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立功换取减刑过去仅仅表现为潜规则,如今媒体从诸多案例中总结“立功指南”,可见乱象并非表现为一两个个案。高层司法机关过去对类似假立功换减刑现象已出台多项规定,既然问题依旧存在,不妨借此次机会反思以往规定的得失并作出相应弥补……
本月20日,广东检方证实,应于2015年出狱的健力宝前总裁张海已外逃,其途径是假立功减刑,藉由这个案例,立功减刑一时成为舆论焦点,有媒体梳理狱中“立功指南”,报道总结服刑者通过“立功”继而获得减刑的现象,手段稀奇且充满戏剧性。与此同时,舆论近乎一致的判断是,缺乏规范的立功减刑无异于帮助服刑者越狱。
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并非近年才出现,作为一种特殊的“福利”,过去媒体对此作过零星的报道,大众亦有模糊印象。除此之外,客观地说,那些对司法公平缺乏信心的人们,自然而然存留特殊阶层利用某些渠道减缓甚至逃脱司法惩治的想象,此次媒体大规模报道这一现象,无疑印证了这种想象。
乱象既已出现,过多地抱怨司法不公于事无补,问题的关键是,为何会出现假立功减刑的乱象?分析不难发现,这其中,首先是减刑、假释制度的问题,按照现有的制度规定,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的重要环节,服刑者要获得减刑,须经过严格的流程,这其中既要由监狱考察呈报,还须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乱象频现,须考察制度执行过程各个司法部门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监督是否切实有效。像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这些关键的监督环节,若只是甘做配角,听凭监狱单方面的说法,势必导致假立功减刑乱象。
但问题并非局限于此,若乱象只是由制度漏洞导致,或可认为,通过加强各部门工作即可避免。然而,现实情况可能复杂得多,以张海的假立功为例,据媒体报道,包括监室内的犯人、看守所的负责人等均为之铺路,尤其是后者,在2006年的一次假立功减刑中,即扮演了重要角色——— 负责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作为回报,这位负责人收受贿赂达18万元。可见,假立功换减刑,若无内部公务人员的支持,是难以做到弄假成真的,并非服刑者过于狡诈,而是腐败太凶猛。考虑到制度流程中,来自监狱的呈报对于法院最终裁决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故今后防范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显得尤为关键。
另外,张海之所以能获得成功,还与当前司法公开的欠缺有关。服刑期间,他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获减五年刑期,而在此后的一年内居然陆续获得两次减刑机会,一位在押人员有如此多“立功”表现,司法机关竟然未引起警觉,个中缘由耐人寻味。事实上,按照现有的制度规定,减刑决定作出后,还有诸多公示程序,为何这些公开程序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是公开未得到执行,还是监督者的热情不足,如今尚不得知。显然,不同程度的公开价值迥异,局限于司法机关内部公开,或向社会公开,效果存在云泥之别。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民的监督,无疑将减少腐败现象。
当然,司法公开不能彻底杜绝假立功现象,之所以旧事重提,既因这一举措自身的价值,还因为过去中国司法长期存在公开不足的缺陷。有必要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司法公开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出于制约权力的目的,对司法公开的呼吁即是制约司法权力的呼吁。
假立功换取减刑过去仅仅表现为潜规则,如今媒体从诸多案例中总结“立功指南”,可见乱象并非表现为一两个个案。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司法裁决须公平,执行亦须公平,具体到类似减刑、假释的决定,能否公正地作出裁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高层司法机关过去对类似假立功换减刑现象已出台多项规定,既然问题依旧存在,不妨借此次机会反思以往规定的得失并作出相应弥补。
原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立法网 小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