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兴起,源于立法;近年职业打假人的湮灭,也源于立法。似乎又应了那句古话,“成也萧何 败也何”,但毕竟此“何”非彼“何”!
言犹未尽,不妨再从立法策略的角度说说:地方立法限制职业打假“错”在哪里。
职业打假,虽有“职业”之“贱”名,但不掩其有“打假”之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称其“以恶惩恶”,也没有否认职业打假为“惩恶(打假)”之举。既为“惩恶(打假)”,必为“善举”;即使是以“恶”惩恶,也不过是“瑕不掩瑜”的事。不然,武松怒杀西门庆,怎么会成为“千古美谈”,不以“恶”名遗世?
至于有些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污名化”处理,改为“职业索偿人”,更是“掩耳盗铃”,从反对者的角度证明了这一点。
职业打假是否是“以恶惩恶”值得讨论,但不是小编的事情。小编在这里只是想说,只说职业打假是“恶行”,恐怕必有黑白不分、善恶不辨之虑!
职业打假依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能说其没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作为依据,不论是“业余”打假人,还是“职业”打假人,应该说,都是有理有据的。
有理有据,又依法定程序索赔(打假),即便有些言语、行为不当甚至过激,最多只能说其“得理不让人”,有失风度而已!怎么在有些人眼里,却变成了“敲诈勒索”的“恶行”?
难道“有理有据”,还用得着“敲诈勒索”的吗?
难道“有理有据”,还能叫“敲诈勒索”的吗?
难道有依法定程序,以法律作为依据进行“敲诈勒索”的吗?
其次,消费者知假,当然一般不会买假,但不等于消费者知假就不能买假,更不能依法索赔!
消费者知假买假还是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还适不适用于“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肯定没有作岀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似乎留下了法律“漏洞”,但别忘了,法律没有作岀禁止性规定,却封死了所有“法律解释人”欲作“自由裁量”的“寻租”之路。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市场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此衡量,知假买假,为何不可?
再说,知假买假,依法索赔,虽然其“打假”有点动机不“纯”,甚至有时有点“过分(恶)”。但其剑指制假售假,仍不失为一大“克星”。依法治“假”,焉能不用!
有人说,知假买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语),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立法策略上讲,知假买假作为法律打假利刃,与行政处罚打假一样,应重在规范,也贵在规范,不宜限制,除非制假售假已经销声匿迹了!
当年,马克思用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来形容费尔巴哈批判黑格尔的方式,说费尔巴哈像一个糊涂的老太婆,在给婴孩洗了澡后,把婴孩和脏水一块泼到门外去了。
地方立法限制职业打假,“倒洗澡水把孩子倒出去”,难道您们真的不心疼吗?
职业打假人的兴起,源于立法;近年职业打假人的湮灭,也源于立法。似乎又应了那句古话,“成也萧何 败也何”,但毕竟此“何”非彼“何”!
依法治国,非一蹴而就之事。既然坚持“良法善治”(习近平语),立法必有大智慧。
小编想,职业打假人似乎“命”不该“绝”吧!
原文标题:地方立法限制职业打假错在哪里(四): “倒洗澡水把孩子倒出去”,您不心疼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小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