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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梓豪:我为何反对死刑

发布时间:2016-02-29 作者:


    曾有一位台湾作家到尼泊尔登山,途中与导游讨论起死刑的问题。作家用“execution”表达死刑一词,导游疑惑不解;但当作家换用“killing”一词时,导游便明白了这位作家的意思。不错,死刑这种刑罚,实质的意义与谋杀相同……



    我对死刑的讨论将从日本一个著名的未成年人死刑案件开始。

    1999年4月14日,在日本山口县光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嫌犯F假借修理自来水管为名,进入一户人家,残忍杀害了一名妇女,而后实施强奸行为。犯下如此残忍的罪行,嫌犯被逮捕后,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毫无悔意。根据审判材料记载,F在被羁押期间写下了很多伤害被害人家属的以及猥琐的词语,甚至知道自己大约十年就能出去,并扬言可能继续犯罪。本村先生强烈要求判处凶手死刑,认为“杀了人只能用自己的性命来偿还”。

    本案由山口地方法院一审,判处F无期徒刑,检察官的抗诉被广岛高等法院驳回。此后,本村先生一直没有放弃努力,检察官再次上告,最高法院最终将本案发回广岛高等法院重审。经过重审,广岛高等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从案发到死刑判决被维持的3300个日夜,本村先生面对着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一直坚持申诉。在最终的死刑判决作出后,F第一次表达了真诚的悔过之情。他表示将使尽全力,看能赎多少罪就赎多少罪。对于自己亲手葬送的生命,就要用自己的性命来偿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在死之前,他希望能好好报答那些长期以来照顾他、为他操心的人,然后再执行死刑。

    这个案例被不少人誉为经典,更是被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是死刑存在具有价值的有力例证。但是,死刑是否因本案的发生而继续存在?或者说对F这般穷凶极恶的人是否必须适用死刑,死刑对于惩治这样的人是否真的必需,杀了人是否“天经地义”地必须用自己的性命偿还?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告诉各位,我为何反对死刑这种刑罚。

畸形的“等价报应”

    (一)报应论的发展历史

    报应论是死刑保留论者的主要论点之一,用通俗的语言表述即为“杀人偿命”。报应论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旬况曾论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在西方亦是如此,康德也曾说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应,必须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相等同。所以,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自己。这种纯粹的等害报应论,其弊端显而易见,只是野蛮的同态复仇的延续。对此,黑格尔将等害报应论发展为了等价报应论,即不要求犯罪与刑罚间的损害形态完全对等,转而寻求两者间在价值上的等同,进一步发展下来便是今天的等序报应论,其含义是犯罪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应当看到,这样的理论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较刑罚的存在必须以报应论为基础。但是黑格尔又认为,生命是一个特例,即无法找到一个与之等价的事物来赔偿,因为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对杀人者必须适用死刑。

    (二)杀人偿命的观念不是报应论的当然结论

    如上所述,无论报应论发展到哪个阶段,都无法为死刑的存在提供正当性依据。纯粹的等害报应论根本无法实现,也背离了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等量的报应论也无法通过死刑的适用得以实现。如果说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那么是否需要对所有的杀人者都判处死刑?对一人杀死数人的犯罪,是否意味着杀人者需要死亡数次?是否需要以犯罪人杀害被害人的方式处死罪犯?在现代社会,上述问题的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但是等量报应论恰恰遵从了这样的逻辑。等序报应论仅仅要求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最严厉的刑罚,而并未要求刑法中必须规定死刑。废除死刑之后,无期徒刑将成为最严厉的刑罚,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同样符合等序报应论的要求。

    当然,前述案件中的被害人本村还是坚定地表达了杀人偿命的主张,这也说明在民众心中,尤其是对于受害人的家属来说,“杀人偿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被认为是对正义的追求。其实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道理似乎很简单,我的亲人由于犯罪行为已经死了,如果实施行为的人继续活下去,怎么对得起我死去的亲人?而这正是本村真切的想法。

    由此似乎产生了一个关于死刑的所谓的悖论:对被告人的宽恕就是对被害人家属的残忍。事实上,这种所谓的悖论并不成立。原因在于,“宽恕”被害人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被告人本身应该接受这样的刑罚,这种刑罚对于他来说具有正当性。如果这样的刑罚本身违背人类伦理,则其当然不能施加于犯罪人,也就无所谓宽恕了。是时候让我们看看死刑的本质了。

死刑的本质——同样残忍的杀戮

    曾有一位台湾作家到尼泊尔登山,途中与导游讨论起死刑的问题。作家用“execution”表达死刑一词,导游疑惑不解;但当作家换用“killing”一词时,导游便明白了这位作家的意思。不错,死刑这种刑罚,实质的意义与谋杀相同。对此,马克思曾形象地指出,国家禁止杀人行为,但却以死刑的名义经常从事杀戮行为,这种刑罚与杀人犯罪相同,剥夺人的最为神圣、宝贵的生命,使之不再为人;这种刑罚把本身负责的犯罪责任完全转嫁给犯罪人一人承担,而且必须以生命为代价承担,完全是国家对于社会责任的一种逃避。国家通过法律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是一种多么荒谬的现象!然而,这种现象每天都在我们身边上演。

