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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如何确定选举日并把握相关法定时限?

发布时间:2021-04-23 作者:滕修福

    又到五年一度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在京召开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新一轮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由选民同步直接选举代表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又到五年一度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在京召开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新一轮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由选民同步直接选举代表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这是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由选民直接选举,预计将有10亿左右选民参与其中,直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意义重大。因此,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同步选举工作,尤其是依法确定选举日并围绕选举日的相关法定时限,按程序步骤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是确保本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同步选举代表工作合法公开、公正有序的基础和关键。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实践,就围绕选举日的相关法定时限,作一罗列提醒和解析。



    选举日的确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统筹考虑。一要依法符合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因此,本次选举日的确定,应与五年前换届选举的选举日期相近,应在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确定的时限内,非特殊情况未经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二要依法符合“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召集新一届人代会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集。因此,在确定选举日的同时,就要统筹考虑到人代会的召开时间,绝对不能出现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无法召集人代会的超限违法情形。三要向县一级党委请示报告。2020年选举法第七次修正特别增加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虽然说,“确定选举日期”是选举法第十一条所明确列举的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但是,选举工作是坚持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位一体的工作,尤其是坚持党的领导是选举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有序开展。一般来说,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首先要拿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的实施意见向县一级党委请示报告,尤其要拟定选举日期并提出时间表;得到批准后,由主任会议将实施意见草案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与此同时,依法设立并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有序组织并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日一旦依法确定,围绕选举日,以下十个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法定时限不可忽视:

    (一)选民登记年龄的法定时限,应以选举日为节点。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四条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这个“新满十八周岁”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时,应以确定的选举日为节点计算年龄。如选举日为2021年6月28日,则2003年6月28日以前(含28日)出生的均为选民登记对象(即用今年的年份2021减去18等于2003)。

    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关于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年龄所明确的“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那么“年满”应当包括本数,所以含28日(选举日)那一天。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预先确定的选举日因特殊情况被推迟或进行二次投票选举,则应以实际投票选举日为节点,及时将已满18周岁的选民补充登记进来,重新计算选民总数。



    (二)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即以包括选举日在内向前推20日之前的这一日为最后时限。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关于法律常用词语规范期限所明确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但是没有诸如“以前”、“以后”的用语规范?笔者认为,从语言逻辑来看,“以前”不包括本数,但“以后”应包括本数。以过去我们通常所说的“解放以前、解放以后”举例,以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为时限,解放以前(不含10月1日)参加革命的,为离休;解放以后(含10月1日)参加革命的,为退休。这里的“以前”不包含本数,“以后”包含本数。因此,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这一语言表述来看,应当不包含本数。如选举日为6月28日,“选举日以前”即“选举日的一日以前”应该是6月27日,肯定不包含选举日(6月28日)。因此,以包含选举日(6月28日)为计算节点,向前推20日之前的这一日(8日),就是张榜公布选民榜的最后时限。如果6月9日及以后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则迟了;严格来说,是不足“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有悖法律。

    设定张榜公布选民榜的最迟时限,有助于促进选民登记工作尽早尽快完成,也有利于防止出现选民资格认定的争议,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按法定程序纠正。设定张榜公布选民榜的最迟时限,并不意味着张榜公布选民名单越早越好;再说,过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也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可以明确将“选举日的20日以前”的最后时限(即6月8日)确定为统一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日,以后涉及的诸如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均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将法定最后时限确定为统一张榜公布日。确定最后时限为张榜公布日,不仅有利于检查督查,也有利于选民对选民榜的监督查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时,有必要一并公告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处理和起诉的时限和法定程序,以切实保障选民的申诉起诉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法定最后时限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后,到投票选举日之前这段时间,若有选民变动情况(如:重登、错登、漏登、取消选民资格、选民资格转移等情况),应在选举日以前进行选民增减补正登记,并张榜补正公布选民增减名单,以确认本选区应有选民总数。

