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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健:法律非当事人而是第三者 只平等对待施害与受害双方

发布时间:2014-01-08 作者:


    废除凶者的死刑,是一种宽恕,它的主体只能是受害人,亦即只有受害者本人才有这份赦免的权利。 那些呼吁废死的人,他们伸张自己的主张固然是一种权利,但它未必不是权利的僭越,如果死者并没有打算宽恕施害的话……



    很惭愧我不是一个废死论者,而是有点顽固不化地坚持反对废除死刑。有人指出,刑不上大夫,尤其死刑主要不是针对统治阶层而是用来对付民众。同时为了避免河北聂树斌那样的冤案,死刑也应当废除。但,这更多是一种策略论,不足以成为废死的理由。

    当然,更重要的理由在于人道主义,认为死刑太野蛮,不文明。其实野蛮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行刑的方式。对一个罪犯实施注射之类,使其平静死亡,何野蛮之有。只有那种虐待生命的死亡,如腰斩、枭首、凌迟等,才是野蛮。因此,死刑本身,可以野蛮,也可以文明。一味视死刑为野蛮,也不足以成为废死的理由。

    更进一步,人道主义认为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生命又是人世间最可宝贵的对象。这个理由固然很有说服力,但还不足以说服我。我承认生命最可宝贵,但死刑者先在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历史上长期流行的“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说法,虽然很普罗,很不精英;但它很公正,也很平等,同时还蕴含了很古老的自然正义。

    以前写过反对废死的文字,基本思路是,人世间奉行的一个基本原则,便是“等利害交换”。这个原则是平等原则。等利交换这里不谈,杀人偿命,就是典型的等害交换。这是一种自然平等,法律不过是这种自然平等的守护人。它维护了这种自然平等,就体现了公正。如果它未能维护这种自然平等,在我看来就是非公正。因为公正不是别的,就是对平等的守护。

    废除死刑是人为的制定法,不是自然法。最好的法律不是出于人的愿望而制定,而是它内含并体现着古老的自然原则即自然法。在动物界,一只狮子跑到另一只狮子的领地,这是一种侵犯,它必然会遭到反击,甚至被咬死,这就是自然正义。但这种正义很野蛮、很残酷,而且不平等,因为这样的侵犯不足以付出生命的代价。

    人类社会为避免类似的血腥,自然正义的执行者,便不是当事人,而是第三者,这就是法律。法律的要义是公正,公正的要义是维护平等。一个人因偷盗而判处死刑,这是过犹不及,超过了正当处罚的幅度因而不是公正。一个人残酷地剥夺了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法律如果未能按等害原则让其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不是过,而是不及,同样不平等因而也不公正。

    我虽然反对废死,但其实倍感压力。毕竟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美文明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且废死看来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2010年,台湾“法务部”部长王清峰因坚持废死并拒绝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而宁可选择辞职。为一个理念而来,又为一个理念而去,此举当然令人感佩。另外,2011年挪威那位冷血杀手布列维克直接射杀70多人,但只被判处20多年监禁。如果说这是文明的力量,我也无法否认。

    但,我心中还是有一个疑惑让我难以释然。法律是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第三者,受害者找法律,是要让施害者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应该和受害者的损失相对应。设若由受害者自己执行,不是过当,就是不及,无法做到适度的对应。因此,这种对等处罚不仅天然是受害者的诉求,也是法律自身的目标。那么,假如一个人被残害,此人又并不想宽恕这个残害他的人,请问法律凭什么放弃等害处罚而豁免其死刑?

    落实到台湾那位“法务部”部长身上,她拒绝在多份死刑判决书上签字。可是,她想过没有,她有没有赦免那些人死亡的权利,甚至她还想把她个人主张废死的权利因职务而转化为实施的权力,但她获得过受害的委托吗?

    同样,挪威那些被无辜射杀的冤魂,难道都会宽容地同意凶手免刑吗?如果其中有一位希望法律让杀手同样付出生命的代价,但现在的监禁并没有做到等害处罚,你觉得对那位死者来说是公平的吗。我不知道废死论者想过这个问题没有,即使你们出于人道主义的情怀,但请问,谁有权利废死?

    我以为,废除凶者的死刑,是一种宽恕,它的主体只能是受害人。亦即只有受害者本人才有这份赦免的权利,假如他或她留下了遗嘱的话。另外,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也有这份权利,它不妨视为死者权利的延伸。比如2000年发生在南京的普方案,德国人普方一家四口被灭门,但从德国赶到南京的普方母亲了解案情后,写信给法院,表示不希望看到凶手被判处死刑,尽管最后死刑依然被执行。

    法律不是当事人,而是第三者,它只能平等地对待施害与受害的双方,这是它的职责。它可以代替死者宽恕施害吗?

    同样,那些呼吁废死的人,他们伸张自己的主张固然是一种权利,但它未必不是权利的僭越,如果死者并没有打算宽恕施害的话。



原文标题:谁有权力废死

资料来源:腾讯网

(立法网  赵娟/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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