    死刑,这样一种刑罚,要求我们杀死原本与自己素不相识的,我们的同类。这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伦理。我们有什么权利杀死自己的同类?对此,贝卡利亚曾深刻地指出,这当然不是造价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每个人在对自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犯罪人因为杀了人而失去了成为“人”的资格,那么我们岂不是与他们一样?那些主张保留死刑的人们认为对犯罪人适用死刑能减轻被害人家属的痛苦,他们是否体会过被告人家属的痛苦?对于被告人的家属而言,死刑也令他们不得不面对失去亲人的痛苦,他们的感受与被害人的家属一样,而他们同样是无辜的!

    由此看来,诚如贝卡利亚所言,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永远地拒绝犯罪人的悔改,否认犯罪人继续为人的可能性,哪怕其已经脱胎换骨的醒悟,也要根据所谓的报应论,以国家的名义“正当”地将其处死,这就是死刑的实质。我不禁要问,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何以存在“正当”地杀死同类的理由?死刑,只不过是国家的以暴制暴,只不过是国家无法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转嫁。废除死刑,并非意味着我们不对罪犯施加报应,对罪犯的报应,无期徒刑已经足够,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因此,马克思曾经指出,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马克思系统、鲜明、彻底地反对死刑,这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应当牢记的。

被无限夸大的功利主义——死刑不能承受之重

    (一)死刑不具有比其他刑罚更大的威慑力

    1.死刑的威慑力缺乏实践检验


    到目前为止,我国从未废除过死刑,因而没有任何实践的证据证明保留死刑时的恶性犯罪率低于废除死刑之时。在其他国家,有过废除死刑之后又恢复执行死刑的先例,但并不能一定证明死刑具有比其他刑罚更大的威慑力。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罪犯实施犯罪之后想要逃避的是所有刑罚,而非仅仅逃避死刑。在这方面,死刑的威慑力与其他刑罚并无差别,但其不可逆转性则十分特殊。此外,从美国学者的相关调查来看,在废除死刑的洲,犯罪率并未因死刑的废除而上升,反而有所下降。

    2.人对死亡的畏惧不同于死刑的威慑力

    在保留死刑论者中,一些学者以人对死亡的畏惧论者了死刑的威慑力。例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犯罪分子大多还是贪生怕死的。笔者对这样的说法产生了疑问。不能否认,犯罪分子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对死亡都有强烈的畏惧,但这种畏惧本身不同于死刑的威慑力。在等待执行死刑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终了,这样的威慑对于犯罪分子放弃或者减少犯罪没有任何意义,只是白白增加了其心中的恐惧与负担。这不是死刑的威慑力,真正的威慑必须产生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这样的威慑力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的支持。事实上,死刑的威慑力是无法证明的。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指出的那样,当谋杀实施时,死刑显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我们能够数的出来它失败了多少次。但是我们没法计算它成功的次数。从来没有人能够了解有多少人因为对被吊死怀有恐惧,而不去实施谋杀。

    3.死刑并非抑制犯罪最为有效的手段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乱世用重典”的传统,认为针对重大恶性犯罪,必须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予以制裁。事实上,这体现了对于死刑的过度依赖和迷恋。应该说,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其具有比其他惩罚方法更大的威慑力和严厉性,其让犯罪人产生痛苦,或被剥夺自由,或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但对死刑是否是最为严厉的刑罚,贝卡利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刑罚的痛苦体现在其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是印象。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不仅如此,刑罚的威慑力与其有效性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但死刑似乎并非最为有效的抑制犯罪的手段。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们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害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杀戮的艰难

    因此,我反对死刑这种极端野蛮,而又不能被证明比其他的刑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和效用的刑罚。死刑的执行只是一次次重复着杀人者的逻辑。诚然,我们的社会中存在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但他们的行为并不能成为死刑存在的理由。诚如台湾某作家曾指出的那样,我们强调废除死刑,并非意味着他们不该死,而是我们不该动手;我们并非强调生命的可贵,而是杀戮的艰难。

    朋友们,我们同样不能忘记的是,正是由于死刑的存在,才有了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魂。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死刑不仅可能适用于犯罪人,它的存在威胁着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每天都面临着因莫须有的罪名被送上刑场的危险。死刑的错案无法避免,其造成的损害永远无法弥补。同仁们,朋友们,你能够坦然地面对一个无辜的人因为自己从未犯下的罪行而被剥夺生命吗?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请设想,下一个面对死刑的无辜者,就是你自己!(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原文来源:中国法学网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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