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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大义:针扎女婴案件频发 如何为她们撑起一把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4-11-19 作者:


    古人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距离古人说的,还有走多久?古代人尚且知道这个问题了,更别说现代社会。但是,针扎女婴事件,猪圈女孩事件都刺痛了社会的软肋,这是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是否该扪心自问一下了!如何才能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如何才能为年幼无助的孩子们撑起一把保护伞?这是现代人应该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范子萱,出生于聊城市。2014年10月20日,拍片结果显示其体内有12根钢针状物体,分布在臀部、腹腔、骨盆等各个部位,家人立即报警。有网友猜测,子宣被扎针,是因为受当地“重男轻女”的迷信思想。对此,家人否认。26日,山东省聊城市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女婴被针扎一案,已服毒自杀的女婴舅妈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28日,历时五个小时,由多科室专家共同进行,刚刚手术成功完成,12根针全部取出。11月5日出院,病情恢复良好。

针扎女婴案件频发竟是重男轻女思想作祟

    前一阵发生的针扎女婴案件,不知道牵动了多少人的心。读者困惑,是什么原因可以使人向一个尚在襁褓中的婴孩下手?可怕的是,这样的事情还不是孤例。

    2013年7月底,在江苏淮安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11个月的女婴被发现体内有4根针。但案件中女婴家人的态度却值得体味,因为根据妇幼保健院记录,女婴家人自7月22日就知道孩子体内有针这一事实,但他们直到29日才带孩子到医院就诊,中间没有报警,手术后在医院的劝说下仍然不愿意报警。无奈之下,最后院方报警才使得案件引起关注。

    2012年,大连市一名27岁女孩被发现颅内藏有5厘米钢针二十余年(由于颅骨坚硬,医生判断,针只能是在新生儿阶段由未闭合的囟门插入,故而推算出时间)。2011年,北京天坛医院收治了一名来自山东的5岁女童,在其颅内、颈内和腹部发现三枚钢针。2009年,成都一名11岁女孩被检查出颅内有一根缝衣针,且该针在脑内应该有十年之久,以致小女孩只有三岁的智力。2007年,云南省嵩明县妇女罗翠芬体内被发现藏着26根缝衣针达30年之久,而根据医生的判断,这些针很可能也是在其出生不久便被扎入。

    上述提到的案例,可能只是类似案件的其中一小部分,或许在更广阔的地方还存在没有被发现的婴孩死于此。可是更可笑的,究其原因,竟然是(据媒体报道)在北方农村迷信说在女婴体内扎针,下一胎会引来男孩。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具体原因还不明确,但如果真相真像网友所说,那么,小编着实不能想象,在人权如此健全的现代社会,竟然还存在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

网友众说纷纭呼吁摒弃糟粕保护女婴

    @盾shield:你说的好像在解放之前,老百姓都很淳朴,生了几个都能养的起,从来没有针扎女婴,溺死女婴,摔死女婴,卖掉女婴这些骇人听闻的事情,好像计划生育是万恶不赦的,福利院的女婴都是因为计划生育的关系给抛弃掉的,这种蠢的不行的东西能不能别一再的发了。

    @秒杀败类:6日上午11时许,在儿童医院做完手术的山东聊城被扎针女婴出院。孩子被护士抱到外科病房外,交给了等待的妈妈。院方称,孩子恢复得好,应该没有后遗症。据媒体报道,在北方农村迷信说在女婴体内扎针,下一胎会引来男孩。建议国家强令孩子跟母姓,那男孩会被针扎吗?糟粕的传统思想,还要残害多少生命!

    @小2的家族:其实我想说最好在社会上做个老实人内向人这样会少招惹一些仇恨比什么都好再怎么说每个人的想法不同根本无法知晓冲动下有些人会做什么也许一句话让别人不高兴了可能那个人就会做出很可怕的行为现在的人心里问题都太多了哎。

    幸运的是,11月5日,经过一周的术后观察,牵动无数人的针扎女婴子萱今天出院。儿童医院医生介绍,子萱病情恢复良好,精神状态也比入院时好很多,伤口无感染。11点08分,护士抱着子萱从病房出来,妈妈抱过孩子激动地哭了。

    除开陋习的作祟,小编认为,此事件其实就和虐待儿童类似,再比如,先前发生的猪圈女事件。女童被扔猪圈为何8年后才被发现,虐待儿童谁之过?在医院的病床上,鼻子里插着两根管子的小忠(化名),每隔两秒发出一声沉重地呼吸,病床旁的监测仪显示着生命的迹象。住进医院的20天,是她出生以来第一次得到照顾和温暖。

    这样的事件每天都会有媒体报道,而且还呈现不同的形式,这在法治社会看来,是何等的讽刺啊?古人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距离古人说的,还有走多久?古代人尚且知道这个问题了,更别说现代社会。但是,针扎女婴事件,猪圈女孩事件都刺痛了社会的软肋,这是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是否该扪心自问一下了!如何才能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如何才能为年幼无助的孩子们撑起一把保护伞?这是现代人应该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法治社会不能纵容类似案件再发生

    正如韦克难教授所说:“小忠悲剧的造成,其家庭和政府都有责任,但社会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应调动多元的经济与社会主体参与其中。”社会公益组织应该建立在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之上,全社会都积极参与到这项社会公益组织中来,才能发挥其价值的最大化。

    上述案件中,小编将其全部归为虐待儿童一类。那么对此,美国、香港等的保护措施相对完善。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很早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律。美国在1974年就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日本在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儿童虐待防止法》。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已经深入人心,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一旦发现虐待儿童案件,就会第一时间通知儿童虐待防治机构,由他们指派儿童保护专家到场协调处理。相关专业人士评估后认为儿童曾受虐待,防治机构就会出面“接管”孩子,并由警方提出检控。

    我国香港在儿童虐待防治方面有30多年的历史。从法律规定上看,香港关于虐待儿童的法律大致分为三大类:即属于惩罚性质的刑事法、补偿性质的民事法及保护性质的《家庭暴力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及受法院监护等。香港社会福利署在1998年制定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虐待儿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制度、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之后,香港社会福利署又颁布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07年版。时至今日,香港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的服务已从简单走向多元,从对被虐待儿童后期的治疗为主转变为预防先行。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是具体服务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体系。


小编有话说:应向香港等地学习经验为幼小生命撑起一把保护伞

    在中国大陆,在这方面的立法似乎还有大量空白,想要从源头上杜绝。对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日本以及香港等地已有的法律制度和经验,积极构建我国的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要加快相关立法的建立、完善,借鉴香港地区先进经验,邀请相关人士从事该法律的制定和考察;

    然后还要重视宣传,特别是在我国偏远农村,进一步发挥社会各层面的力量;

    最后是积极发展社会工作组织,建立专案调查小组,深入农村,深入各地,发现案情,为儿童设立个案,进行跟踪了解,彻底杜绝虐待儿童案件的再一次发生。




立法网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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