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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珂:反家庭暴力法应成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9 作者:


    江苏全省“以暴制暴”的服刑人员,39.22%的子女无人照顾,13.73%的子女失学,这些孩子成长的道路完全是未知数,对孩子的影响可能会伴随他们一生,还有13.73%的父母无人赡养。家暴发展到“以暴制暴”,影响、伤害的是一家三代人。每位服刑人员自身都是一部真实的悲剧……



    有人说: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该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不幸。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法律制度。

反家暴法出台,妇联功不可没

    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管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2012年年初刚接工作不久就遇到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问题。2月14日,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和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专程来到我们法制工作委员会,商谈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问题。交谈中,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全国妇联对制定这部法律的急迫心情。我提出,我们是制定一部宣示性的法律,表明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立场,还是制定一部能解决家庭暴力具体问题的法律?这是我接手立法工作后考虑的一个问题。其实,在这之前的很长时间,我们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与全国妇联权益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妇联的同志带给我厚厚一本反家庭暴力立法调研论证材料和国外有关法律规定的材料。

    对反家庭暴力,全社会是有共识的。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有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社会上认为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在现实中还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2013年3月7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期间,我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有关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问题的采访时说了这样一段话:“如何断定家庭暴力?极端的一些案例比较好判断,但一般的案例如何判断?有些夫妻两人今天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明天又好了,这种情况法律何时介入、如何介入。这一系列问题都是立法的难点。制定出来的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是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些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我们正在就制定这部法律的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将积极推动出台。”

    从2012年初到2015年11月,与甄砚和蒋月娥初次见面3年多过去了,甄砚已转任全国政协委员,蒋月娥因年龄原因已经退休,11月12日,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和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专程来我们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一步提出建议。全国妇联一届一届领导同志和全国妇联相关部门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锲而不舍地接力奋斗。我们在地方调研过程中,全国妇联、地方妇联都积极予以协助。云南省妇联副主席马迎春在我们听不懂当地方言时,一句话一句话为我们翻译。

    应该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与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长期不懈努力分不开的,是新时期我国妇女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一位服刑人员,一部真实悲剧

    2015年10月27日下午,我和我的同事来到南京女子监狱做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调研。这是1983年5月我到长春女子监狱做社会调查32年后,第二次走进女子监狱。11月18日下午,我们又到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做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调研。

    在这两所女子监狱,我们面对面地向7名服刑人员了解她们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和自己犯罪的情况,征询了她们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

    这7名服刑人员都是典型的“以暴制暴”犯罪。她们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少的忍受了10年,多的忍受了20年,在忍受到了极限,忍无可忍的时候,她们“以暴制暴”,用斧子、用刀、用磨刀石一举夺去了丈夫的性命。有的尽管杀死了丈夫也解除不了多年积蓄在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过去丈夫怎么对她施暴她就怎么对丈夫的尸体施暴。

    接下来的现实是残酷的:第一,丈夫死了;第二,曾是受害人的妻子成了杀人犯,被判刑10年、15年、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第三,有的服刑人员入狱后再没有孩子的消息,不知道谁在照顾扶养他们,有的老人无人赡养,还有的老人因发生家庭暴力而自杀。更为残酷的现实是,有的是在父亲、弟弟帮助下共同杀害自己丈夫的,一家三口均被判重刑,家中的孩子只能由年迈的母亲照料。江苏全省“以暴制暴”的服刑人员,39.22%的子女无人照顾,13.73%的子女失学,这些孩子成长的道路完全是未知数,对孩子的影响可能会伴随他们一生,还有13.73%的父母无人赡养。家暴发展到“以暴制暴”,影响、伤害的是一家三代人。每位服刑人员自身都是一部真实的悲剧。

    在江苏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犯罪的服刑人员中,有86.28%认为,有必要制定针对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走出监狱,我们的脚步是沉重的,心情是复杂的。加快立法步伐,出台一部管用的法,是我们调研组全体同志共同愿望,是我们工作的目标。同时,我真心希望这些服刑人员早日刑满出狱,回归社会,我在心里不停地召唤:“归来吧,归来哟!”我在离开监狱时对她们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希望她们走好明天的路。

保护权利,不保护“关系”

    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提出并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一个原则是,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按照这一原则,法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都表明了国家反家暴的鲜明态度。同时,对立法宗旨作了调整,这部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加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考虑到加害人有关探望子女、参加决定家庭事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都是要保护的,立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不是要加剧家庭纠纷、激化家庭矛盾;法律还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也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和家庭文化;另外,法律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这里用的是“有权”而不是“应当”,没有把“劝阻”作为义务来规定,特别是没有规定“应当举报”,这是考虑到我国邻里关系的现实。

    第二个原则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在继续体现以往其他法律中国家宣示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着力在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比如,规定了有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这样就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很好地衔接了起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相关人员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给予帮助、处理,这也是“告诉的才处理”。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状态时,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负责安置,这规定了公权力介入的条件。

    第三个原则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按照这一原则,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各方面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不论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还是在地方的调研过程中,都有意见提出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比如,把前配偶关系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还提出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增加性暴力、经济控制。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对上述问题法律没有作规定。对这些意见涉及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再对法律作修改补充。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指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的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明确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是家事,也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情。徒法不足以自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原文标题:反家暴立法调研在女子监狱

原文来源:法制日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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