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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特斯拉的傲慢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21-10-08 作者:史瑞杰

    近日,特斯拉车主韩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功,获得“退一赔三”的判决结果,但同时却反被特斯拉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被索赔500万,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一、谁侵害了谁?

    近日,特斯拉车主韩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功,获得“退一赔三”的判决结果,但同时却反被特斯拉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被索赔500万,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韩潮通过特斯拉官方认证二手购买了一辆特斯拉Model S车型。此后韩潮委托了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 发现车辆后侧围板有切割和焊接痕迹,鉴定为事故车。韩潮以特斯拉销售事故二手车,存在销售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特斯拉公司成销售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退一赔三”向车主韩潮退赔151万余元。特斯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9月17日,法院二审依旧维持一审原判。

    在韩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功的同时, 反被特斯拉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被索赔500万。起因是韩潮在公开维权期间,针对特斯拉的所作所为通过微博发布了一些评论,如“流氓企业”“无赖公司”等评论。
 
    我们先试想一下,如果你花了5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回去以后发现这辆车属于一辆“事故车”,而你在购买时并不知情,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应该依法退款及三倍赔偿,但是汽车公司不但不认账,不道歉,而且态度还非常傲慢,同时还拒绝主动依法退赔,那么作为车主的你在吃了大亏以后,会不会感觉到气愤?会不会觉得商家是在耍流氓?并且你公开通过网络指责了商家的种种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进行长达两年的打官司维权,再经过一审二审之后,你获得胜利,但是你却被商家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惨遭天价索赔500万。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在这起权利纷争当中,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在面对被欺诈数十万元时,有没有表达情绪的权利?有没有对欺诈行为作出批评和监督的权利?谁才是傲慢的侵权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笔者认为,消费者没有虚构事实,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在面对被欺诈时,历经两年余,耗费了时间成本以及人力、财力及精神成本,最终获得维权胜利。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基于被欺诈的事实基础上,对欺诈者企业表达了批评和不满,从常识及法理上讲,这属于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范围,从情理上讲,任何一个消费者在面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都难免会做出情绪激动的表达,以示对欺诈者的不满和抗议。而作为实施欺诈的一方,应该反思自身的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的行为,对于受害者的批评和监督应该有适度容忍、包容以及消化的义务。
 
    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生态环境需要迫切改善和优化。
 
    首先,特斯拉车主韩某在买到二手事故车后能维权成功,是幸运的,当下惩罚性赔偿的落实在实践当中仍未完全得到落实,仍有部分消费者在面临同样的遭遇后,在经过漫长而复杂的司法程序后,耗时耗力,付出了巨大的精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后,仍未获得个别司法部门的支持。
 
    笔者的一位重庆的律师朋友雷先生曾经担任过多年法官及检察官,他就没有这位特斯拉车主幸运,雷律师在成都某公司花50余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奥迪Q7车。后发现该车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且维修金额高达9万余元,换件数则高达达70余件。雷律师认为销售公司故意隐瞒奥迪车曾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将其告上成都高新区法院;经一审二审后,汽车公司胜诉,消费者败诉,雷启富向检察机关控告一二审法官民事枉法裁判罪,从而引发舆论关注,该案在二审中进行了事故车鉴定,但二审法官认为雷在交易时并未查询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未要求商家进行保证,说明他并未排除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手车,卖方未告知发生过交通事故不会影响他的购买意愿。该案仍在再审当中。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其次,当下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除了“名誉侵权”的民事风险之后,面对的还有“损害商品声誉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刑事风险。
 
    2018年一位青年医生写了一篇质疑某药酒的文章之后,被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而跨省抓捕,消息乍起,公众和法律专业人士一片哗然,后在强烈的社会舆论之下,该医生被释放。
 
    2013年9月,上海消费者何某、徐某花一万元购买到了问题大米后,要求商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上海松江区公安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后被无罪释放。
 
    2015年广东省博罗县三名消费者因购买到了问题食品而向商家索赔,要求商家依《食品安全法》支付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而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后被无罪释放。

    ……
 
    这是当下中国全体消费者在维权时所面临的现实环境,一旦消费者公开发声,就可能会受到企业商家“名誉侵权”及“损害商品名誉罪”的指控,一旦消费者私下提出依法索赔,就可能会受到“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之下,难怪会出现特斯拉的傲慢,难怪会出现消费者赢了官司,依然会被以“名誉侵权”而送上法庭。
 
    诸多乱象背后,除了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之外,更多的是法律及政策的落实和宣传不到位,以及错案追责制度的疲软。
 
    我国1994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并且该部法律在全国人大被“全票通过”;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到10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并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将普通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到3倍,其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鼓励广大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违法商家进行博弈,以达到消费安全“社会群防群治”的社会效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被誉为“惩罚性赔偿之父”的何山教授多年来数次在媒体公开表示: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制假售假者的解释,不应当做有利于制假售假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不论什么人买了假货,都可以要求加倍赔偿。用惩罚性赔偿的武器,狠狠地制裁制假售假者。《消法》第49条立法目的之一,就是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同时鼓励、动员一批消费者运用利益机制,积极主动参与打假,打一场消灭假冒商品的人民战争。我国在消费维权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发展进程史上,一步步地走到今天,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特别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
 
    “惩罚性赔偿”最大的反对者是以“企业商家”为主的“利益集团”,尽管相关法律早都实施了二十余年,法律不断地改进,惩罚性赔偿的不断提高,虽然有了“顶层社会”和“制度保障”,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却被“企业商家”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而一些地方司法部门,或是对《消法》和相关法律的不甚了解,或是存在“地方保护”,因而导致乱象频出。最为严重的就是一些地方公安或为了地方大企业、纳入大户的利益,不惜动用“司法公权力”对消费者“动刑”,以至于人为制造腐败“冤案”。
 
    “惩罚性赔偿”这一改革成果需要全社会去维护,只有如此,全体消费者的腰杆才能变得硬气,改革是一场利益博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步和改革也触动了不少人的利益,尤其触动了不少企业商家的利益,打破了“欺诈常态”的市场怪圈; 更是触动了一些行政部门的“部门利益”,打破了以往长期存在的“不良政商关系”的利益。因此,不少企业商家及行业协会和一些行政机关对惩罚性赔偿的改革成果颇有微词, 也极力地反对,利用自身话语权强大的优势,甚至是企图通过立法博弈,来对抗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企图将自身意志通过立法博弈变为国家意志,来稀释改革,然某些人的违法企图一旦成功,将再次造成某些人得利,但整个中国社会都要为此买单,也会将整个中国社会再次拖入“欺诈常态” 和“不良政商关系”的市场经济怪圈。
 
    毫无疑问,建立质量强国,唯有继续推进深化改革,凝聚改革共识,破除改革阻力,唯有建立一个严明的法治规则,用法治的力量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用法治的力量促进质量升级和保护消费权益,才能真正地做到激发经济动力,才能实现社会共治,实现强国之梦,而消费者的参与监督和打假,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其起到的法治价值和社会意义不容忽视,更不容被人为扭曲。在强有力的顶层政策设计及法律的支持下,和在中国消费者整体维权意识的觉醒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以及问责制度和反腐败工作的持续强化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生态环境一定会得到优化和进步。
 


    原文标题:史瑞杰:特斯拉的傲慢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史瑞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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