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和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应严格把握好以下法定人数。
根据选举法和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应严格把握好以下法定人数:
1.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县级的选举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2.代表名额数与法定保证人数。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村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或接近五百人的,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3.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数。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至少一人,不得超过三人。
4.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5.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如果参与选民联名推荐的选民自己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这里的“选民十人”就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6.每一推荐者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可少于或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每一选区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8.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9.负责流动票箱的人数。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人员负责,其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票人。
10.投票选举的人数。投票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原文标题:张天科: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人数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