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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玉:建立人大代表选民接访制度 尚需统筹 有待法定

发布时间:2019-05-07 作者:尔玉


    接访是听取选民意见最为直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为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日前,某君向笔者讲述一则出国见闻。


    2004年5月,某君因公访问美国。一天晚上,某君逛入内华达州雷诺市某市政大楼内,询问一位端坐桌前的美女缘何挑灯夜战。该女答曰,自己系议员秘书,当晚替议员值班,接受选民咨询。见某君一脸愕然,随行的翻译解释道:在此地,议员必须接受选民咨询,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否则,可能受到质问、批评,并可能因此失去选票、导致下次选举时落选。


    笔者听闻后感慨不已,深以为然……


    末了,检视近年来我国各地尝试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的工作,油然产生如下随想:


    其一,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十分必要、完全可行


    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接访选民即为题中之义。因为,接访是听取选民意见最为直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为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是人民代表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人民意志行使选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人员。这一本质属性,必然要求人大代表随时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了解选民的疾苦、意愿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反映,有针对性地提出议案。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正是人大代表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能够有效地拉近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距离,增强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满意度。


 



 

    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是解决选民不了解代表、代表不了解选民问题的有力举措


    目前,在不少地方,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较为生疏。主要原因:一是大多数选民只能知晓人大代表选举公示的内容,而对代表的政见、志向、能力、性格等真实情况并不了解;二是不少人大代表受职业、生活范围所限,对所在选区大多选民的生活状况和真实想法并不了解。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能够增进代表与选民的互相了解和信任,确保人大代表听取选民意见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便捷路径


    选民访问人大代表,不少是反映自己面临的困难、遇到的纠纷,希望人大代表能够提供帮助。而选民反映的问题中,不少并不复杂,容易得到解决。对选民反映的这些问题,人大代表在接访中既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解释、说服、引导、调解等工作,又可以及时将选民的合理诉求转达相关部门。如此,显然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成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便捷路径。


    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尚需统筹、有待法定


    从近年来建立人大代表接访制度的实践看,主要存在未上升到立法层面、不少地方尚未开展、各地做法不尽统一、定点定期难以做到、将接访选民视为接访访民、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少可以通过实践,但大多还需通过顶层统筹、立法规范。


 



 

    笔者认为,在顶层统筹和立法规范上,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着重考量接访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具体而言,应当认真研究以下事项:


    接访地点鉴于人大代表大多不在人大机关所在地办公以及人大机关工作的任务和特点,可以考虑在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社区设置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办公室,任由选民自由进入。此外,人大代表系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长期在人大机关办公的人大代表的,可以在人大机关办公场所一侧为其设置接访选民办公室。办公室应当与其他办公室隔离,任由选民自由进入。


    接访时间人大代表中,大多身兼数职,且不少是单位的领军人物,工作任务繁重,时间并不充裕。因此,让人大代表随时接访选民,既不现实,也不合理。针对此情,可以采取定期接访和相约接访两种形式。前者可以增强接访工作的规范性,确保人大代表、选民依照规定接访、拜访;后者可以增强接访工作的灵活性,便于人大代表和选民自主安排接访、拜访时间。


    接访人员一般情况下,接访应由人大代表亲为。只有在人大代表确因工作原因或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接访的情形下,才可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代为接访。全国人大代表接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可以专职,数量以1人为宜;省级以下人大代表接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为兼职,数量亦以1人为宜。兼职人员既可由人大机关派遣,也可向社会招募。


    接访程序一般而言,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应当认真逐项完成以下事项:


    其一,对选民来访应当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


    其二,对选民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做好记录;


    其三,对选民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转达;


    其四,选民反映的问题可以当场解决的,应当开展相关解释、说服、引导、调解等工作。


    其五,接访后情况不明的,可以与选民约定再访时间并即行开展调查、咨询等相关工作;接访后情况已明但不能当场解决问题,且选民诉求合理、需要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的,应以书面形式转达、督促。此外,针对选民反映的问题、意见,应当研究提出接访建议。对接访建议,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及时回复人大代表。


    (原文标题:《建立人大代表接访选民制度之随想》)


    

原文标题:尔玉:建立人大代表选民接访制度 尚需统筹 有待法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尔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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