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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大有的人事任免表决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

发布时间:2020-04-03 作者:张天科


    表决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表达。我国自建国以来采取了多种表决方式,除了秘密投票,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公开表决方式,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电子表决。



    表决是各级人大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表决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表达。

    我国自建国以来采取了多种表决方式,除了秘密投票,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公开表决方式,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电子表决。

    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相关法律和全国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均明确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所有议案的表决,都以全体代表和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在交付表决的议案中,如果有修正案的,要先表决修正案。对于人事任免案,既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整个人选名单合并表决。

    从我国60多年以来人大表决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情况可以看出,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在表决各项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时,经历了从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到使用电子表决器的演进过程。

    无论是建国初期的人挨人、背靠背豆选,以及传统的口头征求意见、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方式,还是现代的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的表决方式和有效表决手段。

    这些表决方式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相辅相成、相互契合,各自都有时代背景、产生源渊和法律依据,都是人大法定表决规则,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合理性,并体现了一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在各级人大议事决策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毋庸置疑。


 



 

    从地方人大多年的工作实践看,可以说举手表决的方式沿用的时间较长应用的范围也较广,人们也比较习惯;而投票表决和电子表决,则是当下各级人大在实施表决过程中采用较多、且是最基本的手段和方式,它能准确反映表决结果,体现民主议事决策的目的,表达表决人的真实意图,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最能体现民主的的表决方式。

    再从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程序看,有的人事任免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

    集中表现在本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的中层干部,几人、十几人捆在一起,一次性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整体表决同意,无法不同意,更不能对某个人投票否决;

    尤其对法规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大都未单列开来表决,往往使表决者感到为难:如果“赞成”,就要对其中自己不赞成的条文也“赞成”;如果“反对”,就要对大部分自己赞成的条文也“反对”;如按照“弃权”或“未按”对待,亦不是个人的本意,有表决结果不真实之嫌。

    还有部分市、县、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只审议,不表决,有时只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客观上缺乏监督力度。

    甚至些市、县、乡镇至今仍律沿用传统的举手表决方法,有违立法本意,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

    表决方式历来是表决制度的重要内容,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是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表决方式影响表决结果,同时表决方式也影响民主的实现,有重要的学理研究价值。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势下,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人大现行表决方式的基础上,着力探索和改进人大表决制度的新路径。


    应确定表决制度的原则

    一是民主原则。就是有利于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而有利于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

    二是效率原则。即有利于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效率,使议案能及时地通过。

    三是公开原则。即表决及其结果要公开,便于选民了解人大代表的态度、倾向、立场,而这有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

    要根据重要性程度对议案加以区分

    大体来说,议案可分为重要议案和普通议案。重要议案包括:宪法修正案;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案;重大人事任免和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等。法律案等则为普通议案。

    进步确定计票基准

    对不同议案实行不同的表决原则。一是对于重要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全体成员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宪法的修正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其他重要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二是对普通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出席会议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普通议案时,以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采取以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必须提高会议的出席率,并尽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确的态度,否则会使投票失真。

    改进表决方式

    一是对人事任免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统实行逐个表决,对本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的人员亦单个表决;

    二是对立法草案采用电子表决,法规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实行单列表决;

    三是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考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实行满意度票决通过的办法,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是对提交的会议议程、决议、决定草案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电子表决器进行合并表决;


 



 

    五是改进市、县、乡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根据表决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保证表决效果。

    扩大表决范围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表决权,扩大人大表决范围,由表决议案、决议决定案,向表决重大事项延伸。将人大的监督权和表决权结合起来,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作用。

    如在人代会上对提交大会票决的政府实事工程候选项目进行差额票决,对代表议案以及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票决;

    在人大常委会议上,对听审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部门工作和干部履职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器进行满意度票决测评。

    增强表决效果

    表决是常委会形成决策的“关口”,关系着法规案及其他相关重要议程的最终结果。无论是人代会上代表对各项报告的表决,还是人大常委会上对各项议案的表决,都要坚持公开透明,对外公开。

    重要立法案、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案,重大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报告听审、审议意见办理、部门工作和干部履职评议等监督方面的表决结果,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向同级党委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反馈,让社会知晓,使“最终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主体的意愿,实现法定的权力。



原文标题:张天科:人大有的人事任免表决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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