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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圆:拿什么约束公权不再让权力飞

发布时间:2013-04-19 作者:


    美国法谚有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更需认可人民监督的功效正如紫外线一样,可以杀灭细菌,创造一个更加纯净的生活环境。宏观叙事的“中国梦”放在现阶段正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太平洋以西,亚细亚以东的每一寸角落。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利圆)一纸15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通知书,让来蓉务工的农民工小王彻底懵了。

    2003年4月11日,对于小王来说原本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电动自行车上署着哥哥姓名的生日蛋糕悄然透露主人的计划。

    然而,这样幸福而平静的清晨时光在三环路琉璃立交桥下被短暂打破。成都锦江交警三分局民警石小平以电瓶车属于机动车,上路应持相关证照为由将电瓶车扣下。

    这样的执法说明并不能让小王服气。在小王的意识中,电瓶车应属非机动车,上路无需相关证照。小王遂要求民警石小平文明执法,暂缓扣车。没有任何解释,随之而来的便是15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通知书。这也成为小王人生中第一次遭遇的行政处罚。

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早在2009年就曾引起全民热议。事情还要从国家标准委员会2009年12月11日颁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说起。当时,国标委原定将重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由此,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地位一时陷入尴尬。来自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的数据表明,彼时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90%以上都是所谓“超标车”,数量在1亿辆以上。

    后因现实实践情况复杂,这一“电摩新国标”被暂缓执行,然而由其引发的司法实践争议远未结束。目前,国家对电动车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

    2013年3月,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衔的《机动车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研究》课题正式立项,其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四川省三个地方标准,即《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分类》(DB51/T 1457-2012)、《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技术能力评定》(DB51/T 1458-2013)、《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通用技术条件》(DB51/T 1459-2013),已经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

    因此,小王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要根据这一最新地方标准加以判定。

违法与否不应成为文明执法的阻碍

    暂且搁置双方争议的焦点: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先把视线集中于民警的行为是否符合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工作要求。

    倘若最后认定小王所骑电动车为机动车,那么这也是小王的首次行政违规。对于初犯者来说,应该秉承的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理念。法者,国之权衡也。威信并行,德法相济应内化为行政执法者内心深处的信仰与准则。但在这一案例中,民警的行为显然有违这样的执法理念与目的。

    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且拘留时间上限为15天。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时间则最多不得超过20天。

    假使小王的首次违规成立,交警动辄处以15日顶格行政拘留,不得不令人怀疑执法的动机与目的。是情节果真相当严重,非处顶格行政拘留不足以起惩戒教育作用?还是小王的合理诉求让交警的权威感下降,公权私用?

    不论从何种角度看,成都交警的此次执法都有违人性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至少在具体行政处罚上存在处罚过重问题。须知,法治只是工具,其终极目标是维护人的秩序,实现人的发展。

    可以比照的前例是:重庆警方2011年推出交通管理人性化执法举措,对未影响车辆正常运行、未危及交通安全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以警告教育为主,不能警告教育的,按下限罚款标准处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其能创建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世界。河北大学新闻学专业的许可同学这样认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应是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立脚点,不能本末倒置。对于初次违规且情节尚不严重的公民,更应加以教育。回归人性化执法,回归立法的初衷,应该成为每一位执法者牢记的准则。

公权滥用常态化凸显机制空白

    无论是今年年初的南京警察抓网友开房被指滥用公权,还是2007年“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家中遭遇便衣民警撬门“查娼”,无论是本月湖南女孩在武汉反遭警察铐打,还是经常见诸报端的看守所各种离奇死亡,警察团体屡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每一次新闻的传播扩散都代表人民警察公信力的等值折扣。长此以往,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更将有碍于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

    最近一起典型事例发生在河南。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3年1月28日,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吴伟春因钥匙链上携带一把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的黑色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处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为名处以行政拘留3日。根据警方的定案标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菜刀、水果刀等多种家用刀具都可归类为管制刀具。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中心主任调研员、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吴伟春携带的水果刀并非“非法携带”,公安局搞的是有罪推定,做法不当。即使吴伟春违规,也明显属于情节较轻,警方应以批评教育为主,现实中竟被处以行政拘留3天,公安局的处罚是不恰当的。警方应当加强危险品的检查力度,但超越了必要限度,过犹不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的背后凸显出的是机制的错位与缺失,拿什么约束公权,不再让权力飞。对此,中国法学会理事,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孟庆瑜教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是复杂的,需要针对不同情况给以相应的规定。具体来说,可以从立法层面、政府层面、监督层面三个层次加以约束。

权力滥用的背后是民权意识的淡漠

    面对小王的合理诉求,执法者缺少的是一种倾听的耐心,有的是长期威权感的存在,缺少的是一种服务的精神,有的是公权带来的快感,缺少的是一种公仆的姿态,有的是职务给予的便利。

    而民众多数情况下对执法的顺从,以及面对疑问时的妥协,更纵容并加深了执法者这样的地位优越感,进而忽略了自身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因而,公权滥用的背后正是执法者民权意识的淡漠,更是执法者对手中权力缺乏敬畏与尊重的表现。

    2003年,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2005年的佘祥林冤案,到2010年赵作海冤案,孙海超开胸验肺,再到屡屡发生的拆迁自焚案件,公民的生命与自由换来法治进步的同时,中国法治的曲折进程却也折射出普通百姓面对强势公权的无奈与辛酸。

    延伸开来,宏观叙事的“中国梦”放在现阶段正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太平洋以西,亚细亚以东的每一寸角落。

    让人民有这样一个中国梦,这个梦想是建构在人人生而平等,面对公权的侵蚀,公民不惮于质疑,不惧于维权的基础上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美国法谚有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更需认可人民监督的功效正如紫外线一样,可以杀灭细菌,创造一个更加纯净的生活环境。

    早在2008年,武汉市交管部门就曾设置专项监督电话,市民如发现交警执法不文明,可以直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据主管部门的相关统计,公布电话后,交警执法不文明现象大幅下降。

    对于以第四权力机构著称的媒体来说,在必要时间涉入当事案件,也显得尤为重要。适当的舆论监督不是媒治,也并非简单粗暴的媒体审判,非但不会干扰司法的正当运行,反而有助于让权力行使在正当的轨道上。



(立法网编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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