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历史学家狄奥・卡西乌斯(Dio Cassius)做出“海盗无时不在,只要人类存在一天,海盗行动便不会终止”的断言,已有200多年。
古罗马历史学家狄奥・卡西乌斯(Dio Cassius)做出“海盗无时不在,只要人类存在一天,海盗行动便不会终止”的断言,已有200多年。
在大多数观点看来,或许没有哪种跨国犯罪能比古老的海盗活动更好地体现国际犯罪的流变。
与早期海盗不同,现代海盗使用了高科技,他们根植于依赖安全航线的全球经济,以那些失败的民族国家为据点,而后者恰恰是跨国恐怖分子的温床。
2009年4月,发生在价值8亿美元的美国海军驱逐舰和载有几名海盗的救生艇之间的对峙表明,现代国家再也没有能力摆脱海盗。
事实上,这也是两个世纪以来外国海盗首次为了赎金而劫持美国轮船。
美国与外国海盗的上次对峙还是在建国之初,当时北非巴巴里海盗劫持了几名水手作为人质。
美国人或许还不熟悉海盗,但生活在地中海地区的人对此早已司空见惯,早在各国间有货船往来之时,海盗活动便如影随形。
希罗多德、修昔底德等古代历史学家是海盗活动的最早记录者。
公元前2世纪,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由于元老院对外政策的失误,海盗活动日益猖獗。
在此之前,罗德岛海军曾负责守卫东地中海,直到古罗马人打败。但古罗马人并没有派遣自己的海军接替,地中海遂落人有组织的海盗之手。
海盗把位于小亚细亚南岸的西里西亚作为基地,用庞大的舰队控制着整个地中海。直到公元前102年,他们所向披靡,没有遇到任何阻碍。
根据某个记述,古罗马人之所以没有全力镇压海盗,是因为海盗也是统治阶级获取奴隶的主要来源。
到公元前69年,海盗已可沿着意大利海岸线任意劫掠,甚至能对古罗马在奥斯蒂亚(Osia)的港口发动突袭,海上运输与商贸几乎停滞。
如果不能击败海盗,饥荒和经济灾难便会接踵而至。为了应对海盗的威胁,公元前67年,古罗马人通过了《盖比尼安法》(Gabinian Law),将从未给予过其他古罗马领袖的特别权力——对整个地中海区域的绝对指挥权——授予了庞培。在短短三个月之内,帝国摆脱了海上劫掠的困扰。
到了中世纪,海上劫掠已然成了成熟的犯罪职业。几个世纪以来,随着贸易的发展,海上劫掠的规模也在扩大。
在16世纪和17世纪贸易扩张期间,海上商业航线不断开辟,海盗也拓展了自己的活动范围,追逐着从旧世界到美洲的财富之路。
法国人、英国人、荷兰人和西班牙人纷纷在新大陆开辟殖民地,这些强国之间为建立贸易垄断而展开的竞争常常引发公海上的战事。
1696年,英国的一个法庭将海盗罪定义为“一种航海用语,指的是在海军部管辖范围内实施抢劫……任何水手如果在海军大臣的管辖范围之内使用暴力劫持船主、霸占船只,或非法夺取任何货物,即为海上劫掠”。
现代研究者则把海盗行为定义为一种“海上的宏观寄生现象”,或者简单地说就是“在海上或沿海地区使用暴力肆意侵占财物”。
根据早期的英国习惯法,英国臣民实施海上劫掠视同犯叛国罪是当时最严重的罪行。
法律还规定,明知对方是海盗仍与其做生意或向其提供武器也属叛国罪。
按照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说法,海盗行为或与已知的海盗进行交易的罪行等同于“发生于公海的抢夺、劫掠”。
爱德华・库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把干这种勾当的人视作人类公敌,认为应依法“剥夺其一切社会和政治权利”。
“海盗的黄金年代”通常指的是1650-1730年,该时期被一名历史学家描述为“在公海上肆意杀人、抢劫和绑架的年代”。
从对该时期的一个评价中,我们可以看出,海盗行为同现代跨国犯罪活动之间有着许多惊人的相似。
非法海盗和国家赞助的劫掠者(称为私掠者)参与掠夺黄金、谷物、珠宝、酒精甚至毒品,其背后都有强大的经济诱因。
这些商品的进出口被严格控制,为了有效地组织走私网络,需要腐败官员和商人的自愿参与,尤其是在洗钱这一环节。
这些人被称为海盗、海贼、私掠者、劫掠者(corsair),但并非都是真正的亡命之徒。
海盗世界五花八门。“纯粹的海盗”从不受法律束缚,总是劫掠商船以谋私利。而私掠者则获得国家的许可,在战争期间受命攻击和掠夺他国船。由于他们得到政府的支持,事实上根本不应该被视为海盗。
同时,劫掠者的劫掠行为也得到政府背书,与私掠者最大的区别是,他们根据宗教信仰决定袭击对象。如,北非的巴巴里劫掠者专门袭来基督教国家的船只,而基督教的劫掠者,比如马耳他骑士,则反之(私掠者和劫掠者通常不会被视作不法之徒)。
