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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颖: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趋势

发布时间:2014-06-09 作者:


    在家庭生活中,一方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往往承担起主要的家务劳动而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从而帮助对方获得执照或者资格。对于这类无形财产,我国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不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只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无形财产转化为物质财富的,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在家务劳动等方面付出较多,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因此又被称为“家务补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筑起离婚时的权利保障体系。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客观地评价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协调了婚姻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但是,我国学者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却缺少必要的关注,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济救助制度相比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由于上述局限性,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而且现行法律中的其他制度也不能平衡婚姻中此种关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其目的是解决离婚时一方暂时的困难。离婚损害赔偿时解决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其功能不仅是填补损害,更主要的是安抚受害方的精神和制裁违法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现行立法对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

扩大适用范围

    立法不应当限制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无论是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对婚姻家庭做出了特别贡献,一方超出法定义务的付出,而另一方因此付出获得利益的,离婚时,无论有无现存财产,他方都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即使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给予了离婚损害赔偿,即使给予了经济帮助,也不影响经济补偿。即应该在现有的规定下,添加一条“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支持另一方的发展等付出较多的,如果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较少或者无共同财产,有权向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明确无形财产的重要性

    在家庭生活中,一方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往往承担起主要的家务劳动而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从而帮助对方获得执照或者资格。对于这类无形财产,我国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不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只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无形财产转化为物质财富的,视为共同财产。

    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明确经济补偿的内容

    一方为家庭的付出一般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在请求经济补偿时,到底哪些方面可以要求补偿就成为实践操作的一个难点问题。为了实现公平的法价值理念,我国未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主要考虑一下方面:首先,补偿超过法定义务的付出;其次,补偿为家庭和对方发展付出时间、精力而受到精神和经济损失的一方;再次,在具体操作中,一方付出的多少计算参考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佣他人需要花费的成本等。(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来源:方圆法治网

(立法网  小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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