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的基础上,第一次允许案件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以实现“同案同判”的公正之理。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荀子
谚云:“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大多数人可能都没有想到,两个多月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司法解释,却正式宣告这个谚语所说的那个时代,可能将会像那黄鹤楼的黄鹤“一去不复返”了。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的基础上,第一次允许案件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以实现“同案同判”的公正之理。
同案同判,就是“理”;同案不同判,就是“无理”。
常谚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
允许案件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实际上是在成文法法条检索之外,为大多数“不懂法”的案件当事人自行的、客观的判断其诉求“有理”还是“无理”,提供了一个法定的“影子”参照。
严格的讲,类案检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形成最佳的诉讼策略,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有的学者指出,诉讼中可能的高昂成本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所以当事人一般都会在案件起诉前或者上诉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对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进行自我评估或者专业评估。
如果事先可以较为可靠地预知案件结果,意味着当事人不会冒着极大的败诉风险继续推进诉讼或者上诉,而是会选择和解、放弃诉讼等其他纠决方式。
但是,即使是最专业的律师,由于受限于人脑自身的信息处理能力,在案件预测上远不如计算机。
因为,计算机在强大算法的支持下,可以以超强的运算能力,处理可以获取的几乎所有数据。
计算机的全数据处理,相比人类的样本数据分析,使得案件预测结果更为可靠。
另一方面,类案检索可以帮助法官实现同案同判,也即所谓的大数据司法确保公平正义。
类案检索强制制度的施行,绝不会像有些网红所说的那样,今后就不要律师了。实际上,案件当事人要获得一份可供法官参照或者参考的《类案检索报告》,绝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胡继先说,类案检索是司法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的结果。检索主体不仅包括法官,还包括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而且后者更有动力进行类案检索,以提供支持本方观点的充分论据。
他们认为,案例检索是一项复杂、系统且繁琐的工作,检索者往往要历经在宽泛和精细之间来回穿梭的过程,要从数以千万计的裁判文书中找到真正想要了解的内容,实非易事,需要不断地积累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检索技巧。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明丽从事类案检索多年。她曾著文说,由于现有的类案检索工具不成熟,检索模式较为粗犷,分类细化不足,检索结果的裁判要点提炼不足,大大影响了检索的效率。
据悉,“立法网”为了帮助案件当事人做好“诉前”评估工作,决定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前沿信息科学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类案检索服务,并联合100个加盟单位,助案件当事人悄悄地叩开案件预测的神秘之门。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任之”。
两千多年前,“荀子”之言为天下苍生之“念”,竟现于斯,不亦说乎!
原文标题:小蚕:类案检索助天下苍生叩开案件预测的神秘之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小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