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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又见“临时工”

发布时间:2016-05-13 作者:


     2016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内容。但是这个意见尚未转化为法律法规。在转化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希望全国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保障社会不再出现下一个雷洋……



    雷洋死亡事件大家关心的都是一个问题:真相是什么?

    笔者认为真相中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当晚出警的六名派出所人员中有四名是“临时工”。

    人民日报的采访视频中,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称:“当时出动了2名民警、4名保安员”。

    邢永瑞副所长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新闻中,画外音称出警的有2名民警、4名协警。

    凤凰网网站的报道中,称当晚出警的是2名民警、4名辅警。

    不管派出所长和媒体的报道对这4名人员冠以何种称谓,但可以确定的是这4名人员都不是正规警察。

    那么笔者不禁要问:四名辅警参与雷洋案件执法是否符合执法主体要求,并能保障案件质量吗?

    1、按规定辅警不能执法,雷洋案件中辅警执法缺乏充分法律授权。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这个条例规定辅警不能参与公安执法,当晚辅警参与执法属于越权。

    目前有的省市就规范辅警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四)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堵截、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前提是辅警人员参与上述活动必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导下进行。

    地方性法规与公安部的条例在辅警是否能参与执法存在冲突。但未见北京市有关辅警的规定。

    2、雷洋案件是一起明显的治安案件,但昌平警方和出警警察搞错了案件的性质,将其上升为刑事案件,怎么能正确指导辅警人员参与雷洋案件而不出问题呢?
北京昌平警方5月10日第一次通报:“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侦查。”

    侦查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治安案件。昌平警方和出警警察显然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由于昌平警方和出警警察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辅警参与执法肯定错上加错。

    3、当晚出警人员有两名警察,四名辅警。到底谁辅谁?按照常识,辅警应该是对警力的补充,但在雷洋案件中,辅警成了主角,警察成了补充,主辅颠倒。

    4、辅警不能使用械具,当晚辅警如果使用械具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北京昌平警方5月10日第一次通报:“民警将涉嫖娼的29岁男子雷某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企图逃跑,警方对其采取强制制约措施。”采取的是什么形式的强制制约措施,事实不清。

    笔者要问,出警人员使用械具没有?辅警使用械具没有?目前昌平警方只通报对雷洋使用了手铐,但有的媒体披露出警人员还使用了电警棍。如果属实,使用电警棍的人员是警察还是辅警。辅警没有使用电警棍的权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能使用武器和械具。辅警由于从事的是公务,而公务没有授权是不准使用械具的。

    5、使用械具应严格遵守“以制止违法范围为限度”的法律规定,出警人员,包括辅警使用械具超过必要限度,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依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当晚出警人员,特别是辅警,使用械具时,包括可能使用电警棍时,是否遵守了以上法律规定?他们是制止性使用?还是惩罚性使用?如果是惩罚性的持续使用电警棍,强大的电流是任何人的心脏都承受不了,死亡也是必然的。

    6、辅警执法有无利益驱使?如果存在肯定影响办案质量。

    辅警的办案经费从何而来笔者不得而知。当晚他们处于加班时间,是否有加班补贴更不得而知。如果他们的经费得不到保障,就有可能受利益的驱使影响办案质量。

    国外的辅警源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理念是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在这些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已建立、建全了完善的辅警制度。

    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在传统意义上是政府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不设辅警。但由于社会的发展,为弥补在编警力不足,也开始逐步设立协、辅警,但自其诞生起就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我国的辅警前身是派出所辖区单位有人出人、有钱出钱的治安联防,发展至今没有形成完善的辅警制度。

    2004年公安部曾要求3年内清退协警,2015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又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说明我国辅警制度还处在不断完善中。

    2016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内容。但是这个意见尚未转化为法律法规。在转化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希望全国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保障社会不再出现下一个雷洋!

     周建中律师:高级律师(二级律师职称),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二〇一三年被授予“四川省优秀律师”。曾任四川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禁毒缉毒总队正科级侦查员。曾长期担任具有全省顶尖刑事辩护品牌的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刑事辩护专业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参与辩护各类刑事案件逾千件,掌握较高的刑辩艺术。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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