    (三)对选民资格申诉的法定时限,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关于法律常用词语规范期限所明确的“以内”含本数,那么以张榜公布选民榜的最后时限(6月8日)为公布日,“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应该是6月12日(含6月12日)之前。因此,“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该在6月12日(含6月12日)之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过了6月12日以后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依法可以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有不同意见的”人,不一定非要是涉及选民资格争议的当事人不可,任何选民都有权对选民榜及其他选民的资格提出异议。

    笔者认为,设定选民资格申诉的最迟时限在张榜公布代表候选人(6月13日)之前,可以预先避免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出现选民资格争议。



    (四)处理选民申诉意见的法定时限,收到申诉意见的三日内。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的“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理解为选举委员会在收到选民申诉意见之日在内的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例如:某选民在选民榜公布之日(6月8日)提出申诉意见,选举委员会最迟应在6月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若某选民在法定申诉时限的最后一日(6月12日)提出申诉意见,选举委员会最迟应在6月14日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选举委员会接到选民资格申诉意见后,应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尽量确保在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最后时限(6月13日)之前。这样可以避免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被提名推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让推荐者在最后时限之前来得及更换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

    (五)向法院起诉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即以包含选举日(6月28日)在内向前推5日之前的这一日(6月23日)为起诉的最后时限。否则,过了6月23日以后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可以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放宽设定申诉选民向法院起诉的时限(10天左右),是对选民申诉起诉权的尊重和保障。

    (六)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定时限,选举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这里的“选举日以前”即“选举日的一日以前”,毋容置疑是不包括选举日(6月28日),即6月27日为法院判决的最后时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选民资格一旦被判取消,即使被确认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也无效。

    (七)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这里的“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即以包括选举日(6月28日)在内向前推15日之前的这一日(6月13日)为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最后时限。笔者认为,可以统一明确这一最后时限(6月13日)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张榜公布日。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一旦过了最后时限,就不能再增加新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关于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的顺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还是按姓名笔画先后排序公布为公平公正,不过按政党、团体、选民联名为先后顺序也不违法。

    (八)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七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这里的“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即以包括选举日(6月28日)在内向前推7日之前的这一日(6月21日)为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最后时限。笔者认为,可以统一明确这一最后时限(6月21日)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张榜公布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依法经过协商一致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按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选票上则一律按姓名笔画排序。

    (九)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时限,选举日停止。依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笔者认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张榜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就可以依法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及依法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最迟可以在选举日之前组织开展,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涉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注重公平公正,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应当组织该选区所有代表候选人都参加(不愿参加的除外),不能厚此薄彼。

    这次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特别强调,要全面准确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是保障选民知情权、充分发扬民主的必然要求。选举委员会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工作,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见面活动应当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十)投票选举的法定时限,选举日当天。从理论上来讲,选举日(6月28日)当天时限应该是凌晨零点到深夜12点;但是,实践中选民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限不可能这样安排;因此,这就需要选举委员会提前发布公告予以明确,做到广而告之。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榜张榜公布和补正选民榜时,应一并公布投票选举日的投票地点和时限,例如:6月28日7:30——17:30,本选区在某某(地点)设立投票站接受选民投票选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票结束后,选区计票监票工作应立即展开,现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当天宣布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笔者认为,非特殊情形出现,选举委员会不要隔日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要充分尊重选举结果和选民的投票选举权。

    综上所列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及相关法定时限,选举委员会一方面要依照法定时限程序操作,一方面要向全体选民提前公告,以切实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新媒体形式,公布《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相关时间节点和程序步骤,向全体选民广泛宣传、广而告之;与此同时,在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等相关公告时,一并向选民公告相关时间节点。如在发布选民登记公告时,不仅要公告选举日和选民登记的地点及最后时限,还应一并公告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处理和起诉的时限,以切实保障选民的申诉起诉权。


 
    原文标题:滕修福: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如何确定选举日并把握相关法定时限?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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