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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咒发誓”:人类历史上唯一允许被告人仅仅依靠自己誓言逃脱制裁的“蛮族”是谁

发布时间:2019-10-23 作者: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亨利·查尔斯·李先生曾说,在罪行的施行和法庭的证据之间,有着一块宽广的领域,供人类的智谋大显身手,或者说混淆视听。


 



 

    中国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时,为自证清白,只有靠“赌咒发誓”,这种习俗自古有之。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亨利·查尔斯·李先生曾说,在罪行的施行和法庭的证据之间,有着一块宽广的领域,供人类的智谋大显身手,或者说混淆视听。

    证据学是极度考验人类理性思维的一门科学。

    在罗马法中,证据、推定规则除非有反证否则成立的法律推定规则之间有着微妙的区别:

    注释法学派学者没完没了地进行改进,把证据分为不同等级,例如最佳证据、确凿证据、显然证据、合理证据、充分证据、不可置辩的证据、清晰证据、明显证据、明确证据以及不完整证据。

    亨利·查尔斯·李先生说,这些复杂的规则,令普通法系的学生困惑不已,所有这些都表现了这个课题的重要性,及其登峰造极的难度。这些半野蛮人,对如此严密的逻辑规则感到不耐烦,于是,他们走向了一种更简洁、更直接的途径。

    一些作者认为,有时候,被告人无可对证的誓言本身就已经足以使他们免受指控

    他们热心地对这样英雄的年代大加鼓吹,在那时,谎言被看作怯儒的表现敢做不敢当的行为被勇悍的武士们嗤之以鼻。

    确实,条顿部落丧失了森林民族的固有美德很久之后,缺少支撑的誓言才被接受作为证据这种习惯的引入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中的誓言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意义

    “宣誓”可以看作罗马法程序方面的基石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法官总是能够进行“必要的宣誓”,而且原告向被告提出“依法宣誓”的提议是不容异议的;西哥特人(the Visigoths)根据罗马法理论塑造了自己的法律,他们是唯一容许被告人在没有确切证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一人的誓言就能逃脱制裁的蛮族


 



 

    其他民族对西哥特人的此等习惯如此深恶痛绝,以至于在855年的瓦伦斯会议(the council of Valence)上,被最严厉的言辞斥为鼓励作伪证的做法。

    亨利·查尔斯·李先生说,与罗马文明的遗民们的接触,使得这种蛮族的原始习俗在很久之后又被认为是可行的。而实际上,要等到12世纪民法研究的复兴,这样的做法才最终获得了尊重。

    异常奇怪的是,同样的程序在14世纪法国兰斯(Rheims)的当地法中也被采纳了。

    在圣路易(St.Louis)的立法中,他们处在一个被鼓励作伪证的地位。就这样,他规定杀人之兽的主人如果蠢到不宣誓对此兽恶性一无所知,就要受绞刑。”

    在一些地方法典中誓言洗脱罪责的力量被推行到荒谬的程度

    比如,13世纪,萨克森人的当地法规定,在某些案件中,无论案情何等罪恶昭彰,若没有可采信的相反证据,被告都可以自陈清白,除非是盗窃问题而失窃物品被发现在其控制之下,或是他有前科。

    这种违背理性的恶劣做法长期盛行,在15世纪被巴塞尔(Bale)的议会宣布废除。它只在德意志北部流行。

    在同一时期,弗兰克尼亚(Franconia)居民拥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借此特权,谋杀犯被允许仅靠自己一个人的誓言反驳证明他有罪的所有证词,除非他不幸被当场抓了个现行。

    在1155年一部由“年轻的路易”(Louis-le- Jeune)颁赐给洛里斯(Lorris)居民的宪章,赋予了市民们无需共誓人即可用誓言对缺乏证词支撑的指控进行反驳的特权。

    在相对晚近时的德意志地区,也循着同样的规则。而当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适用酷刑时,就采用这种宣誓制度。

    在1592年,赞格(Zanger)精心创作出一篇论文,论证了这种习惯的弊端。
蛮族的早期立法中,有赋予社会某些阶层一些特权的例子,但是这些只是基于社会地位而授予的特殊豁免权。

    7世纪,盎格鲁一萨克森人最古老的法典就规定:国王和主教可以单凭一己之词,大领主和有资格主持弥撒的神父可用简单的誓言,推翻一项指控,而大量一般神职人员和普通信众则被迫依照教规,用他人的共同誓言为证,方能洗清自己的罪责。

    与此相同,在威尔士的立法中,主教、领主、聋人、哑巴、语言不通者和孕妇,都被授予了用誓言免罪的特权。

    在欧洲整个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这种阶层特权的例子随处可见,成为等级特权制度的佐证。

    同样地,德意志南部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个富有产业和名望的权利主张者来说,缺乏佐证的誓言已然足够,否则,他就必须提供两位共誓人。

    在卡斯蒂利亚(Castile),“费乔达尔哥”(fidalgo)或者说贵族们,得以通过向神发下三项庄严的誓言,并宣称如有违誓此世和彼世都愿受神的报复,以否定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

    至今为止,正因为蛮族对同伴的正直怀有毫无保留的信心,他们最早期的记录就显示了他们有着人类共同的愿望,即把誓言置于人类智慧所能想到的最有效的保障之下。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中,誓言是诉诸某个神明或超自然力量,根据宣誓者的诚实性施加或拒不给予恩典。

    但是,雅利安人总是寻求将他们所珍视的具体实物施加在个人之上,这更令人印象深刻。他们把这些实物作为神明怒气的抵押品或牺牲品,相似方式的采取,表明这项习俗可以追溯至其始祖种群分化之前

    同此,《摩奴法典》规定,誓言是证据缺失时的充分证据,在没有证言且法官无法判断哪一方言辞属实的案件中,法官可以完全根据宣誓来判决。要向七位神师(Maharshis)和神明们宣誓,才能祛疑解惑。

    我们看到在希腊也有相同的习俗。

    在那里,荷马描述了天后赫拉(Hera)为洗脱自己的罪责,以主神宙斯(Zeus)高贵的头颅和他们的婚床起誓,这种做法在凡人夫妇中被效仿为:以孩子、供养人或者国王的头颅起誓。


 



 

    在罗马法中,被频繁采用的,是以诉讼当事人或其子女的头宣誓。

    13世纪德意北部的市民法中,规定一个人若要取回被偷走的马匹,就必须用右脚踢它的左蹄,而用左手捏住它的耳朵,并以它的头颅发誓说:它的确是他的。

    当不对这些实物宣誓时,宗教的制裁就被援用,以使发誓者对自己的责任之重认识深刻。神明们通过献牲的祭物出现,或者通过使用某些圣物确保神明的参与。



原文标题:“赌咒发誓”:人类历史上唯一允许被告人仅仅依靠自己誓言逃脱制裁的“蛮族”是谁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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