量化”的。

  张文认为,这些观念使西方人觉得,司法者应该将法用作一种可以客观计量、普遍适用的工具来迅速明快地决断讼案,所以他们给司法女神配上了天平和利剑。我们可以想象,她将人们的行为放在天平的一端,将法律的条文放在另一端,秤其相当与否,然后一挥利剑,将案情剖析清楚,是非划分明白,利落地作成判决。在西方人看来,这种判决是客观公平的,而且可以保证它与同类案件的判决不仅协和甚且一致。

虽有天平和利剑,所得之判可以一致但未必妥当

  这样的司法工作似乎很简易,但是付诸实施却有许多困难。最重要的是它需要两个不可缺少的前提:第一,法条必须周全、精准,足以衡量各类的行为;第二,行为必须明确合乎法条的规定,不可以有任何出入而使它与其他种类的行为难以区分。

  张伟仁认为,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司法者会发现,这两个前提极少同时并存。原因很简单:任何社会里的立法者都不是神而是人,特别是掌握了政治权威的人。这种人大多自大自傲,主见极深,立场难免偏颇,所立之法乃不可能周密妥善。何况任何准则都是一时一地特定情势的产物,不可能放诸四海,行诸万世;而人的行为则必然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如果细加分析,几乎没有两个案件的情事是完全相同的。由于这些原因,上述简易司法所需的两个前提便难成立,司法者虽有天平和利剑,所得之判虽然可以一致,但是未必妥当。

司法女神的蒙眼巾表达了一种不妥当的意念

  西方司法女神的蒙眼巾。西方人给了她这项配备,显然是因为他们认为司法者既无需对案情细做观察,也不必对法条多加诠释。他们甚至恐怕司法者多作观察分析之后,可能会看到某些与常人所见(“客观”)不同的问题,做出不“客观”的判决。蒙上她的眼睛,便是为了避免这些后果。这种想法太过粗浅。因为如上所述,案情万变,法条有限,在法无明文或者虽有明文而不精准的情形中,天平便失去了作用。如果司法者对这类案件不能置之不理,就必需先仔细分析案情,观察与它相关的许多因素,然后对法律加以解释(精细地调整天平),以便适用。

    蒙上眼睛之后怎么能做这些工作?所以,这条蒙巾表达了一种不妥当的意念。无怪乎西方也有一些司法女神的图像,没有此一装备。1971年美国律师协会司法委员会甚至将其标志,改成了一位左手提着天平,右手将眼上的蒙巾揭开的图像。可见他们也觉察到,司法者是不该无视于案情而盲目作判的。西方也有一些司法女神的图像并没有持剑,这大约是因为西方人也知道用剑砍物只能使之断裂。假如一个案件不能依据现有的法律一砍两断,将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切割得泾渭分明,而需要细细地分别其归属,便不是用一支利剑可以做到的事,而需要用一只雕刀,仔仔细细、曲曲折折地去琢。

  张伟仁认为,简单地说,西方司法女神蒙眼、提秤、执剑的图像,大致想要表达的概念是:司法者应该摒除主观(一己独特之见)的想法和做法,而用一种客观(多数人相似之见)的准则,机械性地决定是非曲直,并将它们迅速明确地划分出来。这种做法,不仅不切实际,而且可能引发许多不良的后果。因为,绝大多数须由司法者处理的事件,即使在表面上只有几个看来简单的争点。稍加探究,便可发现其纵横所涉错综复杂——横面可能牵连到许多人和事,纵面必然溯及许多往昔的原因,并且延伸出许多将来的结果。就像一条大河,有其众多的渊源,有其宽广的流域。目前的水面,只是一个片断现象。如果审理案件时不究其来由,不顾其去向,而作一判,犹如造一水坝,切断河流的自然流程,必然会导致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患。

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司法者为何额上有“天眼”

  张文指出,中国传统中理想司法者的图象和标志,描绘的是宋代善于断狱的名臣包拯。他没有持秤执剑,更没有蒙着眼睛。引人注目的是他严肃的神情、黧黑的面色和额上的一个月痕。为什么中国人将理想司法者描绘成这个模样?

    依照通俗的解释,神情严肃表示他在沉思,面色黧黑表示他铁面无私,而额上的月痕则是一只“天眼”,可以使他明察秋毫,洞悉隐情。最后这一点,是中国人特别强调的,因为他们知道,常人的双眼观察力有限,而司法者处理之事往往很复杂。所以,需要另一只具有神异功能的“天眼”来帮助。这种想法自古有之。汉人所著《西京杂记》一书里说,秦代咸阳宫中有一面明镜,可以照出人的正邪。所以,后代涉讼之人都希望司法者高悬“秦镜”。包公额上的“天眼”,也代表了这个希望。

  中国人强调司法者需要深入观察、分析案情,与中国的一些文化特质有关。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都在寻求一个人世间的长治久安、一以贯之的“道”,但是,一般民众却看出了事物的多元性、相对性和变动性,否定了一切独尊的、永恒的、绝对的看法(包括是非善恶等等)。这种见解,最明显地表现在人们的宗教信仰上。

    中国人相信,天地万物皆有其精灵。曾经立德、立功、立言之人,甚至于每个人的祖先,都有相当的神力。因此之故,中国没有一神教,而有无数的庙宇,供奉无数的神祗。即使他们的教义有抵牾之处,中国人也不以为意。因为,他们并不固执任何一种教义为唯一的真理。这种见解,反映在他们对法律和司法者的态度上,则表现为:第一,他们不信世间只有一套万全的准则,而知道除了掌握政治权威之人制定的法律之外,社会还需要许多其他的规范,包括道德、习惯、宗教的教条、圣贤的诲谕、祖先的遗规、社会团体的章程、个人之间的契约等等;第二,他们也知道,司法者不可能个个圣贤公正地去执行这么众多的规范,而必须有许多其他机构给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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