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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监察机关撤销已被人大罢免(撤销、免职)的当事人职务合适吗?

发布时间:2020-03-25 作者:张天科


    有人认为,经人大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已不存在,监察机关再行撤销职务处分失去意义,逻辑上也说不通。有人认为,监察机关撤销已被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依法有据,并无不妥。



    时下,对于监察机关撤销已被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有人认为,经人大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已不存在,监察机关再行撤销职务处分失去意义,逻辑上也说不通。

    有人认为,监察机关撤销已被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依法有据,并无不妥。


 



 

    那么,对经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已被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监察机关能否再撤销当事者职务,撤销已被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合适吗?

    小编认为,必须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首先,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权对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撤职、罢免、免职。

    同时,中纪委、国家监委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个别副职,可以撤销由他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而对相关人员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政务处分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也就是说,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只有先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才能最后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其次,涉及违法违纪将要受到撤职处分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属于人大选举的,应当依法罢免,也可以责令其依法辞职;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应当依法撤职,也可以依法将其免职。


 



 

    人大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当事者职务只是解除职务的程序性手段,而撤职处分是政务处分的行为定性,二者不能相互等同,更不能相互替代。

    也就说,人大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有权作出罢免职、或者免职责令辞职的决定,但不能代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当事者职务,只是法律程序上解除职务,不等同党纪政纪处分,不定降级处理,工资减少;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撤职处分,不仅意味着当事者因违法违纪要承担被撤销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还会被降级处理。

    其三、在实际工作中,对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当事者明显不适应继续担任原任职务、本人又不主动辞职,人大可责令辞职、免职,甚或罢免;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终结后认为对因违法违纪人员处理过轻,需要加重处罚,给予撤职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办案定性依法依规给予撤职处分。

    还有,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同时身兼党内职务,又违反党纪国法,而人大只是解除了国家机关职务,其担任的党内职务继续存在,为此,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综上所述,监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但人大对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只是法律程序上解除职务,不能替代纪检监察机关的党纪政纪处分。


 



 

    因此,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违法违纪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再行撤职处分,依法有据,并无不妥。当然,具体工作中应视情况而定。



原文标题:张天科:监察机关撤销已被人大罢免(撤销、免职)的当事人职务合适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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