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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考:如何做到“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发布时间:2017-08-02 作者:

 

宪法能否成为裁判依据?(三)

 


 

    严格说来,我们过去和现在讨论的“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之类的话题都不是纯粹的法律适用或司法裁判的专业问题,它与宪法的地位、宪法的权威以及宪法的实施都密不可分!

 

    小编主张在围绕“宪法能否成为裁判依据”这个话题展开学术之争的时候,不要先急急忙忙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非此即彼的结论,不妨再回过头去看看2012年在纪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和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执政党对宪法以及宪法实施的态度: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

 

    2012年12月4日,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之际,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颇具规模的“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发言,其中,都涉及到如何“全面贯彻宪法实施”的重大话题!

 

    我们先看看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要点(据2012年12月4日新华社消息):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件,就是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推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我们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发言(据2012年12月5日《人民法院报》):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今天,我们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对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十年来,我们立足于司法审判工作,努力做宪法的坚定捍卫者、忠实践行者、积极宣传者,矢志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国宪法通篇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光辉思想。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宪法要求,牢记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不断推出切实可行的司法便民措施,下大力气化解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注重强化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地位,始终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加强宪法实施的的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能否成为裁判依据?”的学术之争

 

    如果作为一种学术之争,或者作为学术讨论中的一家之言,有关“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讨论当然无可厚非。其中,梁慧星教授在“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法宝引证码】CLI.A.029442)中提出的有关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法理分析意见,不仅言之有理,而且已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是法律规则有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之分。行为规则,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属于裁判规则。

 

    二是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无论经济活动如订立和履行合同,或家庭生活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如不遵守此行为规则,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基准。

 

    三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一切公民均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但宪法并不规定公民犯罪时如何定罪量刑,不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和如何追究违约责任,不规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及分割财产的标准,因此宪法不是裁判规则——因为宪法条文不符合裁判规则的逻辑结构。裁判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立法网 觉林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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