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滕修福:以政府议案形式提名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否可行?

发布时间:2022-02-23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反映:该市新一届人大换届,因特殊原因没有选举产生政府市长,一时半会儿又没法决定代理市长,眼看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两个月”时限就要过去;还有人大工作者反映:该区政府区长刚当选不几天,也因特殊情况请辞。咨询:在没有市长和代理市长的特殊情况下,可否以市政府议案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由政府首长(正职)提请任命,不可!有人则认为,在“两个月”法定时限快到的特殊情况下,以政府议案形式或由主任会议直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未尝不可!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反映:该市新一届人大换届,因特殊原因没有选举产生政府市长,一时半会儿又没法决定代理市长,眼看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两个月”时限就要过去;还有人大工作者反映:该区政府区长刚当选不几天,也因特殊情况请辞。咨询:在没有市长和代理市长的特殊情况下,可否以市政府议案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由政府首长(正职)提请任命,不可!有人则认为,在“两个月”法定时限快到的特殊情况下,以政府议案形式或由主任会议直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既然有明确的法定提名主体,即便是特殊情况下也不宜随便由其他主体提名。

    依据地方组织法五十七条之规定,“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但是,上述某市人大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绝大部分领导人员,却因特殊原因没有产生市长;显然,该市政府领导人员还没有完全选举产生。

    笔者认为,人大换届在选出政府若干副职而没有选出政府正职(即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情况下,应视为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还没有选举完成,不必急于在人大换届会议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即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可以等待市长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依法提请任命。

    这里要注意的是,政府首长(正职)因特殊情况在人大换届时没有选出,应尽快选出或在副职中依法决定代理,不能久拖不决。

    笔者认为,上述某区政府区长刚当选不几天就请辞,如果是异地高就或正常职务变动,可以先提名再接受辞职。即:根据组织意图,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以政府区长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提请任命报告;同时,因职务变动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然后,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在两个月内召开(一次)会议,先决定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再接受区长辞呈。

    如果新选举的政府区长是因为涉嫌违法违纪等负面缘由而不得不请辞,则不宜让其先提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笔者认为,人大方面应会商组织人事部门尽快依法确定代理人选,在新一届人民政府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法定时限内,由代理区长依法提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如果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出后的两个月内,政府正职缺位且又没有依法确定副职代理,也不宜以政府议案形式或由主任会议直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正职)负责制。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可想而知,被提请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首长(正职)负责的。试想: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如果不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首长(正职)来提名,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来直接提名,显然越俎代庖。关于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有权威答复“不能”。199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意见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长提名,决定本级政府局长的任免。不能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政府的局长。县长辞职,县人大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县长,在新的县长选出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一名副县长代理县长。”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那么,以政府议案形式提名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即便是特殊情况下,也不妥。试想:政府首长缺位,且又没有副职依法代理,谁来主持政府领导人员会议?

    综上所述,新一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依法应由本级政府首长(正职)依法在人大换届选举后的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政府议案形式提名或由主任会议直接提名均不妥。若出现政府首长缺位,应尽快依法确定副职代理或尽快依法补选。既不能有悖“两个月内”之规定,也不能越俎代庖。
 
 

    原文标题:滕修福:以政府议案形式提名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否可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