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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地震”引发的“民告官”官司

发布时间:2017-07-28 作者:立法网

 

 

 

    2008年5月12日,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发生!

 

    2008年6月6日,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口头宣布:将绵阳树人公司所属的原安县职业中专学校教学区的房屋和场地由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临时征用,作为“北川县5.12抗震救灾指挥部”。被征用的房屋和场地包括:1.房屋面积4080平方米;2.树人公司租用的农业技术推广学校房屋500平方米,场地3.70亩,共计2966平方米;3.原安县职业学校文化广场、院落、内操场等共计20亩,折合13333平方米。市政府领导同时言明:因情况紧急,相关手续后期补办。(但直至树人公司起诉时,市、县两级政府均未补办相关手续)

 

    2012年3月14日,北川县政府向树人公司归还部分房屋和场地。至此,在共计征用的45个月期间,两级政府均未向树人公司予以经济补偿。

 

 

 

 

    2014年11月5日,树人公司在多次要求北川县政府确认其政府征用行为并给予经济补偿均被拒绝的情况下,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北川县政府的征用行为,并补偿经济损失6695541元。

 

    绵阳中院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树人公司的起诉期限应从2012年3月14日起计算,故其2014年11月5日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树人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川高院审查认为,树人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受理,绵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确有错误。为此,四川高院依法裁定撤销绵阳中院不予受理裁定,指令绵阳中院立案受理本案。

 

    绵阳中院重新立案受理本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北川县政府同意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做到了案结事了。

 

 

 

 

    在这起“民告官”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北川县政府实际征用了树人公司的财产、且在结束征用并归还后都没有进行经济补偿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树人公司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时,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在绵阳中院以树人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进入二审程序中,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紧紧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阐述了如下理由:

 

   (一)2012年3月14日不是本案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不错,虽然北川县政府于2012年3月14日将占用了45个月的教学区归还给了树人公司,并由北川县委办、县府办与原告公司办公室人员共同完成水电、钥匙等移交工作,出具了移交通知,但此移交通知并未载明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哪些单位及人员参与、移交了哪些财产?更无任何文字说明是否对树人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而树人公司向法院提起的恰恰就是财产被征用后的经济补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将北川县政府向树人公司移交征用财产的时间(2012年3月14日)作为树人公司行政补偿诉讼起诉期间的起算时间,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0月11日

 

    如前所述,按《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而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诉讼请求是,树人公司对北川县政府的征用行为并无异议,起诉的目的只是要求县政府对其征用行为进行适当补偿。树人公司自从接收县政府归还的征用财产后,即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请求,但均被拒绝。

 

    由于树人公司上访和信访不断,2014年10月11日,北川县政府以北府函(2014)131号《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明确告知树人公司:“若你单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此时(2014年10月11日),从法律上讲,应当认为树人公司才知道自己享有诉权。按照《解释》第的上述规定,本案中树人公司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是:2014年10月11日。

 

   (三)树人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于北川县政府在2014年10月11日发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书》中有拒绝向进行经济补偿的意思表示,而该《信访复查意见书》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因此,根据上述《解释》中有关“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树人公司的起诉期限应为自2014年10月11日起的两年之内,超过了两年才属于应视为超过了起诉期限。而树人公司在2014年11月5日(距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不到一个月)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当然没有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故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

 

    由于二审中,律师提出的上诉意见有理有据,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本案虽然有一些曲折,但最终的结果还是比较完美。



 

(立法网 务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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