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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奇评(1):从躲猫猫、开胸验肺说起

发布时间:2012-08-07 作者:


1.躲猫猫

◆【案情回顾 
      
     《云南信息报》2009年2月14日报道,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因为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当地另一家媒体报道称,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李乔明“躲猫猫”时眼部被蒙,所以“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影响性】谁来看守“看守所”?

    “躲猫猫”,这一有着孩童般天真的轻松游戏,当其发生在躲猫猫事件中象征暴力的看守所时,却也幻化为杀人的暴力,以及对这一真相的不顾常识的掩饰。这一事件提醒人们看守所也应被“看守”!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如牢头狱霸、管理不严的现实存在,驻所检察室的监督不力等,都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反思,并在司法领域直接引起一系列变革动向。

 【茅于轼】可以载入全世界的荒谬记录


    一个青年人在被拘留期间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交待的理由是玩躲猫猫撞死的。这个理由极其不可信,致使“躲猫猫”一词成为2009年最流行的词。不但在中国,这一事件可以载入全世界的荒谬记录。类似的事件很多,掌权公权者大权在握,不怕别人不相信,也不怕自己闹笑话,尽管自己一点真理都没有,还敢于信口雌黄。如此不顾脸面,会完全失信于民,只会走进死胡同。

 

2.开胸验肺

 ◆【案情回顾】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做碎石破碎工作。2007年8月,张海超感觉身体不适,有咳嗽、胸闷、吐痰的症状。他来到当地的传染病医院,按照肺结核治疗了几个月,病情依旧没有缓解。2009年1月,他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为“尘肺病”。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其出具的诊断结论,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
    
    张海超来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要求鉴定。职防所的医生说,你得的是职业病,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但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拒绝提供材料。后由新密市委书记和信访局协调,张海超才得以在2009年5月12日去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5月25日,张海超得到了郑州职防所的诊断结果,仍然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
    
    张海超不服。几个月后,他拿着本来要做鉴定的7000多元,在郑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开胸肺活检。他异常平静地对麻醉师说:“麻烦您转告主刀大夫,把我开了胸之后,要注意我那肺上到底是啥。” 5个多小时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身上缠着绷带的张海超醒来后,絮絮叨叨说了好多话。一名参与手术的大夫第一时间赶来告诉他:“我们已经看了,你那就是尘肺。”
  
◆【影响性】沉重的身体维权

    “开胸验肺”案,是2009年身体维权的1.0版。它通过对身体的严重自我伤害,完成了一次劳动仲裁的取证。“开胸验肺”,是公民的自我非人道待遇和自我医学实验。这位公民不是趋苦避乐,全属被逼无奈。当他的惊世举动引起媒体关注,才有随后的公正仲裁。“开胸验肺”乃是一则警世恒言:当中国以世界工厂为自豪时,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是否心意真诚地开门迎接劳动者?

 【徐友渔】想到比干挖心

  据说,比干为了向商纣王证明自己的忠诚,剖心而死,那不过是谴责暴君的古代传说。想不到的是,在当今中国却发生了开胸验肺的真事!一气之下,我真想让张海超的老板,还有什么职业病防治所的人也来一次开胸,让我们看看他们的黑心烂肺。

 

3.暴力抗法
 

◆【案情回顾】
 

    1996年8月,唐福珍丈夫胡昌明与金华村签《建房用地协议》,在当地建三层高楼房。当初商定,由村里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胡昌明最终没能获取房地产证书。2 004年,唐福珍与丈夫胡昌明离婚,根据协议房产归胡昌明所有。2005年7月,胡昌明被告知其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由于始终不能就补偿费达成协议,一直未能拆除。
      
    2009年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实施拆除时,唐福珍以死抗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点火“自焚”,被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救治。2009年11月29日晚11时许,因救治无效,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

◆【影响性】拆迁《拆迁条例》

    唐福珍案,是2009年身体维权的2.0版。到目前为止,这也是全世界公民维权的最高版本。她选择消灭自己的身体来捍卫权利,或者说,她相信当她以死为祭时,生者会为她的权利呐喊。这把熊熊烈火,引来“拆迁《拆迁条例》”的法学交响。随后,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建言,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回应,人们于是把唐福珍与孙志刚并列。但是,这两个并列的案件,并非立法的赞美诗,而是一个疑问:为什么法律明显失当,却没在悲剧发生之前修改?

 【贺卫方】根源是地权的垄断

  唐福珍悲剧震惊中外。假如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类似悲剧定会继续上演。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纠纷不止的深层根源,在于地权的国家垄断。因为垄断,则占有与使用者之交涉能力必然孱弱。补偿标准之确定,也缺乏市场化的凭据。地权垄断,还导致国民在住房建设上的普遍短期心态,使城市建设永远无法步入自然生长之正轨。此外,司法不中立,又更加剧问题的难度。若法庭能成为制约强权、保障民权之公正平台,唐福珍们无须直面政府暴力,更不必自焚。正义司法的广泛预防作用一直得不到基本认识,不免令人扼腕叹息!

