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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程序正义不单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发布时间:2014-01-02 作者:


    我和撒贝宁做过几次节目,他说“疑罪从无”的道理就是一个小学算术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司法机关要犯一个错误还是要犯两个错误的选择问题。如果坚持“疑罪从有”,那么首先可能冤枉了被告人,你就犯下了第一个错误;冤枉了好人,那一定放纵了坏人,所以你又犯下了第二个错误。反过来,如果“疑罪从无”呢?最多只能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放纵了坏人。三岁孩子也可以回答父母的问题……



重结果轻过程导致我国人权保障滞后

    最近集中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这在我国的审判史上是少有的。这些案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审理和诉讼过程涉及到一些常见的问题,程序正义的问题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我想从法律人的专业视角来解读一下。

    首先关于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崇高的力量,也是评价人们行为的重要道德标准。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的最后的机制--司法,司法中的正义理所当然成为它自身的内在属性和我们的外在追求。

    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质正义或实体公正而言的,强调的是法律制定过程中操作规则的公平。相对于审判和打造结果的正义,它更强调诉讼过程的平等,对诉讼规则的恪守,以及诉讼规则体现出的形式上的合理性。

    以往中国社会的思维习惯是“重结果、轻过程”,司法审判关注实体的问题,关注案件办对了没有。至于办理案件的过程是不是合乎正义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则很少关心。结果就是为了实现所谓实体上的正确,采取非法手段办理案件。因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维护,这也造成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极其滞后,因而演变成特有的“人权外交”问题。

    这些年我一直参加中国人权对话,美国、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都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施压。这可能有他们自身的偏见或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里,人权的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种现状让我们更加重视程序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为什么要坚守程序正义。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

    第一,程序正义是实质(或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因为实体正义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

    我非常赞同李奋飞老师几年前探讨的一个观点,他认为,实体是认识论的范畴,从认识论来说,是不是查清了犯罪的事实真相。但是公正是价值论的范畴,公正的得出,不仅结果要正确,而且过程要正当,这个“正当”就融合了诉讼价值的约束。

    第二,程序正义本身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绝不单指结果的公正,还应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描绘了我国的法治图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近结束的全国法院系统审判理论研究会的讨论话题就是公正司法问题。我在会上说,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是不一样的。司法公正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而公正司法是呈现出的动态,主要指过程的公正。一个刑事案件首先是侦查,其次是起诉,最终是审判,最终体现实体公正的是法院的判决,但是在这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体现的都是程序上的公正。

    所以我在给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讲课时告诉他们,做好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注重程序上的公正,从某种意义来说,你们还没有权力最终实现实体的公正。评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工作的好坏,就是要衡量其程序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护。

    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当事人,当案件还在侦查、起诉的阶段,他却到处告状,声称司法不公。案件还没有处理,怎么会不公呢?这明显可以看出他说的“不公”,是指程序上、过程上的不公。

    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做到求真。但是程序公正告诉我们这还不够,我们还要求善、求美。所以理想的刑事诉讼状态是,完美地实现侦破犯罪,是“真、善、美”的有机结合。这就把目标建立在更高的层面上。也只有这样,中国的司法不单在保障人权上有了很大的提升,更在刑事司法上有了实质性的进步。

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

    第三,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不要以为诉讼程序就是办办手续,走走过程,绝非如此。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制度和程序规范中设定了很多规范,有一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独立的、内在的诉讼功能,而这些功能远非实体所能够解决。

    比如遇到疑难案件,什么叫疑难案件?疑难案件是指案件证据既有有罪的证据,也有无罪的证据;有罪的证据不能否定无罪的证据,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否定有罪的证据,处于两难之地。这种情况在实体上是无法解决的,所以继无罪推定理念原则之后,又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既有有罪证据,也有无罪证据,要按照无罪处理。这就是诉讼规则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而且非常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呢?有人提出反驳,认为既不应该从无,也不应该从有,应该实事求是。那我反过来问:怎么实事求是?所以在实体上你解决不了,而“从无”是有内在科学道理的。

    我和撒贝宁做过几次节目,他说“疑罪从无”的道理就是一个小学算术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司法机关要犯一个错误还是要犯两个错误的选择问题。如果坚持“疑罪从有”,那么首先可能冤枉了被告人,你就犯下了第一个错误;冤枉了好人,那一定放纵了坏人,所以你又犯下了第二个错误。反过来,如果“疑罪从无”呢?最多只能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放纵了坏人。三岁孩子也可以回答父母的问题:你想犯一个错误还是想犯两个错误?孩子一定会说我只想犯一个错误。

    这个道理还不简单吗?可是在实践中这有多难!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无论是“疑罪从轻”还是“疑罪从挂”,说到底都是“疑罪从有”,都是面临犯两个错误的危险。

    再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从2013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这一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它排除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被告人口供,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证言。这一规则的直接目的就是制约、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防范刑讯逼供等野蛮司法行为的发生,杜绝源头案件的发生。这种功能就使得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客观、真实的证据同样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因此它起到的作用就是保障人权,这是独立和内在的。这种规则确立的一个出发点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第四,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谚语: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正义或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无论是诉讼参与者还是社会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

    一个案件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如果程序公正了,就会获得认同感,就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所以一位智慧的执法人员,不管结果如何处理,一定要把程序走得天衣无缝,这是你的高明手段;一个愚蠢的执法人员,结果很正确,但程序不公正,所以他一定是不成功的。从某种意义上,这也告诉我们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原文标题:司法为什么要坚守程序正义

资料来源:凤凰网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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