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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96118立法服务产品新义之二

发布时间:2017-04-18 作者:


 



    技术远比科学古老。《史记》货殖传中就出现了“技术”一词,意为“技艺方术”。英文中的技术一词technology,由希腊文techne(工艺、技能)和logos(词,讲话)构成,意为对工艺、技能的论述。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英文中是17世纪,当时仅指各种应用工艺。

    197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技术下的定义是:“技术是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组织把世界上所有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科学知识都定义为技术。

    技术的最原始概念是熟练。所谓熟能生巧,巧就是技术。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通常是指立法表达技术。

    2002年11月18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牟绪珩同志的提议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时隔7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2009】62号文件,正式颁布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结束了我国立法在表达技术上各自为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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