 【江艺平】一种不无残酷意味的期盼

  唐福珍以生命保卫私有财产的惨烈举动,折射了普通公民寻求法律保护私产的无助与无望。一部宪法,加上一部物权法,尚且管不住一个拆迁条例,以至于前者赋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后者却可以轻易剥夺之。唐福珍之死让许多人想起了孙志刚。尤其在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之后,人们更期待这起悲剧的发生能够换来一部恶法的终结。这是一种不无残酷意味的期盼: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倘若能够把期盼变成现实,才是对那些逝去的生命的最好祭奠——真正践行以法治国,约束住公权力,保护好私权利。

 

4.有罪免罚


◆【案情回顾】

    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政府人員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等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其间,三位官员要求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但遭邓玉娇拒绝。其后,邓玉娇在幾人衝突中,抓起水果刀,刺伤邓贵大和黄德智。随后,主动将对方送医急救,拨打110自首。后邓贵大抢救无效死亡。當晚,鄧玉嬌被羈押在野三關派出所。
     
    2009年5月22日,全国妇联在其网站首页上,发表《全国妇联高度重视邓玉娇事件并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的文章。
   
    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影响性】从普通刑案到最大公共事件

  如果不是因为“官员与女服务生”这样力量对比悬殊的主体要素,如果不是因为官民有所断裂的社会大背景,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个寻常的刑事案件。但恰恰是因为邓玉娇案具备了上述条件,这个普通刑事案件逐步酿成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邓玉娇能有“有罪免罚”的一审结果,源自舆论关注、声援等民意因素的重要作用和执法机关的高超应对。司法如何在民意与理性的博弈中寻求平衡,进而努力以良法和善政消弭弱者的怨气,是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与反思。

 【令狐补充】人性的赞礼

    邓玉娇案一经网络传播,就成为传奇,恰似江湖风波顿起。少女邓玉娇,旋即以“烈女”、“侠女”之名,天下传扬。“烈女”坚贞抗暴,宁死不屈,可惜旧时代烙印难消。“侠女”武艺傍身,惩奸锄恶,然而生活并非幻象。这些名号并不契合一个弱女子。邓玉娇活在当下,她青春、美丽,但地位卑微,靠在洗浴城做服务员谋生,被无良者强为性交易对象,忍无可忍,手刃施暴者。有网络江湖映衬,野三关镇,成了各路高人施展意见神功之地。网上网下,互动如仪,直至法律容情,弱女子邓玉娇免受刑罚而获自由,才风波止息。邓玉娇案,看似“江湖道义”得以伸张,。然而,人间也许有江湖,现实却非武侠。故而,这更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成功,人性的赞礼。

 

5.钓鱼执法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14日,18岁的河南籍男子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面包车,遇到一钩子陈雄杰,被骗后遭殴打、逮捕和处罚,后自断一指以示清白。10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公布核查结果,称孙中界案处理无误,并否认有“钓鱼执法”问题。10月26日,上海浦东新区举行发布会,区长姜梁承认孙中界事件中存在“钓鱼”式执法,区政府将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影响性】一个公正浪潮的开端

    “钓鱼执法”背后的上海正在干着两件大事,一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二是备战2010年世博会。这两件事都要求极高的法治程度,而且不仅仅是商法文本的完善,而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上的公正、透明、文明。如果还没有做到,那么上海更应该申办一个法治文明的博览会。“钓鱼执法”的案件结尾,公民张晖得到了公正裁决,这是一个偶然的胜利,还是一个公正浪潮的开端,这要看诸家“钓鱼”“机构对此的反思和改进得有多深。

 【张鸣】与黑社会设饵诈骗无异

  钓鱼执法,从形式上,就是一种陷阱。本质上,跟黑社会设诱饵诈骗,没有太多的区别。在这个具体案例中,所谓的钓鱼,实际上是利用了被钓者的善心。这样的诈骗,即使在黑社会,也是最为人不齿的。但是,在这种执法的背后,实际上折射出国家机关的膨胀。我们发现,钓鱼的机关,是所谓城管的交通执法大队。城管管交通,其实是不合法的。但有这样的机构存在,就得养人;养人,就得有收入。城管要有收入必须得借助政府权力。无论这样的权力是否合法,有上级机关的默许,也就行了。最终,为了保证收入,只能钓鱼。(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教授)

 

6.跨省抓捕



◆【案情回顾】

    2008年5月,河南灵宝市政府违法“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身在上海的青年王帅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三门峡国土局、灵宝市国土局进行电话举报,均无结果。2009年2月12日,他在网上贴出“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组照片,影射当地政府违法征地,引起网络关注,3月6日,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赴上海将其拘留,认为其涉嫌诽谤,污蔑政府抗旱不力。拘留8天后,警方称证据不足,王帅被取保候审。后灵宝市政府向王帅道歉,王帅获得国家赔偿780元。

◆【影响性】自由表达的法律边界

  一篇帖子招来八日被囚,王帅的因言获罪,并不能以“法”服人。河南灵宝市公安局对王帅的跨省追捕行为,更被网友诟病为“执法如同私人泄愤”。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那么,当一个公民用发帖的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时,却惹来羁押之祸。我们的反思在于:批评与诽谤的界限在哪里?政府应当如何对待公民的批评与质疑。

 【易中天】呼唤“通灵宝玉”

    从“跨省追捕”,到“公开道歉”,河南官方和警方的转变,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要讨论的问题还有:一、依照刑法,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公民才有的这一“自诉权”,政府能否行使?二、如果政府可以用此罪名随意起诉公民,那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又如何实现?三、公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并不能保证每句话都“准确无误”,应如何保证公民不会“因言获罪”?看来,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还需要有切实的保护。发生在灵宝的案子,便呼唤着这一“通灵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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