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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丘露薇 :清晰的法律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没有那样的复杂

发布时间:2014-02-13 作者:


    我喜欢清晰的法律,这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没有那样的复杂,整个社会的成本其实也变小。我也喜欢传统习俗的一些约定俗成,比如派利是的规矩,同样不会让传统变味道,甚至变成负担。你可以说我思想僵化顽固,但我觉得,对习俗,还是要有点尊重和敬畏……



    小时候在上海,过年最开心的是大人会给“压岁钱”,后来到了广东,知道了“利是”。和“红包”相比,我更喜欢前两者,一个充满了意味;一个充满了喜庆,在我看来,这就是中文精深和美的地方。

    看到很多内地朋友抱怨,回乡过年,派红包成了负担,我的理解,应该是因为面子和攀比心态。在香港派利是轻松多了,一般一个利是十元二十元,结了婚或者是上司才需要派,或者派给身边为自己服务的人——清洁工人、服务员、保安等,算是送点好意头,而送的人和接的人,大家都开开心心,足够了。

    媒体也有不少报道,在中央政府打击贪腐的情况下,红包成为了新的一种行贿的方式。不过这并不新,十年前,在北京的一个饭局上,就看到一个地方官员派红包给别人的孩子,厚厚的,口子都合不上。一年之后在媒体上看到了这名官员的新闻,因为贪污问题,被双规了。

    不过至少在那个时候,中国内地的法律并没有详细到对红包收受是否属于行贿受贿做出规定,因为即便有刑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说是家人收受,和自己没有关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专门解释了官员和其亲属受贿问题,但也只是提到了设计谋取利益,那如果只是做情感投资,那又算不算违法?

    台湾在2011年通过增订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不违背职务行贿罪”。官方举了一些例子:建筑商为了工程验收通过,送红包或提供其他好处给承办公务员,让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加速通过验收;民众在春节期间给清洁队员茶水费或红包;对寻获失车、协寻人口、遗失物、破获刑事案件的警察赠红包或礼品答谢,或是校长收受符合教师资格者的红包,聘任对方……这些送钱的可能都涉犯“不违背职务行贿罪”,因为这些工作本来就是公务员的分内事。

    台湾关于收受红包的法律规定,还算是宽松,也许还是和人情社会有关。而在华人社会,法律对红包这个习俗,规管的严厉并且成功要数新加坡和中国香港。

    拿香港举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向政府人员送利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在七十年代廉政公署成立之后,这样的行为已经逐渐消失。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利是,作为滥用职权的报酬。即使这些利是不附带任何条件,仍属于《接受利益公告》所指的‘受限制利益’。因此,同事应该遵守该公告,亦即亲属给予的利是金额并无限制,私交好友的利是不得超过2,000元,而其他人士给予的利是,则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给利是的人必须与有关人员并无公事往来,亦不得是其下属,亲属则例外。如果向某员的子女派利是,只是掩饰贿赂行为,则无论是直接派给该员或是透过与他有关系的第三者派给该员,并无分别。然而,如果向其子女派利是并非另有目的,则第4及第3条均不会适用。有关人员应该可以从利是的金额,判断是否只是过年过节时的一点心意。”

    所以,如果你是公务员,下级是不可以向上级派利是的,即便自己已婚,而上级还是单身;去公立医院,也不可以派利是向医护人员表示感谢,因为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共服务等机构都属于被监管的范围之内。

    至于在私人企业工作,其实也有法律规定,如果收派利是涉及到利益交换,那必然属于违法,至于只是单纯的收红包,法律规定,如果因为职务的关系,比如大厦的保安清洁工收住户的红包,接受客户的红包,都必须得到雇主的批准,传统节日不能作为收受利益的免责借口。

    我喜欢清晰的法律,这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没有那样的复杂,整个社会的成本其实也变小。我也喜欢传统习俗的一些约定俗成,比如派利是的规矩,同样不会让传统变味道,甚至变成负担。

    也因为这样,我不太能够接受微信抢红包,除非玩的人之间有共同遵守的准则。

    你可以说我思想僵化顽固,但我觉得,对习俗,还是要有点尊重和敬畏。



原文标题:公务员能收红包吗

资料来源:腾讯网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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