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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12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8-10-12 作者:


    湖北是生态大省、河湖众多,除了长江、汉江外,还有四千多条河流、近千个湖泊。近年来,砂石价格猛涨,在暴利的驱使下,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滥采乱挖现象还比较严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

    9月30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为原则,设置了总则、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七条。

强化政府、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科学规划、生态优先

    《条例》对河道采砂规划作出规定:重要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每一条河道组织编制。规划应当明确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以及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等,同时,将采砂对河道的影响分析评价以及采砂后对河道的清理、修复纳入规划。对不宜开采的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等区域明确划定为禁采区。与此同时,还完善了河道采砂规划、禁采期、禁采区以及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严格管控,疏堵结合

    《条例》围绕严控作了一系列规定: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每条河道的年度采砂总量,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同时,对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的条件予以明确,特别规定申请人应当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对于申请办理采砂许可的,除了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必须有规范开采的承诺书。

源头控制、综合治理

    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条例》从采砂船舶的监管上着力:一方面是对采砂船舶提出要求。《条例》明确规定,未依法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的航行资料的,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行、采(运)砂。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另一方面对河道采砂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采砂船舶的综合整治,对采砂船舶进行总量控制,依法查处违法建造和改造行为。除日常的巡查检查外,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管联治机制,开展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联合整治。在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点、非法采砂多发水域安装监控系统,为采砂船舶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联合执法、依法监管

    《条例》从采砂者的义务、监管者的职责以及社会公众参与三个方面出发,加强采、运、销砂全过程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切实遏制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堆砂场,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砂石的船舶、车辆,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对于政府及河道采砂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采、运砂行为,对采砂作业现场的清理、修复予以监督管理。建立河道采砂预警应急联动以及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河道采砂、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采砂现场的生产、交易、运输和水上交通、社会治安进行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采砂违法行为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加强社会监督。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河道采砂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加大处罚、严厉惩治

    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条例》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数额,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与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衔接。除此之外,还实现了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增加了吊销采砂许可证、扣押运输工具以及扣押、没收采砂船舶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砂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三无”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除按规定罚款外,并处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对于运输、收购、销售非法砂石的行为,处以罚款外,还应当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如果非法采砂性质恶劣,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构建河道采砂安全屏障用法治保障绿色生态发展

原文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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