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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立法语言失范化的五大“原罪”

发布时间:2019-05-06 作者:

    立法语言失范化,是立法语言不规范的一种简略说法。刘大生曾在《法学》上撰文称,立法语言失范化有五大“原罪”:模糊立法意图、影响法律使用、纵容违宪违法行为、冲击语言科学、诱发不良意识。


 

 

 

    立法语言失范化,是立法语言不规范的一种简略说法。刘大生曾在《法学》上撰文称,立法语言失范化有五大“原罪”。

 

    模糊立法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1993)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句话的核心结构是:责任制和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这是明显说不通的。

 

    因为,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国有经济、混合经济等等都可以搞责任制。它不是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是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立法者的意图是想提升家庭承包制度的地位,但由于语言失范,立法意图被完全模糊了,没有达到立法目的,白白地浪费了立法资源

 

    为了弥补第6条宪法修正案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5条(1999)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影响法律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这里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种主体,处理的仅仅是售假行为,生产行为被略视,主体和行为在表述上不对称。生产者大批量作假而未来得及销售就被查获了,这种行为算不算犯罪呢?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就十分为难。如果算犯罪,怎样判刑?根据什么标准判刑?如果不算犯罪,为何又要将生产者列为犯罪主体呢?不是多此一举吗?

 

    纵容违宪违法行为

 

    立法语言的失范必然使法律规范的含义变得模糊不清,使得违宪、违法行为的衡量难度加大,从而纵容违宪、违法行为。

 

    “提倡义务劳动”这样的不规范的法律规范,可能导致大范围的加班加点,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受到侵害。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样一种含糊的规定,也可能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完全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提供庇护。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会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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