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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对“参加投票选民”到底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28 作者:张天科

    目前,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过程中,对“参加投票的选民”身份认定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参加投票的选民”是指将选票投进票箱的选民,领了选票而不投票的选民不能视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二是,只要领了选票,不管是否投进票箱,都是“参加投票的选民。”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目前,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过程中,对“参加投票的选民”身份认定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参加投票的选民”是指将选票投进票箱的选民,领了选票而不投票的选民不能视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二是,只要领了选票,不管是否投进票箱,都是“参加投票的选民。”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那么,对“参加投票的村民”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和认定呢?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 笔者仔细查阅了现行的宪法、选举法和各省选举工作条例,发现目前对何谓“参加投票的选民”字意概念和所指范畴,无论从立法角度,法律层面,还是制度规定,工作层面,还缺乏一个明确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和具体界定,以致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分歧。
  
    对于由此产生的两种观点和意见,愚以为都有一定道理,很难说两种意见那个对、那个错。笔者认为,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分歧在于如何认定“参加投票的选民”这一问题上。
 
    有人认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是指将选票投进票箱的选民,领了选票而不投票的选民不能视为“参加投票的选民。”这话听起来似乎没有错,因为判定选民是否参加投票,关键要看他是否在票箱里投了票,没投选票,等于没参加投票选举,就不能认定为“参加投票的选民。”
 
    有人则认为,考量“参加投票的选民,”关键在于选民是否参加投票选举的过程,只要是发了选票,领了选票,不管是否投进票箱,都是“参加投票的选民。”
 
    当然,从字面意思和狭义上来讲,第一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参加投票选举,”衡量的标准就是看你投票了没有,具体而言,就是看你将选票投进了票箱没有?如果你只是领了选票而未投票,参加投票的任务就没完成,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票选举。因此,领取了选票但未投票的选民应当不隶属“参加投票的选民。”
 
    但也不能就此说,第二种意见就不对,没有道理。因为这里的法定字语是“参加投票,”表明不单只是“投票。”既然是“参加投票,”自然包括参加选举和会议投票两个过程。发票、领票、画票、投票、计票都是这个过程。参加投票的选民有权领取选票、填写选票,表示赞成,也有权弃权或反对,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更有权领票不填或不投。这是法律赋予每个选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强制干涉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依此而论,只要领了选票,不管是否投进票箱,都是“参加投票的选民。”
 
    时下,我国的选举法之所以将县乡代表选举“两个过半”的规定要求,由过去的“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代表选举,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修改变更为“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目的为了广泛动员选民参加代表选举,积极投票,提高参选率和投票率,以及代表得票率,充分体现选举的普遍性、广泛性、平等性和民主性,这才是法律修改和“两个过半”制度设计的本意和初衷,并不是为了限制参加投票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和自由,随意降底代表当选的门槛,否认不投票选民作为弃权或不赞成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代表选举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对“参加投票的选民”的定义和身份认定不能过于简单,不顾其他,更不能死板而机械教条地认为“参加投票的选民”就是将选票直接投到票箱的选民,计票结果只能以收回的选票来确定参加投票的选民数;而是要将发票、领票、画票、投票、计票作为选举过程一个整体来考虑,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把参加选举的选民和最后投票的选民统一纳入计票的范畴,严格把握界限,科学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选民“参选率”和代表“得票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有投票权选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代表选举真正实现“两个过半”的规定和要求。
 
 

    原文标题:张天科:对“参加投票选民”到底该如何认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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