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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是破解“执行难”的前提

发布时间:2018-06-11 作者: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无数事实证明,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是破解“执行难”的前提!更是防范执行领域违法违纪的法宝……




    6月8日,中国网络新闻传媒发布的一条题为《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 南充中院却在制造“执行乱”——“亿元拍卖已成交,为何迟迟不结案”的调查分析》的长篇报道在网上迅速传播,引起广泛关注。

   
 



 

    报道链接:http://www.fzyshcn.com/minshengzixun/2018-06-08/49139.html


    猛然一看这耸人听闻的文章题目,小编的第一个判断就是“标题党”在作崇――对于这类为了吸引眼球而在标题上“做文章”的惯用伎俩,人们早就司空见惯了――无非是企图把事情闹大以引起围观特别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如此而已。


    闲着也是闲着。当慢慢细读报道中所罗列的“四大执行乱”现象,仿佛又觉得不像是空穴来风、无中生有:


   “执行乱”之一:以“维稳”为名,对已经公告的网上拍卖裁定“暂缓拍卖”;


   “执行乱”之二:“暂缓拍卖”裁定被撤销后采取不理不睬、迟延送达、加价拍卖“三步曲”,人为导致“流拍”;


   “执行乱”之三:先准许申请执行人参拍,待竞拍成功、补交“差额”后却将应当“抵扣”的债权缩水二千万;

 
   “执行乱”之四:对申请执行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提出的执行异议至今“不受理”!


    其实,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谓“四大执行乱”现象无论是否属实,都涉及到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而且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换句话说,上述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到底是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乱”还是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在“乱告状”?只要将所谓“暂缓拍卖”“加价拍卖”“债权缩水”“执行异议”等问题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就不仅能迅速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更能实现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两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普遍存在“执行难”的严峻现实,根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公开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为此多次颁发司法解释等司法规范性文件,旨在全力推进通过公开透明以实现司法公正。


    其中,有三个重要的司法文件,相信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都应当是耳熟能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 法释〔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2016年11月22日 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


    据法学专家解读,在上述三个司法文件中,可以适用于本案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执行异议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十五日内结案。即执行异议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法院就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如果执行法院在三日内不立案的,异议申请人可越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因此,这些规定完全可以回答报道中所反映的是否存在执行异议和“该立案不立案”的问题。


 



 

    ――对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反之,则可实行书面审查。显然,在报道反映的执行案件中,无论是对价值上亿元财产的“暂缓拍卖”还是“加价恢复拍卖”,以及在申请执行人参拍成交并根据执行法官的指令“补差”数千万元后,执行法院又书面通知决定“减少”应当抵扣的债权两千万元等,自然属于“争议较大”的范畴,在申请执行人反响强烈的情况下,理应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听证程序解决。


    ――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领域的贯彻落实。尽管“执行异议”并非“诉讼案件”,但毕竟事关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特别强调,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对于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权属等提出异议的,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确属执行错误的,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纠正。这些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通过媒体曝光的问题是否适用,无须赘言。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打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显然,这里所指的“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是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都是普遍适用的,四川省和南充市自然不能例外。


    “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小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如此承诺,既显示了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全力破解执行难的雄心壮志,也表达了敢于接受全社会广泛监督的底气!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无数事实证明,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是破解“执行难”的前提!更是防范执行领域违法违纪的法宝!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所作了工作报告,在对全国法院的七项工作建议中的第六条就是“六是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再次郑重承诺要“全面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相信这样的承诺定会如期实现!也相信上述报道中涉及到的问题都能得到一个妥善解决和合理解释。




原文标题:“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是破解“执行难”的前提,更是防范执行领域违法违纪的法宝!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本刊评论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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