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出生,就先成了国家的人,其成长全由国家包了,父母反而只是“代国家履行责任”。这样的观念,与古希腊的斯巴达有何区别?与柏拉图的《理想国》有何区别?与历史上多部乌托邦作品所描写的制度有何区别……
今日《南都》社论《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关键要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消息予以积极回应。然而,其结论却不免令人质疑。
拟于今年年内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中指出:“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而《南都》社论,一方面揭示出这一制度已有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另一方面,也指出“这一规定没有可操作的细则”。且因为“没有明确政府兜底责任”在执行上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是,只要有父母,在政府部门就不管;二是,不负责任的父母可能借此制度推脱监护之责,把孩子推给政府。
于是,社论在篇末终出提出了一个比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的制度更激进的制度——国家监护制度。并阐述道:“所谓国家监护制度,就是所有未成年孩子都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一出生,就享有国家提供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在求学过程中享有免费教育,在国家监护制度中,每个父母只是代国家履行对未成年公民的监护责任。”
然而,我感到,这一步恐怕太激进了。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个体的权利问题、责任问题、自由问题,更是“名份”的问题——即伦理的问题。
孩子一出生,就先成了国家的人,其成长全由国家包了,父母反而只是“代国家履行责任”。这样的观念,与古希腊的斯巴达有何区别?与柏拉图的《理想国》有何区别?与历史上多部乌托邦作品所描写的制度有何区别?
它诉求的是国家的责任,表达的是国家的温暖,但它伤害的可能真是叫做“家庭”的这样一种东西——这样一个人类千古传续的温暖的堡垒。
抚育、监督护孩子,是家庭的当然权利。这里面既包含着分散的社会功能,也包含着一层层传递的亲子情感与伦理关系。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而家庭要比国家长久得多。你让一个寿命较短的东西的功能代替一个寿命较长的东西的功能,在原理上恐怕就是有问题的。它会导致家庭功能的萎缩。
可能因为孩子的问题太触动人的心灵和情感了,所以,一直倾向于民间立场和个人自由的《南方都市报》社论,在这个问题上倾向于一种与它的原有立场不同的立场:诉求于更大的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
以国家代替家庭,把国家当作父母,不仅是乌托邦作品的制度安排,更是反乌托邦作品的制度归宿。
原文标题:以国家监护代替家庭功能的激进主张
原文来源:捜狐博客
(立法网 小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