政府对海上劫掠的态度至少可以说始终是毫不同情的,这使得专家不禁好奇,为何“海盗活动几乎受到全世界的谴责,且被抓就会受到严惩”,但它“却从古至今长盛不衰”。
自中世纪起,英国当局就把海盗和其他违法者吊在泰晤士河沿岸沃平地区的绞架上。
沿着码头,在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搭设的简易木质绞刑架被称为“处决坞”。把罪犯吊在潮水线之间是为了表明他们所犯的罪行属于海军大臣管辖之内,后者的管辖权包括所有在公海和低潮线标示的水域中实施的犯罪。
因此,如果某个犯罪行为发生在潮汐线之外,就归民事法庭管理。
这些绞架大多只是两根竖起的木柱子,顶端用横梁相连,绞索挂在横梁上。使用时架起梯子,海盗登上梯子,行刑手负责把绳结套在他的脖子上,司刑官一发信号,便把罪犯推下梯子。
罪犯挣扎许久才被慢慢勒死的情况并不罕见,除非有朋友或家人拉住他的腿协助绞刑快速完成。
偶尔,如果绞索断了,罪犯会被执行第二次绞刑。
威廉·基德船长就是一例。绳套断了,他跌落地面。有些围观的人记得,当基德船长在10分钟后被重新执行绞刑时,他的胯下满是尿迹。好在这一次,绳套没有出差错。
传奇的威廉·基德船长命断处决坞的那一天,是1701年5月23日。
他从新门监狱被押解到刑场,行刑队列打头的是一名副司刑官,肩上扛着一只银桨,那是海军部法庭的标志。
按照惯例,基德的脖子被套上绳索,站在一辆黑色的手推车上。
他在来刑场的路上显然喝了不少朗姆酒,据说是好心的典狱长给的,因此在他到达泥泞的沃平河堤前,已经快醉得不省人事,几乎没有意识到从恶臭的民众到泰唔士河边那段可怕的旅程。
在被处以绞刑之后,根据海军部的法令,基徳的尸体被拴在水边的柱子上,接受三次潮涨潮落的冲刷。
依照处理罪大恶极者的传统做法,这具被泡得肿胀的尸体被涂上焦油,装在一只专门设计的人形铁笼子里,以便尸体在腐烂过程中不会散架。
之后,铁笼会被悬挂在泰晤士河口的绞架上长达数年——除非鸟儿先将它啄得只剩骨头——用于警示过往船只。
那些死后无须再经此磨难的尸体,则或被埋在无名墓地,或被送往外科医生行会解剖,后一种做法是亨利八世在16世纪开创的。
到18世纪,解剖已决犯已经成为医学界的惯例。
1740年,发生了一个离奇的故事。
人们把刚刚被处绞刑的威廉・迪尤尔送到外科医生行会,并清洗了尸体。谁知迪尤尔竟有了呼吸。他得到了一名外科医生的同情,在两小时的恢复后,他坐在椅子上,试图弄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迪尤尔被送回监狱,法庭大度地决定不再对其重新执行绞刑,而是将他流放到美洲殖民地。
17世纪,海盗常常因错误的认知上了贼船,他们以为,即便被海盗猎人抓获,也只有海盗头子会被处死。
或许一度的确是这样,但到了18世纪,普通海盜很可能会落得与海盗船长同样的下场,比如1718年施特德・邦尼特少校被绞死时,他手下的34名水手中,有30人也被处以绞刑。
政府当局下令将海盗集体处决的情况并不罕见。
在18世纪头10年间,成群的海盗被送往伦敦处决坞、马萨诸塞州查尔斯河沿岸的波士顿、爱丁堡的利斯海滩、牙买加的绞刑角,以及靠近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港的拿骚处决。
1722年,在非洲西岸码头区的海岸角城堡对巴塞洛缪·罗伯茨海盗帮52名成员的集体处决,或许算得上该时期人数最多的一次绞刑。
这一地区长久以来一直是海盗的温床。审判地点通常设在海岸角城堡的象牙和奴隶贸易中心,对罗伯茨的审判也不例外,而且据说这次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海盗审判。
罗伯茨手下260多名水手被判刑,其中52人被判处绞刑,其余的或入监,或被送往皇家非洲公司(总部就设在城堡内)的黄金海岸矿山做苦工。
他们中有20人一直服役至死。
绞刑在1722年4月分批执行,整个过程持续了两周。
按照英国的惯例,其中18名死刑犯的尸体被涂上焦油,缠上铁箍,挂在俯瞰港口的山顶绞架上。
用一名历史学家的话说,腐烂的尸体“宣示着,在一个由全球化的欧洲帝国主导的世界里,海盗再也没有生存的空间,讽刺的是,这样一个世界恰恰是因海上劫掠才得以出现”。
原文标题:《盖比尼安法》:欧洲政府从古到今为何对海上劫掠者惩罚始终毫不同情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