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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宜用“议案”的形式

发布时间:2020-01-20 作者:张天科


    目前,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同级监察委员会成员应以什么形式提出,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比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惯例做法,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应由监委会主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较为妥当。




    目前,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同级监察委员会成员应以什么形式提出,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比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惯例做法,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应由监委会主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较为妥当。


 



 

    这里首先应明确的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属于人事任免的范畴。根据有关法律和人大制度规定,地市以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有四类议案,即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地市以下县区、乡镇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有三类即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由此可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包括了对监察委会会组成人员任免的人事任免事项。也就是说,由监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同级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任免,毫无疑问是在人大人事任免案的范围之内。这一点是肯定的,也是应当明确的。


    其次,任免同级监察委员会成员以议案形式提出符合常规。当下,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各专委会、工委会,还是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提请任免,都是以议案的形式出现的。监察委员会和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理应和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性质一样,均应以议案的形式出现,不能有违常规和惯例,另搞一套。否则,道理上也说不过去。


 



 

    其三,至于有人说,现行的组织法关于议案和人事任免案未涉及监察委员会,监察法第九条规定也只是说,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并没有说必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从而以此断定,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因而也不能以议案的形式出现。这些认识和看法在法理和实践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成立的。难道监委会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监察委员会成员和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性质不一样,不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应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不错,组织法是没有赋予法院和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关于议案的规定却明文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实际上,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委员、检察员就是人事任免案,即依法应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况且法律也赋予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政府副区长、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个别人选,以及对应的组成人员任免的权力。平常法检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任免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都是议案的形式出现的,实践证明并无不妥。


    因此,由监委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与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任免性质和程序要求一样,均应以议案的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而不能用请示报告或其它方式。




原文标题:张天科: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宜用议案的形式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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